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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围墙垂直绿化景观设计(重庆围墙垂直绿化景观设计方案)

    发布时间:2023-03-15 17:30:46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62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重庆围墙垂直绿化景观设计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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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重庆围墙垂直绿化景观设计(重庆围墙垂直绿化景观设计方案)

    一、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 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 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五章 公共空间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

    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集中布局的,应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

    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

    (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

    (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

    (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

    第三十四条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其中,用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

    (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8米。

    (三)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另行确定。

    (四)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经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多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

    第六章 市政及管线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建筑控制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临规划路幅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道路的,退让2米。

    (二)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道路的,退让3米。

    (三)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道路的,退让5米。

    (四)临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标准退让。

    (五)隧道洞口周边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为:

    1.位于隧道洞口上方的,以隧道拱顶中心线与隧道顶部现状地形相交点为基点,垂直隧道方向形成计算基线,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大于1:1.5的,按照1:1.5放坡后与现状地形的相交线即为隧道顶部的建筑控制线,该建筑控制线距离计算基线大于50米的,按照50米划定;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1:1.5的,建筑控制线距计算基线的水平距离按照20米划定。

    2.临隧道洞口两侧的,其建筑控制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照20米划定,该建筑控制线须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距离按照30米划定(如附图1所示)。

    3.隧道上方或者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具备建设条件。

    (六)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执行。

    (七)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

    (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专项规划划定。

    建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绿化、河流、建筑等有严于此退让要求的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控制边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66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50米。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范围为防护绿带。

    (二)位于国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三)位于省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四)临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

    (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划。

    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10米或者突入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架设杆路、埋设管线、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距离不小于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如附图2所示)。

    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3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1.5米。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三)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四)500千伏的,不小于30米;

    (五)超过500千伏的,需专题论证。

    建筑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与档距大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1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确有必要建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新建架空电力线、变电站与现状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二条 除人行天桥、轨道、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5米。

    (二)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10米。

    因建设条件限制不能符合规定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之间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10千伏的,不得小于9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15米;

    (三)220千伏的,不得小于18米;

    (四)500千伏的,不得小于21米;

    (五)500千伏以上的,需专题论证。

    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航道、等级公路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跨江河的轨道专用桥梁上、下游各200米内。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确需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50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30米;临支线及专用铁路的,不小于15米。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二)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构)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危险品仓库、高大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70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5米的,临支线及专用铁路大于15米、小于或者等于25米的;

    2.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构)筑物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

    (三)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四)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铁路;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第四十六条 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退让:

    (一)无人行道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

    (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时,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人行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时,按照现状人行道宽度退让。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车行使用的连续道路用地和绿地;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2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10米、一般冲沟不小于5米划定;

    (四)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琐顶标高(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10米;

    (五)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居住区绿化设计的作用?

    居住区绿化设计的作用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居住区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增进居民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居住小区的绿化水平,是体现城市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居住区的绿化水平也应相应的提高,以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加强居住区绿化建设,提高设计水平,在尊重传统、尊重科学基础上摈弃原有落后的环境,着重注意生态及景观设计,使居住区绿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1、居住区绿化的重要作用

    居住区绿化设计最早发展于西方发达国家,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工业的迅猛发展,破坏了生态环境,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迫使相关国家开始重视环境设计。70年代,日本率先制定了改善居住环境的方针政策,提出了居住环境设计的基本要求:舒适、优美、安全、卫生、方便。80年代,英国在新城市和居住区建设中提出“生活要接近自然环境”的设计原则,得到社会广泛认可。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不仅对居住建筑本身,而且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居住区绿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1.1、绿化作用的具体表现

    以植物为主的居住区绿化,不但能净化空气,吸收噪音,调节气温、改善小气候、而且花草树木的巧于布置,以及少量建筑小品、水体等的点缀,既软化了生硬的建筑,又美化了居住区的面貌。

