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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管理规章制度细则(销售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内容)

    发布时间:2023-03-20 10:56:10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552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销售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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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销售管理规章制度细则(销售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内容)

    一、跪求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谢谢

    1. 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规定。

    2. 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搞好市场预测及时调整销售策略,确定主攻方向和目标。

    3. 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以大方得体的仪态,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做好公司内相关销售工作。

    4. 严守公司的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与他人。

    5. 广泛搜集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对有意向的客户,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创造成交机会。

    6. 必须全面了解产品的性能及特点,掌握销售谈判技巧、熟悉销售合同条款;并严格控制销售费用支出,降低销售成本。

    8 .在工作中,搞好团结协作关系,共同完成销售任务。

    9. 在业务中出现问题,及时向主管和公司领导汇报,提出个人建议。

    10. 认真为新老客户服务,提高客户对公司的美誉度和信誉度。

    11. 认真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提出解决方案,提请领导同意后实施。

    12.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绝不能拖延 和找任何借口。

    13.不得利用业务为自己谋私利,不得损害本公司利益换取私利,不得介绍客户式转移业务给他公司谋取私利。

    三•业务员出差定律

    在省内 珠三角出差必须填写出差单 经理批准方可

    1•凡出差省外业务员必须向公司申请,批准后方可。

    2•具体出差时间及地点由公司统一安排、确定有效。

    3•出差前计划多少天,每天多少本资料及证件要一并带齐方可批准(如出现其他事项费用自负)。

    4.费用支出:出差前只能预支车费。

    5.以上条款还望各位同仁自觉遵守,不能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后果一切自负。

    四.业务员出差在外期间所需注意事项:

    1业务员出差期间,不得关机,否则每一次关机罚款10元。

    2出差期间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要有工作计划,出差日记要有客户详细档案,分析竞争对手信息,每星期要按时传回公司,以作为支出费用凭证。

    3每出差回公司后,应积极递交出差总结、名片、客户名单表、票据核对批准后交与财务方可报销。

    二、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

    三、销售管理制度

    销售管理制度

    销售经理的职责

    1.企划、指示营销方法。

    2.经常调查、听取业务情况的发展以决定营业方针。

    3.裁决部内的人事及事务。及时处理营销部人员反映的各项事务、问题。

    4.听取营管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报告,并随时监视业务实况。

    5.召集并举行业务上的磋商会议。

    6.排除业务上的困难。

    7.负责部内与相关部门重大事项的协调、指导、沟通。

    8.在权限内,视环境的变化而拟写、修改、完善营销部管理制度。拟定更有效的工作方法。

    9.拟定修改业务员管理考核制度。

    10.关注业务开拓情况。

    11.督促建立客户档案、原始资料存档。

    12.了解本地区的需求状况,掌握有潜在需求的企业及机构等,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

    13.了解本部业务进展情况,分析业务绩效,增强各信息横向联系。

    14.定期访问特定的客户及普遍地作巡回访问。与客户沟通意见,保持良好的关系.

    15.充分了解每一位客户的销售、回收和经营的内容。

    16.积极地告知客户公司最新动向。如:价格调整、服务……

    17. 经常留意自己所辖部门的组织形态和有效率的营运

    18.注意组织管理的研究,加强管理,使各项环节流程化、透明化,做到人人心里有流程。

    19.掌握与销售及利润有关的销售额、经费、收款、回收率及其他。

    20.了解业务员的个人平均销售额、利润、其他交易额、出勤率、工作效率等。

    21.了解各种计划的预估数值与实绩间的差异及其他计数分析数值。查明预估与实绩间产生差异的因素,及时拟定对策与方法

    22.训练部门团队精神。

    23.营销部细节乃属于销售经理的权责。销售组织的大纲,应由总经理及副总裁决

    24.注意营销部人员的分担与配置、使命、报告系统、责任与权限的明确划分,不可越权

    25.客户常用产品备库的审批。

    26.价格的审核。

    27.新客户的审核。

    28.每月或一定周期应针对计划及实际的市场开拓情况,制成工作计划、记录表与总结报告,并随时与常务副总经理及其他部门保持联系。

    29.公司客户控制按相对平均的状态分配给营管,以加强对客户的专门服务、分担压力。

    30.业务员教育培训安排

    营销人员工作准则

    销售途径政策的注意事项

    (一)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形

    1.对于业界、自己公司在业界里的立场、服务、地理条件等,要有客观的认识,以采取适当的销售途径政策。

    2.独自的系统化。参与其他公司(或者是大公司)的系列。无论采取那项政策,都要充分研究相互的得失关系。任何公司经营、服务以盈利为前提,以公司利益为主。

    (二)应以效率性为本位

    1.不要以过去的情面、私情、上司的偶发意向,或仿效其他公司,来决定销售途径。

    2.不要仅凭借负责的业务员或顾客等的意见或批评来下判断;必须根据客观而具体的市场调查,来决定销售途径。

    3.效率不高的销售途径,应果断地废止,重新编制新的销售途径。关于这一点,销售部的经理,必须向上司进言。

    4.交易条件和契约的订定必须格外地小心,一切都要以书面形式。

    (三)寻求与试行新的销售途径

    1.销售经理必须调查研究,并努力企划更有效率的销售途径。

    2.纸上谈兵是无法知道确实的效果的。所以,应该在危险性较小的范围内,先试行看看。

    四、求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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