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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建筑景观设计费用(山东建筑景观设计费用多少)

    发布时间:2023-03-23 14:43:28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24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山东建筑景观设计费用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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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山东建筑景观设计费用(山东建筑景观设计费用多少)

    一、发改委对绿化景观设计费的收费标准

    1.1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1.2 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1.3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 ± 浮动幅度值)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 基本设计收费 + 其他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 =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 系数1.4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1.5 基本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1.6 其他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1.7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1.8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1.9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I级)0.85;较复杂(II级)1.0;复杂(III级)1.15。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1.10 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 非标准设备计费额×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非标准设备计费额为非标准设备的初步设计概算。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在《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1.11 单独委托工艺设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其占基本服务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工程设计收费。1.12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4。根据工程设计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1.13 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1.14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主体设计协调费。1.15 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40%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1.16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1.17 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1.18 工程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1.19 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1.20 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1.21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2.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类别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园林绿化工程 Ⅰ、Ⅱ级 30 70Ⅲ级 30 20 50注:提供两个以上建筑设计方案,且达到规定内容和深度要求,从第二个设计方案起,每个方案按照方案设计费的50%另收方案设计费3.附则3.1本标准根据国家计委(1988年1月1日)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制订;3.2本标准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计委(1988年1月1日)《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附表四至附表十六)执行;3.3本标准解释权归上海泽宇现代农业园区规划所;3.4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表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序号 计费额 收费基价1 200 9.02 500 20.93 1000 38.84 3000 103.85 5000 163.96 8000 249.67 10000 304.88 20000 566.89 40000 1054.010 60000 1515.211 80000 1960.112 100000 2393.413 200000 4450.814 400000 8276.715 600000 11897.516 800000 15391.417 1000000 18793.818 2000000 34948.9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附表二: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工程类别 专业调整系数水利电力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 0.8交通运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工程 0.9建筑市政工程 建筑、市政工程 1.0人防、园林绿化工程 1.1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0.9 林业工程 0.8 附表三: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类别 非标准设备分类 费率(%)一般 单体设备类:槽、罐、池、箱、斗、架、台,常压容器及无传动的简单装置 10—13较复杂 水工类:闸门、船舶下水设备 13—16复杂 环保类:环境污染防治 16—20注:(1)新研制并首次投入工业化生产的非标准设备,乘以1.3的调整系数计算收费;(2)多台(套)相同的非标准设备,自第二台(套)起乘以0.3的调整系数计算收费。附表四: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收费定额规划人口(万人) 收费起点(万元) 递增额(万元/万人) 备 注≤1.0 1.2 1-5 1.2 0.60 5-10 3.6 0.50 10-20 6.1 0.45 20-50 10.6 0.45 >50 24.1 另议 注:1.递增额是指超过规划人口下限时,每递增一万人应增加的收费额;2.修改总体规划视修改程度折减计费;3.只作到规划大纲阶段,其收费额一般按本定额的30%—40%计取。附表五:城市分区规划设计收费定额项 目 收费定额(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分区规划 1.00 注:分区规划主要目的是深化总体规划,为详细规划提供设计依据。按本定额收费,其规划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1.提出分区现状图;2.提出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3.提出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分区规划设计图;4.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图和规划图;5.综合报告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6.分区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0~1/10000。附表六:生活居住用地规划设计收费定额新规划区面积(公顷) 收费起点(元) 递增额(元/公顷) 备注≤3 5000 不足3公顷的按3公顷计费3-10 5000 1300 10-20 14000 1000 >20 24000 另议 注:1.工业区规划设计可参照本定额计费;2.不做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的按本定额50%计费;3.山区或地形特殊复杂的地段,收费额可视不同情况乘以1.1~1.3的系数。附表七:城市重点地段、沿街地段景观规划设计收费定额收费定额(元/公顷) 1500—2000注:本定额不包括工程管线及竖向规划设计内容。附表八: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小游园规划设计收费定额规划区面积(公顷) 收费起点(元) 递增额(元/公顷)≤3 4500 3-10 4500 120010-20 13000 1000>20 23000 另议注:不足3公顷者按3公顷计取。附表九:风景区总体规划设计收费定额规划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起点(万元) 递增额(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10 3.00 小于10平方公里的适当酌减10-20 3.00 0.20 20-50 5.00 0.10 50-100 8.00 0.05 >100 10.50 另议 注:按本定额收费,其规划设计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1.风景区现状分析;2.风景资源评价;3.确定风景区范围;4.确定规划目标及原则;5.确定风景区的性质;6.确定各级保护区的范围及保护措施;7.确定景区、功能分区及布局结构;8.测算环境容量;9.风景点规划、旅游服务设施及居民点规划;10.专业工程规划(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排水规划、供电规划及绿化值被规划);11.经济发展分析与布局;12.分期发展规划;13.政策建议或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附表十:风景区区域规划大纲阶段收费定额区域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起点(万元) 递增额(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100 2.5 小于100平方公里按100平方公里计费100-200 2.5 0.020 200-300 4.5 0.010 300-500 5.5 0.005 >500 6.5 另议 注:按本定额收费,应提出以下规划大纲要点:1.对与风景区开发建设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进行论证;2.确定区域规划范围与风景保护对象;3.确定风景区域的性质与特点;4.对区域环境容量进行测算并提出相关措施;5.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区资源的基本原则;6.确定区域布局和结构原则(包括区域居民点体系布局);7.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附表十一: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收费定额(单位:元/公里·根)管线所在地段 收费定额 备 注%D%A黑武皇%D%A的感言:%D%A真心佩服你,谢谢!%D¢013-09-21%D%A