    1.2、植物布置结合赏景功能经济

    居民区绿化可选择好看又实惠的植物进行布置,使观赏、功能、经济三者结合起来。在良好的绿化环境下,组织、吸引居民的户外活动,使老人、少年儿童各得其所,能在就近的绿地中游憩、活动观赏及进行社会交往,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增进居民间的互相了解,和睦相处。

    由此可见,居住区绿化对城市人工生态系统的平衡,城市面貌的美化以及对人们心理的良好作用都有重要意义。随着人们的审美需求不断提升,居住区环境景观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2居住区绿化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2.1绿化用地或绿化率“缩水”

    这是现在房地产业存在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由于历史的或现实的种种原因,不少新建居住区的绿化面积达不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比如,合理的居住区绿化用地约占居住区总面积的60%,绿化率的标准不能低于37%,而不少居住区却达不到这样的标准。

    2.、2、绿化设计中忽略“以人为本”

    目前我国许多居住区内园林绿化在很多方面没有做到“以人为本”。比如,有的楼盘用绿地做隔离带,却忽视了人们生活的方便,两分钟的路程可能得走上十几分钟;有的居住区绿化设计没有把残疾人的行为考虑进去,为残疾人的出行带来不便;有的居住区没有为老人和幼儿开辟专用活动场地;有的居住区在景观设计上较粗糙,没能真正、准确地创造人们所需环境。园林绿化设计要做到“以人为本”,最重要的是设计者要在充分了解所住居民的年龄结构、职业、生活、工作习惯、生理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全方位的人性化设计,这样才能使小到每一个细节都尊重体贴人的活动行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2.软质景观与硬质景观严重失衡

    目前,许多园林绿化者或决策人员的园林植物造景意识不强。在少得可怜的可绿化空间里,不是以植物造景为主,却硬是加上亭台楼阁,假山叠石等无生命的景观,使城市中本已严重失衡的软质景观和硬质景观的比例更加严重失衡。他们没有从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的角度对植物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造景设计,没有考虑城市绿色空间应具有的多样化功能而是注重美观和造价以求较高的取费标准,注重硬质景观在图纸上的丰富表现,以求迷惑市民和迎合房地产商的求快、求新、求超越的心态。片面追求硬质景观的结果,使人们所期望的自然环境和宁静惬意的社区氛围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2.4选用树种、花卉不当

    居住区绿化要适地适树,尽量选用有观赏价值的乡土树种和花卉。不但可以降低绿化费用,而且还有利于管理养护。居住区植物配置应注重乔、灌、草复层结构植物群落的建成,最大限度提高单位面积的绿量,发挥生态效益和功能,增加生态作用。居住区绿化在强调平面布局的同时,还要在垂直空间上注重乔灌木与地被植物及草的分层结构搭配,这样既有利于植物的抗逆性。又达到了多样化的生态效应,在总体布局中应与整个大范围空间环境取得一致,形成以小见大的生态系统平衡特性。多采用藤本植物和各式花卉进行墙面、阳台的绿化、彩化,并且充分利用花卉的各种造景形式来点缀,丰富居住区内空间景观,营造舒适怡人、自然和谐的生活空间。

    2.5滥用园林雕塑小品

    园林雕塑小品的使用在居住区内很普遍,在小区绿化中,如果合理地设置一些园林雕塑小品,往往能起到点缀和组织空间,烘托主题、意境的作用。但我们可以常常见到,一些居住区内滥用园林小品,或者排成一行似展览会,没有主次节奏或者与环境格调不一致,造成人们心理上的割裂感;或者粗制滥造,毫无观赏价值的意境美。居住区内园林雕塑小品的选择要从题材、质感、质量、姿态、摆放位置等方面推敲,尤其在园林雕塑小品的取意上要下功夫。

    2.、6、各园林要素与居住楼体风格及人文环境难以和谐统一

    当前一些居住区绿化忽略了这一点,更有甚者,盲目遵循“什么时尚造什么,什么好看建什么”的原则,东凑西拼的各种园林绿化要素风格不一致,结果使环境反而显得杂乱无章,不成体系,对居民的身心造成伤害。当然,有正确的绿化方法和措施还不够,要使已建好的居住区绿色环境得到长久的维持,稳定生态系统,还需要每一位居民的支持和参与。因此,提高居民的绿色环保意识,加强园林科学知识普及,成为居民区环境逐步得到改善的必要保障。

