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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水景观设计图(节水景观设计图纸)

    发布时间:2023-03-18 00:22:41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77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节水景观设计图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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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节水景观设计图(节水景观设计图纸)

    一、水景景观设计有哪些注意事项?水景景观设计需要注意什么?

    水景景观设计注意事项:

    1、宜“小”不宜“大”原则

    此处所谓的宜“小”不宜“大”原则指的是在设计水体时,多考虑设计小的水体,而不是那种漫无边际、毫无趣味可言的大水体。之所以现在出现了那么多的大水体可能与人们“好大喜功”的心理因素影响有关,也许大水体会让人更能感觉到水的存在,更能吸引人们的视线,可是建成后的大水体往往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大水体的养护之困难可能是设计师在设计之初所没有考虑到的;大水体往往让人有种敬而远之的感觉,而没有想亲近的感觉,因为往往在水体旁边都会有警示性的牌子:此处水深,禁止游泳,禁止垂钓……等语句;大水体一般是靠人工挖出来的,因此大都是“死水”,一旦发生水体污染问题,那将是致命的。而小水体容易营建,这是其中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小水体更易于满足人们亲水的需求,更能调动人们参与的积极性,更何况在后期养护管理中,小水体便于更好的养护,并且在水体发生污染的情况下,小水体更易于治理。

    2、 宜“曲”不宜“直”原则

    所谓宜“曲”不宜“直”原则指的是水体最好设计成曲的。古典园林营建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师法自然”,即在设计中要遵循大自然中的规律,我们可以看一下我们大自然中的河流、小溪,它们大都是蜿蜒曲折的,因为这样的水景更易于形成变幻的效果。尤其是在居住区中更易于设计成仿自然的曲水!然而,在现实中,很多人则将水体设计的成笔直的,也许此种做法体现的是一种秩序美、一种征服自然的心理满足感!

    3、宜“下”不宜“上”原则

    此处的“下”与“上”是一种相对的关系,宜“下”不宜“上”指的是设计的水景尽可能与自然中的万有引力相符合,不要设计太多的大喷泉,因为大喷泉是向上喷的,需要能量来支持它们抵消重力影响的,此过程中就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在现实中我们最好能充分利用重力的作用,用尽可能少的能量来形成尽可能美的景观。这是需要考验设计师创新能力的。

    4、 宜“虚”不宜“实”原则

    在水资源缺乏的地区,象征、抽象、虚拟的水景也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此处虚的水景是相对于实际水体而言的,它是一种意向形的水景,是用具有地域特征的造园要素如石块、沙粒、野草等仿照大自然中自然水体的形状而成的。这样的水景对于严重缺水地区水景的营建具有特殊的意义,同时这样的水景更易于带给人更多的思考、更多的体验。这也许是真实水景所无法比拟的,因为真实的水景往往只能带给人们一种视觉上的满足和肤浅的体验。

    二、节约用水

    水是生命的源泉

    2005年5月施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厉行节约用水,统一调配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发挥价格对用水行为的调节作用,按照计划供水、定额管理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未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在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创建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节水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在节水科学技术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本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限制发展项目名录,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发展。

    第九条本市相关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报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市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市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行业用水定额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在本市境内迁移的,原核定的用水指标继续有效。用水单位迁移需要在本市境内转移用水指标的,应当及时到市或者相关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办理用水指标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用水应当计量。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安装水计量设施,并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水计量设施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用水单位无水计量设施的,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直至安装水计量设施为止。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用水单位未按照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单独计价交费的,按照该单位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二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供水情况或者实际用水量。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节水设施方案征求同级节水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七条城市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施工进度,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明确拆迁施工现场的节水管理责任。供水单位应当配合拆迁施工进度,采取措施及时关闭拆迁施工现场的供水管线。

    第十八条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5%。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

    第十九条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限制并压缩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种植面积。

    第二十条农业用水应当计量收费。农村地区逐步实行村民生活用水、乡镇企业生产用水与农田灌溉用水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分类计量。农田灌溉应当采取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十一条农业用井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价交费。

    第二十二条绿化用水鼓励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

    第二十三条洗车企业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已接通再生水的洗车企业,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四条禁止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以及未通过节水产品认证和不符合本市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旱溪的景观设计旱溪

    旱溪,就是设计上,通常,是不放水的溪床,仿造自然界中干涸的河床,日本叫枯山水,有禅意,节水,低维护,方便介入。但毕竟缺少水溪的映水和动水的生动效果。

    有时,旱溪也可以做河底,甚至做防水,因为,在雨季,也可以盛水,水旱两便。

    节水景观设计图(节水景观设计图纸)

    四、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对于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要求建筑工程介绍?

    绿色建筑技术导则是为推进绿色建筑是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具体实践,引导、促进和规范绿色建筑的发展。其中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对于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的要求是如何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对于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的要求的详细介绍以供参考。

    节水规划

    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节水规划方案,如中水、雨水回用等,保证方案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提高用水效率

    (1)按高质高用、低质低用的原则,生活用水、景观用水和绿化用水等按用水水质要求分别提供、梯级处理回用;

    (2)采用节水系统、节水器具和设备,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空调冷却水和游泳池用水采用循环水处理系统,卫生间采用低水量冲洗便器、感应出水龙头或缓闭冲洗阀等,提倡使用免冲厕技术等;

    (3)采用节水的景观和绿化浇灌设计,如景观用水不使用市政自来水,尽量利用河湖水、收集的雨水或再生水,绿化浇灌采用微灌、滴灌等节水措施。

    雨污水综合利用

    (1)采用雨水、污水分流系统,有利于污水处理和雨水的回收再利用;

    (2)在水资源短缺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采用雨水和中水回用系统;

    (3)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顶雨水径流途径,最大程度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的渗透量。

    确定节水指标

    (1)各分项节水指标;

    (2)综合节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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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关于节水景观设计图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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