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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文件红头文件)

    发布时间:2023-03-13 08:37:58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58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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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文件红头文件)

    一、幼儿园要求医院开证明合理吗,幼儿园诊断证明怎么开

    有网友妈妈表示:自己的孩子因为着凉 感冒 请假,在家里观察后身体没有出现不适,想着让孩子返园,但是幼儿园要求需求开具诊断书,只有确定孩子患上的是小感冒才可以返园,同时有其它幼儿园孩子因为身体不适请假返园也要出示诊断证明,那么幼儿园要求医院开证明合理吗,幼儿园诊断证明怎么开?

    卫生部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提出:幼儿患有传染疾病治愈之后,需要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才可以人园,所以孩子患有传染疾病幼儿园要求医院开证明是合理的。

    幼儿园诊断证明怎么开?一般幼儿园诊断证明都是由专业医生开的,只要跟医生说明幼儿园入学需要用,医生就知道怎么开了。但是我想说的是孩子只是一点小毛病,没有传染性不会影响到其它人就没有必要开医院证明了。

    此外,小儿传染疾病流行期间需要幼儿园加强预防控制,在孩子上幼儿园读书前应该由正规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确定身体合格之后才可以入园就读,同时老师发现孩子患疑似传染病时应该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再由监护人带着孩子离开学校去医院检查治疗。

    二、处方管理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什医院不肯给病人病情证明?

    可以向上级部门的以映;

    1、出院诊断必须在出院时开;

    2、你要办理工伤认定,可以凭住院诊断办理;

    3、出院诊断是办理伤残鉴定时使用的。

    病历和诊断书有什么区别

    病历和诊断书不是一回事。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情诊断书是根据各种病历资料对疾病所下的结论,而出院小结只是对患者在住院期间接受治疗及出院时康复情况的总结。严格地讲,三者不是一回事。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第24号部长令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包含事项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诊断被检查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写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包含内容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须包括患者职业病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依据的诊断标准、诊断结论等方面的内容,应由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签名后出具,经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后并加盖"专用章"方为有效。

    怎么开医院诊断证明

    各类医疗诊断证明是指:疾病诊断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由具有医生执照的医生开具的证明

    病人确实存在疾病,医生确诊后才会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医院有规定:各类医疗诊断证明病历上要有记载,不见病人不开病假、不跨科开病假、不开人情病假、绝不允许开假病假或疾病诊断证明。

    病假休息的时间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但医院一般会根据急诊、一般疾病、严重慢性疾病而做相应的休假时间规定。

    一般医院都会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审核盖章。

    医院提供证明主要有: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医院应当提供证明,其中护理的期限,住院的时间,医疗费用等其他住院期间医院能够证明的支出,同时残疾者医院还应提供最后的恢复情况证明。

    综合上面所说的,诊断证明对于病人来说是物别重要的,如果医生不生一定要问其理由,而对于工伤的诊断证明有些医院是不能乱开的,因为这是关系到劳动者赔偿的问题,所以,对于医院开具诊断书一定要协商清楚,如果是医院故意不开,那么就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反映。

    四、工伤之后病情加重诊断证明重开有用吗?

     这样的情况不需要再做工伤认定书,等待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2、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3、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以上就是关于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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