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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市政景观设计报价清单(山东市政景观设计报价清单最新)

    发布时间:2023-03-18 15:25:57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58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山东市政景观设计报价清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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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山东市政景观设计报价清单(山东市政景观设计报价清单最新)

    一、城市广场景观设计图 设计类型有几种?

    每一个城市无论是大是小,都会有一个或者几个属于自己城市的广场,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活动场所,每一个城市广场的景观设计都会有着自己的主题,按照自己的主题来设计广场的景观,来规范它的设计。现在我们就一起来欣赏城市的景观设计图和城市广场景观设计的几种类型介绍吧!

    城市广场景观设计图

    下面我们一起来欣赏的是城市的休闲水景广场的景观,它是一个休闲型的广场,休闲性的广场无论是从景观还是功能,它的各种设计都是非常的完善的。最基本的是大型的体育馆,而这个广场是以水景为主题,所以有庞大的水族馆,和各种游泳池,还有很大的池塘,种满了荷花,展现出优美的画面。

    山东市政景观设计报价清单(山东市政景观设计报价清单最新)

    下面我们一起来欣赏广场的园林景观,园林广场的景观石以绿色为主,有各式各样的植物,也有宽敞的活动场所,是供周围的居住人的休闲产所,它的中心是以宽敞的喷泉为设计主题,周边有乘凉的座椅,让人们很舒适地欣赏风景。

    下图中的广场是园林景观,它位于城市的周边,这样的一个广场不会像城市中心的广场那样有着广大的人群,有的只是特意去玩的人,这样的环境有助于人们的旅游,和假日时期的游玩,也可以办各种大型的聚会。

     

    城市广场景观设计类型有几种

    市政广场景观设计

    市政广场景观设计一般位于城市中心位置,通常也是政府、城市行政中心,是政治、文化集会、庆典、游行、检阅、礼仪、传统民间节日活动的举办场地。比如天安门广场。市政广场景观设计一般要求面积较大,设计时以硬质铺装为主,不宜过多布置娱乐性建筑及设施,这样便于大量人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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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广场景观设计

    商业广场一般设计在商业中心区,主要是用于集市贸易和购物的广场,。商业广场景观设计的方式一般是把室内商场和露天、半露天市场结合在一起。商业广场景观设计一般采用步行街的布置方式,广场中布置一些建筑小品和休闲娱乐设施,这样能使商业活动区比较集中,同时满足购物休闲娱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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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念性广场景观设计

    纪念性广场的设计目的是纪念某个人物或某个重要事件。因此纪念性广场景观设计一般会在广场中心或侧面设计纪念雕塑、纪念碑、纪念物或纪念性建筑作为标志物。为了满足象征要求一般主题标志物位于中心,为了突出纪念主题的严肃性和文化内涵,纪念性光产应该尽量设计在宁静的环境气氛中,而不应该建设在喧哗的商业区和娱乐区。

    休闲娱乐广场景观设计

    这类广场主要是供人们举行一些娱乐活动的。休闲娱乐广场景观设计比较灵活,因为主要是为了方便市民,广场应具有欢乐、轻松的气氛,并以舒适方便为目的。广场中应该布置台阶、坐凳等供人们休息,设置花坛、雕塑、喷泉、水池及城市小品供人们观赏。

    宗教广场景观设计

    宗教广场布置在宗教建筑前,主要是用来举办宗教仪式等。宗教广场景观设计在设计上应该通过一些轴线关系、景观小品的布置来体现出宗教文化氛围。

    交通广场景观设计

    是交通的连接枢纽,起交通、集散、联系、过渡及停车作用,并有合理的交通组织。交通广场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环岛交通广场,位于道交叉口处交通广场,另一类是城市交通内外会合处,如汽车站、火车站前广场等。这类广场景观设计的主要功能是疏通交通,前者可以在广场中新和道路两旁做适当的绿化和花坛的布置,以增强美观性。

    城市的广场是一个公共活动的场所,它分为很多种类的广场,按照广场的主要功能、用途及在城市交通系统中所出的位置分类可分为集会游行广场(其中包括市民广场、纪念性广场、生活广场、文化广场、游憩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等。但这种分类是相对的,现实中每一类广场都或多或少具备其他类型广场的某些功能。

    二、园林设计公司排名 园林设计收费方式

    园林设计与规划林,生态,地理等多种学科交叉融合,在不同的学科中具有不同的意义,景观设计在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的过程中,对周围环境要素的整体考虑和设计括自然要素和人工要素。接下来随小编一起来了解园林设计公司排名和园林设计收费方式吧!

