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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道路景观设计费用(重庆道路景观设计费用多少)

    发布时间:2023-03-30 04:23:53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73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重庆道路景观设计费用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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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重庆道路景观设计费用(重庆道路景观设计费用多少)

    一、浅议现代城市商业步行街的植物景观设计?

    现代城市商业步行街一般都地处繁华的城市中心,现代城市商业步行街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购物街,而是集购物、旅游、商务、展示、文化5大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集散地,是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流碰撞的公共活动空间。如今,商业步行街已经成为一个城市的名片,是反应一个城市的基本特征的形象窗口。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大发展,现代建筑所造成的热岛效应,更使得植物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商业步行街的植物景观设计更加人们所重视。本文拟就商业步行街的植物景观设计谈点初浅的看法,抛砖引玉,以就教于方家。

    一、商业步行街植物景观的功能

    商业步行街的植物景观的功能因分类不同而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一下几种:

    (一)实用功能。商业步行街的植物造景选用多种多样植物,包括高大乔木、灌木、藤本和草本等,它们具有遮荫、滞尘、降温、降噪、增湿、净化空气等作用。尤其在炎热的夏季,高大乔木那宽大的伞状树冠,把强烈的太阳辐射和热能予与阻隔,在树阴下,街上行人充分领略到植物对人类的人性体贴。由此可见,合理运用植物,可以调节、缓解和弥补现代城市建设给人们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审美功能。商业步行街植物造景既是园林植物与人工艺术创造的结合,又是物境与人文的结合,融合了自然美、艺术美和社会美,满足了人们的审美需要。科学合理的植物造景对城市商业步行街具有自然和谐的、高品位的美化效果,可以柔化现代城市建筑冰冷单调生硬的直线条,给人以自然、宁静、艺术的享受。

    (三)调控功能。人类源于自然,有亲近自然的天性。城市建设的高速现代化,使远离自然的人们产生生理和心理失衡。优美的绿色园林景观不仅能满足人们的视觉享受,还能满足人们的心理和生理需求。科学已经验证:绿色植物对人的心理有镇静作用,使中枢神经系统轻松,并通过它对人的全身起调节作用。经常处在优美、安静的绿色环境中,能使人皮肤温度降低1~2℃,脉搏1 min减4~8次,呼吸慢而均匀,血流减缓,心脏负担减轻,同时人的嗅觉、听觉、思维活动的灵敏性得到增强。此外,花的颜色和花香对人的身心健康也是非常有益的。如浅蓝色的鲜花对发高烧的病人具镇静作用;红色的鲜花能增加病人的食欲;绿色的花叶能吸收阳光中紫外线,减少对眼睛的刺激;茉莉花的芬香能使人消除疲劳而精神为之一振。“绿视率”的理论认为,如果绿色在人的视野中占25%时,能解除眼睛和心理的疲劳,可使人的精神和心理最舒适。

    (四)经济功能。优美舒适的商业步行街植物造景,将使商业步行街更具吸引力,更加聚集人气,增加客流量,提高商品销售额,使商家获得更为丰厚的商业利润,从而使商业步行街更具商业价值,由此,将吸引更多的地产商、开发商、投资经营户,以致金融、保险、证券、企业总部、外国领事机构等住入,进而促进城市的经济繁荣。

    二、当今商业步行街植物景观设计存在的问题

    当今商业步行街的植物景观设计有很多局限,概括起来表现如下:

    (一)对步行街植物造景的实用功能重视不够。商业步行街的规划和设计师们在进行园林规划设计时,往往更注重的是植物的美化功能,而忽略其实用功能。这一理念又往往影响到对植物的种类选择和植物造景设计上,使其设计难以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致使现在很多步行街的园林设计,看上去很美,但在夏季,整条街仍处于暴晒之中,未能很好起到绿色植物的遮荫、调节温度、湿度和净化空气的作用。