    二、园林设计公司排名 园林设计收费方式

    园林设计与规划林,生态,地理等多种学科交叉融合,在不同的学科中具有不同的意义,景观设计在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的过程中,对周围环境要素的整体考虑和设计括自然要素和人工要素。接下来随小编一起来了解园林设计公司排名和园林设计收费方式吧!

    园林设计公司排名

    1、SWA

    世界上的最大的小型设计工作室。在规划与景观建筑的世界里,很少有公司能与SWA竞争。在SWA,我们对于这个星球的尊敬,特别是对于我们所设计的社区的尊敬是远远超过简单的几句话或是报章杂志的平面精美报导。

    2、易道

    全球最大的土地和环境规划设计公司之一易道(EDAW)

    3、易道国际

    EDSA易道国际是世界环境景观规划设计行业的领袖企业。经过50年的发展,其在大型综合开发项目、旅游度假项目、居住环境项目、市政项目及公园与娱乐项目的规划设计方面所展现出的无与伦比的创造性能力得到了广泛的认可。EDSA拥有数百名规划师、景观设计师及支持人员,能够提供从规划、设计至现场监理的全程服务,总部位于佛罗里达州的罗德岱堡,并在奥兰多,洛杉矶,尤他州,阿根廷及中国设有分支机构。

    4、泛亚国际

    EADG泛亚国际公司是以景观设计为主业的专业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公司,公司自成立以来,完成了一系列景观或规划作品,深受业主赞誉,已奠定其在业内的翘首之位。

    5、贝尔高林公司

    贝尔高林公司是一家全方位发展的环境景观设计公司。公司拥有优秀的设计及施工管理队伍,提供居住、城市公共空间、公园绿地、风景旅游区等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园林施工、园林监理的专业服务。

    6、英国阿特金斯

    英国阿特金斯集团是国际上领先的大型上市顾问集团公司。·成立于1938年,拥有67年专业技术及管理服务的经验·英国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2000年欧洲规划、建筑、工程及顾问200强之首·2003全球排名第叁位的工程和建筑类顾问公司·2004欧洲排名第一多学科顾问公司·2004年营业额近15亿英镑,平均年增长20%·全球15000多名多学科背景之专业人士·业务遍及世界80多个国家及地区阿特金斯的核心业务是为客户的各类资本投资项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支持,可简要概况为:规划(Plan)--设计(Design)--实施(Enable)全过程的服务;阿特金斯的服务宗旨是使客户得投资取得更大的效益和效率。阿特金斯的专业技能包括:城市发展战略/综合经济咨询、城市规划/城市设计、旅游规划/旅游咨询、建筑设计、景观规划/设计、交通规划/交通工程、土木及结构工程、机电工程、隧道及岩土工程、安全及可靠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投标代理。

    7、易兰

    易兰作为国际知名规划设计事务所,在美国、香港、北京设有分支机构。易兰(亚洲)规划设计事务所主要负责在亚太地区的规划设计业务,具有景观设计资质。ECOLAND国际化的专业背景,结合中国优秀的设计团队及项目经验,对易兰(亚洲)的规划设计服务提供有力保证。