    园林设计公司排名

    1、SWA

    世界上的最大的小型设计工作室。在规划与景观建筑的世界里,很少有公司能与SWA竞争。在SWA,我们对于这个星球的尊敬,特别是对于我们所设计的社区的尊敬是远远超过简单的几句话或是报章杂志的平面精美报导。

    2、易道

    全球最大的土地和环境规划设计公司之一易道(EDAW)

    3、易道国际

    EDSA易道国际是世界环境景观规划设计行业的领袖企业。经过50年的发展,其在大型综合开发项目、旅游度假项目、居住环境项目、市政项目及公园与娱乐项目的规划设计方面所展现出的无与伦比的创造性能力得到了广泛的认可。EDSA拥有数百名规划师、景观设计师及支持人员,能够提供从规划、设计至现场监理的全程服务,总部位于佛罗里达州的罗德岱堡,并在奥兰多,洛杉矶,尤他州,阿根廷及中国设有分支机构。

    4、泛亚国际

    EADG泛亚国际公司是以景观设计为主业的专业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公司,公司自成立以来,完成了一系列景观或规划作品,深受业主赞誉,已奠定其在业内的翘首之位。

    5、贝尔高林公司

    贝尔高林公司是一家全方位发展的环境景观设计公司。公司拥有优秀的设计及施工管理队伍,提供居住、城市公共空间、公园绿地、风景旅游区等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园林施工、园林监理的专业服务。

    6、英国阿特金斯

    英国阿特金斯集团是国际上领先的大型上市顾问集团公司。·成立于1938年,拥有67年专业技术及管理服务的经验·英国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2000年欧洲规划、建筑、工程及顾问200强之首·2003全球排名第叁位的工程和建筑类顾问公司·2004欧洲排名第一多学科顾问公司·2004年营业额近15亿英镑,平均年增长20%·全球15000多名多学科背景之专业人士·业务遍及世界80多个国家及地区阿特金斯的核心业务是为客户的各类资本投资项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支持,可简要概况为:规划(Plan)--设计(Design)--实施(Enable)全过程的服务;阿特金斯的服务宗旨是使客户得投资取得更大的效益和效率。阿特金斯的专业技能包括:城市发展战略/综合经济咨询、城市规划/城市设计、旅游规划/旅游咨询、建筑设计、景观规划/设计、交通规划/交通工程、土木及结构工程、机电工程、隧道及岩土工程、安全及可靠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投标代理。

    7、易兰

    易兰作为国际知名规划设计事务所,在美国、香港、北京设有分支机构。易兰(亚洲)规划设计事务所主要负责在亚太地区的规划设计业务,具有景观设计资质。ECOLAND国际化的专业背景,结合中国优秀的设计团队及项目经验,对易兰(亚洲)的规划设计服务提供有力保证。

    8、加拿大奥雅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

    是加拿大陴诗省注册的专业景观规划与景观设计公司,由几位从国外归来的有志于景观规划与景观设计的专业人员于1999年在香港成立,现已发展为深圳和上海两个办公室,人数近两百人的大型专业景观规划和景观设计公司。

    9、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1995年,憧景造园厚载着激情与理想应势而生,现已发展成为卓越的综合性景观设计营建公司。憧景总部设在深圳,并在温哥华、上海、常州设有办公机构,在深圳、安徽六安建有大规模的优良景观植物引种基地。憧景公司业务范围涵盖了空间和城市设计、景观规划与设计、景观营建、土地开发咨询策划、植物引种栽培应用等整个风景园林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能为客户提供全领域的一体化景观造园解决方案.憧景园林——致力于中国景观设计及生态景观建筑设计领域的发展,努力打造成为中国最卓越的景观设计营建公司和最佳城市景观运营商!