    3居住区绿化设计应遵循的规则

    3.1、居住区绿地中设置适度游憩空间

    居住区绿地中需要有一定的游憩空间,需要为居民尤其是老人和儿童设置一定的活动面积,有居民散步游览的道路,可活动的铺装场地、游戏场和简易安全的活动设施,适当安排不同年龄和不同文化层次居民的服务内容。

    3.2植物布置结合赏景功能经济

    居住区绿地的植物配置应根据居住环境的功能要求,按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的生态习性合理配置,要考虑植物之间组合平、立面的构图、色彩、季相和形态,并注意意境,要与住宅建筑、道路、建筑小品等有机结合,相得益彰。配置方式应丰富多样,既要符合发挥绿化功能的要求,又要符合为居民创造富有生活气息的绿色环境的要求。居住区绿地不仅要有足够的绿地面积,还应有足够的绿色量,在单位面积上拥有最佳的叶面积指数、绿色体积量,充分发挥植物生态效益,便于居民游憩活动,避免过多使用绿化效应相对较小的大草坪,或以单调树种排列的树种。

    3.3、发展垂直绿化

    充分利用有限的绿地面积和空间进行垂直绿化,在可能条件下进行屋顶绿化,增加绿化的空间层次和绿色量,有利与改善和提高居住区小气候环境。

    3.4、注重建筑空间尺寸

    居住区绿地规模有限,功能要求不同与城市公园,设置的建筑小品体量不宜过大,否则与建筑环境的空间尺寸不相称,其设置的数量也不宜过多。

    4居住区绿化中的植物配置

    按照居住区绿化设计的总体构思,居住区绿化中的植物配置应以下原则:

    4.1、考虑住宅楼的布局:

    宅旁绿地的面积和布置方式,受居住区内建筑布置方式、建筑密度、间距大小、建筑层数以及朝向等条件所影响。一般周边式布置的建筑之间,除道路外,常形成建筑前后狭长的绿化地带。行列式建筑能使住宅争取到较好的朝向,因此是当前采用较多的住宅区规划形式。按照这种住宅楼的布置行列式地种植乔、灌木,虽能节省投资,但比较简单、呆板。近年来,很多物业化管理小区相继建成,小区内配置设施完备,并且预留了足够的绿化空间,对这种布置的住宅区多采用楼间组团绿化形式。绿化设计者应根据小区内不同的设施,将绿地自然贯穿、配置在其中,使绿化配置的更自然、协调一些。此外,还有混合式布置的建筑,点状布置的建筑,及绿地布置也应与建筑布置相协调。一般来说,建筑密度小、间距大、层数高则绿地面积大,反之则绿地面积小。

    4.2、考虑住宅楼的采光

    宅旁绿地应当尽量集中在向阳的一侧。因为住宅楼朝南一侧往往形成良好的小气候条件。光照条件好,有利于植物生长,可采用丰富的植物种类,但种植要注意不影响室内的通风和采光。种植乔木,不要与建筑距离太近,在窗口下也不要种植大灌木。住宅北侧日光不足不利于植物生长,可将甬路、埋置管线布置在这里。绿化时,应采用耐荫植物种类。另外,在东西两侧可种植高大乔木遮挡夏日的骄阳,在西北侧可种植高大乔木以阻挡冬季的寒风。科学实验证明,乔木周围温度冬高夏低,比较稳定,所以,宅间绿化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都要以乔木为主。对于那些有电线、电话线、热力、煤气管道通过,不适合种乔木的地方,为了减少尘土,调节温度,要设计种植草坪。如果住宅区靠近有空气污染的工厂或噪音很大的街道、车站、码头,则必须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根据不同的危害程度,设置防护林带的宽度。