    8、加拿大奥雅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

    是加拿大陴诗省注册的专业景观规划与景观设计公司,由几位从国外归来的有志于景观规划与景观设计的专业人员于1999年在香港成立,现已发展为深圳和上海两个办公室,人数近两百人的大型专业景观规划和景观设计公司。

    9、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1995年,憧景造园厚载着激情与理想应势而生,现已发展成为卓越的综合性景观设计营建公司。憧景总部设在深圳,并在温哥华、上海、常州设有办公机构,在深圳、安徽六安建有大规模的优良景观植物引种基地。憧景公司业务范围涵盖了空间和城市设计、景观规划与设计、景观营建、土地开发咨询策划、植物引种栽培应用等整个风景园林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能为客户提供全领域的一体化景观造园解决方案.憧景园林——致力于中国景观设计及生态景观建筑设计领域的发展,努力打造成为中国最卓越的景观设计营建公司和最佳城市景观运营商!

    10、北京土人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

    由美国哈佛大学设计学博士、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院长俞孔坚教授于1997年领衔创立,现拥有350多名职业设计师,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国家规划设计甲级资质。在土人景观的12年发展期间,中国社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更体现在中国社会关于景观和相关学科及职业的态度上。其中关于职业的标志性事件是,2004年12月,"景观设计师"被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正式认定为一个新职业,是一个以协调人地关系为终身的崇高职业。土人景观的首席设计师俞孔坚博士对这一职业的认定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园林设计收费方式

    1、设计费量的定制

    设计费在10万以上的(包括10万)省外工程方能承接。其工作内容有:景观概念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效果图绘制及多媒体制作等。

    2、设计费的取费标准

    居住区、道路、广场、公园及其它景观项目,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按工程总造价(图纸概算)的5%-10%进行取费,也可按15元/㎡-18元/㎡进行取费,屋顶花园按工程总造价的10%或15元/㎡~25元/㎡进行取费,也可按2002年《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进行取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上下浮动20%)。

    3、设计费计算方式

    3.1、景观设计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2.7m以上的消防通道(水泥地面)不计算景观面积,如有 铺装设计则按实际面积计算}。 3.2景观工程总造价×费率=设计费基价。 3.3设计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景观设计费。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景观工程设计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工程监理的,按景观工程总造价的2.0%~2.5%收取监造费;编制竣工图的,按照景观工程设计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园林设计工程专业调整系数:1.1;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Ⅰ级)调整系数0.85,较复杂(Ⅱ级)调整系数1.0,复杂(Ⅲ级)调整系数1.15三个等级进行调整。以上价格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园林设计公司和园林设计收费方式的全部介绍,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园林设计的最终目的是要创造出景色如画、环境舒适、健康文明的游憩境域。一方面,园林是反映社会意识形态的空间艺术,园林要满足人们精神文明的需要;另一方面,园林又是社会的物质福利事业,是现实生活的实景,所以,还要满足人们良好休息、娱乐的物质文明的需要。

    三、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实用、环境保护和经济美观的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应当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选,予以表彰。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

    第八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四)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从事施工图审查以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他咨询服务活动;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

    禁止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诚信状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方。

    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建设单位需要综合采用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方案内容的,应当征得该勘察、设计方案投标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重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企业。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并选择其中一个企业为主体勘察、设计企业,负责项目的统筹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民用住宅建设工程中的消防、人防、抗震设防、防雷、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应当与该建设工程统一委托勘察、设计,不得分别发包。

    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包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业务再分包。分包企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对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承包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应当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发包、承包活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消防安全、防洪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抗震防灾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环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应当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应当设计用热计量装置,并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住宅进行建筑与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工程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二)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

    (五)加盖资质证书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具备建设工程勘察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模,分别向省或者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本条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或者体型特别不规则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

    第四十条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主要的抗震措施;

    (三)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企业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四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并对其审查的文件负责。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原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勘察、设计;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或者负责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项,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应当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程验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十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提出。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和建筑相关产品应用标准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第五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机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证书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未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未设计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作废,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或者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的;

    (二)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四)对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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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山东省2016年建筑人工费用定额人工费调整对造价影响有多大

    从2016年建筑人工费用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报告来看,这次调整对建筑造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相关工程造价的总体影响,山东省2016年建筑人工费用定额调整使工程造价整体上浮约1.1%;2.对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建筑室内装饰工程造价上升约2.2%,其他建筑工程造价上升约1.0%;3.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影响,施工组织设计的造价上升约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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