    10、北京土人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

    由美国哈佛大学设计学博士、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院长俞孔坚教授于1997年领衔创立,现拥有350多名职业设计师,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国家规划设计甲级资质。在土人景观的12年发展期间,中国社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更体现在中国社会关于景观和相关学科及职业的态度上。其中关于职业的标志性事件是,2004年12月,"景观设计师"被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正式认定为一个新职业,是一个以协调人地关系为终身的崇高职业。土人景观的首席设计师俞孔坚博士对这一职业的认定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园林设计收费方式

    1、设计费量的定制

    设计费在10万以上的(包括10万)省外工程方能承接。其工作内容有:景观概念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效果图绘制及多媒体制作等。

    2、设计费的取费标准

    居住区、道路、广场、公园及其它景观项目,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按工程总造价(图纸概算)的5%-10%进行取费,也可按15元/㎡-18元/㎡进行取费,屋顶花园按工程总造价的10%或15元/㎡~25元/㎡进行取费,也可按2002年《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进行取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上下浮动20%)。

    3、设计费计算方式

    3.1、景观设计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2.7m以上的消防通道(水泥地面)不计算景观面积,如有 铺装设计则按实际面积计算}。 3.2景观工程总造价×费率=设计费基价。 3.3设计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景观设计费。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景观工程设计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工程监理的,按景观工程总造价的2.0%~2.5%收取监造费;编制竣工图的,按照景观工程设计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园林设计工程专业调整系数:1.1;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Ⅰ级)调整系数0.85,较复杂(Ⅱ级)调整系数1.0,复杂(Ⅲ级)调整系数1.15三个等级进行调整。以上价格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园林设计公司和园林设计收费方式的全部介绍,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园林设计的最终目的是要创造出景色如画、环境舒适、健康文明的游憩境域。一方面,园林是反映社会意识形态的空间艺术,园林要满足人们精神文明的需要;另一方面,园林又是社会的物质福利事业,是现实生活的实景,所以,还要满足人们良好休息、娱乐的物质文明的需要。

    三、山东市政道路工程冷再生选什么清单,套什么定额?

    建议看下冷再生的施工工艺就明白了。需要把原地基挖出然后就地压实重新铺筑。

    冷再生技术是在常温下使用冷再生专用机械连续完成铣刨和破碎包括面层和部分基层在内的旧路面结构层、添加再生材料、拌和、摊铺、碾压等作业过程.重新形成具有一定承载能力的结构层的一种工艺。

    沥青路面在服务几年后其破坏速度会大大加快,但及时的维修,如重新罩面或循环利用等方法 可以保持路面的质量并延长道路的使用寿命。

    沥青路面再生与传统的沥青路面维修方式相比,能够节约大量的沥青、砂石等原材料,节省工 程投资,同时有利于废料处理、保护环境,因而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人们对环保、 社会效益的关注及技术的进步,沥青路面再生利用技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国外对沥青路面再生利用研究,最早是美国从1915年开始的,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底美国再生沥青 混合料的用量几乎为全部路用沥青混合料的一半,并且在再生剂开发、再生混合料设计、施工设备等 方面的研究也日趋深入。在美国沥青路面的再生利用已是常规实践。一般来说,使用15%~25%的回收路面材料(RAP)的沥青混合料性能都很好。

    四、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的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为大家提供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全文如下:

    山东市政景观设计报价清单(山东市政景观设计报价清单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前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属于省人民的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的政府批准。

    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事宜的,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公告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具备招标文件要求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与其法定资质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投标。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限制投标处理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报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明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定投标人获得不当利益或者投标竞争优势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四)招标人授意特定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五)招标人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的;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二)伪造财务、信用状况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资格、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招标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三十七条 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3日内提出;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网络监管系统,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开发,应当符合科学、安全、高效、开放的原则。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具备交易场所、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等条件,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和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对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等定期考核。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依法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的;

    (四)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

    (六)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

    (七)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限制投标期限内参加工程投标的;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的;

    (三)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滥用权、玩忽职守、徇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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