    4.3、妥善安排居住区内的生活杂务用地

    在做住宅区绿化规划时,居住区内的生活杂务用地必须妥善予以安排。可在每幢建筑出入口附近,有阳光照射的地方,设晒衣场;在楼道口左右两边设临时存车处;垃圾箱或垃圾堆积处要有方便的出入口,便于垃圾的清理和运输,此外还要适当隐蔽,以利观瞻;儿童活动场所应布置在居住宅较远的地方,以保证住宅的安静。总之,在做住宅区绿化设计时,不但要实现绿化,美化的作用;还要合理布局,从而避免绿地因设计上的缺陷而遭人为破坏的结果。否则即使种了,也是由于不方便群众活动而受到破坏。

    4.4.、居住区设施等合理布置

    住宅区在绿化时,不能全部种满树木,应该预留出足够的地方设置必要的器械,设施供成人,儿童休息,娱乐。凡是设有座椅等供人休息的地方,都应种植遮荫的大乔木。对于早期建成的小区,可能在绿化用地的布局上不合理或预留绿化用地,在小区改造过程中,水平拓展绿地的可能性不大,这是应考虑采用爬藤植物对住宅楼,围墙等进行垂直绿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幢建筑的前庭都规划一个开放式的小花园,每个花园的构图,布局应各有特色,使居民特别是儿童很容易识别自己的住所。在经济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应考虑如何利用自然生长的野草,虽然野草不太美观,但它也可起到减少尘土、净化空气的作用;何况如果能加强对野草的管理,及时修剪,那么视觉效果也不会太差。

    5绿化空间的延伸

    5.1.开拓垂直绿化,走立体绿化之路。

    住宅建筑的立面绿化有利用生态环境,植物的生长过程明显的改善着小气候。最显著的变化莫过于降低夏季室内温度,提高小环境的空气湿度,增加含氧量。墙面绿化植物可以反射和吸收太阳辐射热的70%左右,太阳光使植物的水分蒸发,在灼热的阳光下,植物消耗掉大量的太阳能。空气中水蒸汽增多,气温就会下降,植物有吸附空气悬浮尘粒子的作用灰尘也就少,这些都有利于人类的生存。

    墙面绿化可供选择的攀缘植物是较广泛的。爬山虎、常春藤、地锦、卫矛、喇叭花、蔷薇、藤本月季、金银花等等都是很好的爬墙与攀缘植物。我们实验用落叶的爬山虎和常绿的卫矛或常春藤,用观叶攀缘植物进行墙面绿化布置,收到了很好的功能要求和园林观赏效果。而对于诸如蔷薇、藤本月季等植物,绑扎与修枝是必不可少的。此外,根据德国的经验,悬钩子等植物最适合绿化低矮墙面,通过精心管理便能鲜花盛开,果实累累。

    5.2.营造屋顶花园,开辟绿化新空间

    屋顶的绿化不但可以增加一部分植物种植面积,而且还可以使屋顶雨水的排放量减少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雨水形成蓄存在屋顶上,屋顶密封层中的温度只会缓慢地上升到25度左右,而在严寒的冬季,温度也不会降至零下。由于温差较小,整个屋顶的热荷载明显的小于绿化的砂石平屋顶的热荷载。

    实用、精美和安全是营造屋顶花园的三要素,而“安全”是屋顶花园的保证。屋顶的承重能力和防漏处理则是保证屋顶花园的安全的关键。特别是利用原有住宅建筑屋顶改建屋顶花园尤其要处理好着两个问题。目前的住宅建筑在屋顶的荷载设计上基本在150KG/平方米,这就要求在营造屋顶花园时,绿化苗木种植土层、过滤层和防漏处理层以及雪、雨等自然因素的总重量不得超过150KG/平方米。

    首先,我们在种植土中加入了蛭石等轻质材料,同时,把种植土层控制在25厘米左右,过滤层和防漏处理层采用超薄型架空混凝土板结合防水卷材的方法,绿化设计尽量采用低矮花灌木等措施,成功的营造了1500平方米住宅楼屋顶花园。

    5.3.充分利用空间,大力发展阳台和棚架绿化

    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居室和道路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阳台绿化,不但能满足人们屋内摆花的需求,改善居室空间环境,还能美化建筑物立面。而棚架绿化,除了有遮荫、美化等效果外,更能弥补居住区绿化用地不足的缺陷,为改善居住区小生态环境作出贡献。

    阳台绿化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植物的选择亦很广泛。只要掌握安全和实用这两个原则就可以了。目前,居室摆花与阳台绿化的有机结合,已成为人们美化生活的时尚。选择常绿耐荫的温室观叶花卉,如文竹吊兰、花、龟背竹、叶常春藤等等,都能很好的改善居室环境。而这些耐荫植物,一般一周内只要有2至3天的光照,即可满足它们的要求。

    棚架绿化的优点更是自不待言,植物选择除了紫藤、常春藤等攀缘植物外,还有葡萄等经济植物,不但能增加绿色浓度,创造经济效益,还能提高人们的文明程度,真可谓一举多得。

    6结论

    目前,我国城市绿化水平及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的需要与国外相比都有极大的差距。开拓居住区新型绿化空间,加强居住区绿化设计素养,无疑是缩小这个差距的有效手段之一。合理利用建筑物以及一切可以进行园林绿化的场所,进行居住区绿色空间的再创造,建成花园式的小区是人们的期盼,也是园林工作者努力奋斗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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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浅谈居住小区景观规划设计?

    阐明了居住区景观设计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的发展应本着的目标,介绍了居住区的景观居住环境所包括的各内容,指出居住区景观环境建设对于城市整体景观环境质量至关重要。

    随着建设生态住宅、绿色住宅呼声的日益高涨,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开始在住宅小区建设的同时进行园林绿化,试图为住户营造优美的居住环境。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设计应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鲜明的个性,从而发挥最佳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居住区景观设计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的发展本着居住区生活的舒适、舒心、赏心悦目、身心健康的目标,居住区的规划和设计不断地推陈出新,设计理念和创作思维不断地更新,居住区景观设计也在不断地发展。

    居住区的景观居住环境可分为自然生态环境与人工建成环境两个方面。前者包括地形、地貌、矿产、水源、植被等;而后者则指城市的建筑等人工的环境,它既有声、光、暖等功能使用方面的物质环境,又有历史遗产、社会生活、视觉感受等精神方面的文化环境。

    居住区的景观设计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绿化设计,它包括绿化、铺装、标志系统、景观照明、景观水景、景观小品六大方面。而这六大方面的设计,最后应达到整个景观系统的生态、功能和动观的效应。

    住宅区环境包括的内容绝不仅仅是绿化率的高低,还包括绿化、围墙、大门、活动设施,各种指示标牌、水景、浮雕、雕塑、灯光设施、音响设施等,而这些内容又必须与住宅建筑形成一个有机的联合体。单就绿化而言,也不是简单的绿化就可以了,而必须考虑乔木、灌木、藤本、草本、花卉的适当搭配以及果树、药材、观赏植物的搭配,以及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的多种手段的运用。居住区里的景观也不只是供居民观赏的,它必须与居民的休闲活动相匹配,也就是说,居民可以徜徉其中,能够实实在在地使用这些景观设施,比如居住区的集中空地作出高低错落的构筑物应该形成或大或小、或公共或私密的活动空间,以满足不同活动的使用要求,开阔的场地可以供居民集体晨练或举办群众文娱活动,而相对隐蔽的小空间则可以给居民提供阅读、交谈的场所。

    日本人曾总结出舒适环境的八要素:

    1)空气清新,没有污染和臭味;2)宁静,没有噪声;3)丰富多彩的绿化;

    4)与水景亲近;5)街道美丽而整洁;6)具有历史文化古迹;7)有适宜人们散步的场所和空间;

    8)有游乐设施。

    其中。人们对安静、空气、绿化这三要素最为关心,并列为舒适性的基础要素。

    目前,我国主要用五个指标来衡量舒适度:

    1)居住密度;2)绿地面积;3)室外活动场所与设施标准;

    4)室外环境的噪声标准;5)日照。

    目前许多居住区的环境设计,在内容上过于强调装饰性的景观,如雕塑、喷泉、亭台、大理石铺装等,实际上是误导,居住区景观的核心应该是生态的、自然的。

    1)居住区区域位置及配套设施对居住区位置选择必须首先考虑生态环境,并按生态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原则,保证住区有清新的空气、便利的交通、充分的日照、良好的通风条件,根据其所在地段因地制宜地与大环境结合,善于发挥地段优势。居住区可借鉴中国古代园林建筑的手法,在功能上,象钱学森所说的“有学校、有商场、有饮食店、有娱乐场所,日常生活都可以步行来往,又有绿地园林可以休息。这是把古代帝王所享受的建筑、园林,让现代中国的居民百姓也享受到。”住区以居住为主体,教育医疗、文化娱乐、体育锻炼、交通出行、园林绿化等功能区要环绕居住中心,根据人的需要,合理布置。

    2)居住区的道路应合理分流,减少对居住的影响。交通中以人为本,即人行优先,不能让车干扰居住环境,有条件可人车分流。居民区的交通道路要以方便居民出入、迁居,满足消防、救护需要,减少对住的干扰,保证住的安宁为原则进行布置,从而达到通达性、安全性、方便性、一体性、多层次性的要求。住区道路系统要分级明显,架构清楚,通而不畅、顺而不穿。环境景观道路要求道路有生动曲折的布局,人在通过道路的过程中受到环境气氛的感染,通过道路表现出景观的主题。

    景观中的道路不是指以交通功能为主的街道,而是通过道路引人人胜,引导居住者进入情景之中。这就要求景观道路要做得“出人意外,人人意中”。适当时候,通过巧妙布置,让人觉得“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给人带来感叹和美的感受,使道路充满人情味受到欢迎。另外,优美容易认知的道路线型、清晰的道路系统、良好的断而组织与路面铺装,也是体现居住环境质量的重点。

    3)居住区停车场的停车位要数量合适、设置合理,有利于优化环境,节约用地,减少对居民的干扰。停车位的布置不能影响环境的美观,要尽可能减少空气污染、噪音干扰,且应节约用地,住区停车场以设在地下、半地下较为适宜,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a.半地下停车场和绿化组合——在同出地面的车场顶种植灌木、花卉、草坪,以及花架、花坛,一举两得。

    b.全地下车库——其顶面的覆土应绿化,并与周围地面园林融为一体。

    e.架空平台下停车库——在数幢住宅围合的空间设架空平台,其下停车,其上为绿化、交往空间。但由于车库靠近住宅,要设法防止对住户的十扰。

    d.在绿化带搭棚架停车——应尽量少用。不靠近楼旁,噪音少、棚顶有绿树。

    4)绿地作为居住区景观的一个元素,是居住区中唯一接近自然的生态系统,它对保障一个可持续的居住区环境,维护居民的身心健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居住区园林化没计,有一条明确的景观主轴线,沿这条主轴线,没计绿化步行街,有条件的话,在步行街旁把水引入、开人工小河流和省水泊体。住区园林景观和植物花草应有层次,丰富多彩。从小的楼顶、楼旁绿化、路边绿化,到组团绿化、小花园,到中心花园,都应做到空间层次分明。在居住区环境建设中,注重营造人际交往空间。组团绿化空间是理想的、方便的人际交往空间,应作为住区园林的重点,使之成为既有观赏景观又有交往设施(亭台、桌椅等),又是便于居民就近享用的绿化空间。住宅楼首层架空也是绿化空间和增大人际交往的好办法。可在架室层设置居民休息、健身、老人、儿童活动的设施,种植喜阴的矮科植物和花卉,发展立体绿化,营造空中景观。房前屋后布置园艺,多层次主体绿化,造成无处不绿的居住空间。

    5)建筑外型、色彩、组合居住区中的建筑物是各种物质要素的主体,数量大、类型多对人们视觉识别的刺激性强,是反映居住区特色的重要内容。包括建筑风格和形式,最重要的是屋顶形式和建筑材料及建筑色彩运用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布置错落有致,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建筑力求造型完美、比例适中、色彩协调,与环境配合相宜。建筑立面造型和色调采用可多式多样,根据特定的环境精心设计,应注重协调性、和谐性、耐重性。立面要防止单调沉闷,尽量做到流畅大方、简洁明朗、虚实有度、刚柔相济,有节奏旋律感和时代特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墙面垂直绿化,屋面绿化、美化建筑物景象。在居住建筑的组合中,要创造充满生活气息的建筑外部空间环境:一种方式是以居住建筑群体围合一个公共性的建筑空间,围绕公共空间的周围形成若干个次空间;另一种组合方式是建筑组团被分割为若干个各自独立的小空间。居住建筑的组合形式是多样的,空间内部形式变化是无穷的。一个好的建筑单体设计,不仅是建筑本身功能设计的成功和外形的优美,更重要的是与周围环境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创造生动、优美的居住区空间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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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景观环境设计对于植物的规定建筑工程介绍?

    制定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是为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提高绿色建筑建设水平。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其中,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景观环境设计对于植物的规定是如何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景观环境设计对于植物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景观环境设计前应调查场地内植物现状,对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植物和古树名木须做好保护利用措施。

    以乡土植物开发利用为主,兼顾引种,丰富城市绿地系统树种多样性,本土植物种数不宜低于70%。

    选择植物时,应选择对人身无害、抗污染的植物,避免选择有异味、飘絮、易引起花粉过敏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植物。

    种植设计应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进行配植,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多种植物合理配植。居住区用地面积不多于5万㎡时,木本植物种数不少于40种;居住区用地面积5万㎡~10万㎡时,木本植物种数不少于45种;居住区用地面积不少于10万㎡时,木本植物种数不少于50种。

    2、复层绿化应采用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方式。绿化用地内绿化覆盖率应大于70%。

    3、绿地内宜多栽植乔木、灌木,减少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每百平方米绿地内乔木数量不应少于6株。

    屋顶绿化设计时宜根据屋面的形式,合理配置植物。宜种植耐旱、耐移栽、生命力强、抗 风力强、外形较低矮的植物。不选择根系穿刺性强的植物。屋顶坡顶面多选择贴伏状藤本或攀缘植物。平屋顶以种植观赏性较强的花木为主,并适当配置水池、花架等小品,形成周边式和庭院式绿化。屋顶绿化大于屋顶可绿化面积的30%。

    垂直绿化宜以地栽、容器栽植藤本植物为主,可根据不同的依附环境选择不同的植物对建 筑外墙、围墙、围栏、棚顶、车库出入口、景观小品等进行垂直绿化。种植设计宜有利于改善场地声环境,宜在噪声源周围种植高大乔木及灌木,形成植物噪声屏障。

    种植设计宜有利于提高场地光环境质量,宜满足下列要求:

    1、种植高大乔木,降低建筑立面反射光引起的眩光污染。

    2、活动场地周边栽植阔叶乔木。

    3、低层住户窗前宜栽植落叶乔木,并保持合理距离,满足窗前采光、冬季日照及安全的要求。

    种植设计应有利于优化场地热环境,并满足下列要求:

    1、种植高大乔木为场地遮荫,户外活动场地(包括庭院、广场、游憩场地)遮荫率不宜小于50%。

    2、建筑东、西、南向宜栽植落叶阔叶乔木或设置墙面绿化,为建筑遮阳。

    3、在冬季主导风上风处设计防风林带,阻挡冬季寒风;在易产生静风处种植导风林带,以利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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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关于重庆围墙垂直绿化景观设计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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