    (二)植物布局设计不合理。一是非植物景观与植物景观的比例不合理。目前,一些商业步行街非植物景观设计过多,如水景、小桥、石山、楼台亭阁、硬质艺术小品等,使本来就狭小的空间,显得更加拥挤不堪,然而绿化量却偏少;二是植物布局不合理,多显凌乱,没有主题,体现在植物种类的选择搭配和造景设计上。很多植物,尤其是乔木,被低矮灌木围成的栅栏或砖石砌成的护栏大面积圈住,使游人难以亲近到植物,享受树阴的清凉。显然,其设计缺乏真正的人性关怀。商业步行街是人流集中的地方,其道路本来就狭窄,不宜将植物连片栽种,而圈围太多的游人禁区。其设计应以“点、线”为主,兼以少而小的“面”点缀。以便留出更多的空间供游人活动,使人与植物融为一体,真正体现“天人合一”。

    (三)植物配置不合理。一些商业步行街的园林绿化设计中,乔木偏少,花草、灌木偏多,绿量不足,其生态调节作用降低。且在乔木的品种选择上,更注重的是新、奇、贵,而缺乏对其实用功能甚至是否适合当地生长条件的考虑,致使栽种的一些树木要死不活,长势不良,未能体现其在原产地应有的风貌,更难实现其美化和实用功能。如在重庆常见栽种的棕榈树就是如此。时下还流行栽种“光头树”,即花巨资从偏远山区移植古树。为了移栽成活,几乎将其枝叶全部砍光,只留部分主干及次级枝干,形成“光头树”,以移栽古树提高园林设计的品位和档次。这种树多数难成活,即使能成活,也难以恢复其在原生长地的雄姿,更难收到枝叶繁茂、绿树成荫的效果,多半只能当个活树雕欣赏,难起生态调节作用。此外,植物种类单调,季相变化小。步行街不宜种植草坪,也不宜种植过多的灌木花草,因在相同单位面积上,栽种乔木获得的绿量比栽种前两种植物获得的绿量多。乔木的制氧量、保持水土、调节气候以及保持生物多样性的能力均要比草坪强。因此,在人流集中、空间狭窄的城市商业步行街,适宜多栽乔木,向空中发展,立体绿化,以求在有限的空间范围内获得最大的绿量。

    三、商业步行街植物景观设计的建议

    面对当下中国掀起的商业步行街建设热潮,本人对其植物景观设计提出以下一些初浅的看法:

    (一)商业步行街植物配置建议。城市商业步行街的植物配置应以高大乔木为主,灌木和草花为辅,当地树种为主,适当配以外来优良树种,注意不同叶色树种搭配,这样,既能增加绿量,遮荫降温,充分发挥其实用功能,又能丰富植物种类和色彩变化,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在树种选择时,应把握适地适树原则,根据当地气候、生态条件,历史人文,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地方文脉。选择易栽种成活,阔叶、绿量大、树冠大、遮荫效果好的树种。如在重庆,最理想的当属黄桷树,其特点为生命力强,生长速度快,阔叶,叶片大小适中,疏密适度,树下空气通透而不闷湿,树冠展开,遮荫面积大,枝形和冠形优美。随着年代的积淀,逐渐透出古典韵味,仿佛在向人们述说那久远的故事,令人生出别样情,显示出与人巨大的亲和力,被重庆市民推选为市树,作为步行街主打树种,又能体现地方特色。可选当地一些常绿果树作点缀,如红桔、广柑、柚子、柠檬等芸香科植物,既观叶,又观果,春华秋实,最能体现季相变化。还可选择一些香花树种如桂花、白玉兰等进行点缀。每当香花盛开之际,悠悠兰香、甘甜桂香沁人心脾,使游人神清气爽,心情愉悦。至于外来珍稀树种,则只宜作适当点缀,以丰富景观。适当配置灌木和草花,以丰富层次感,增加色彩,赋予动感和变化,同时考虑香化。如在重庆,可选择含笑、小枝栀、香水月季、六月雪、小叶女贞、小叶黄扬、芙蓉、杜鹃、郁金香、太阳花、万寿菊、鸡冠花、凤仙花、三色堇、波斯菊、长寿花、报春花、矮牵牛、百合、彩叶草等作变化搭配。

    (二)商业步行街植物设计建议。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首先考虑实用功能,其次考虑美化功能。让行人能与植物亲密接触,尤其是高大乔木。在植物造景上,既要区别于交通公路行道树,整齐划一,机械呆板,又应区别于公园的纷繁复杂,因商业步行街人流量大,空间面积有限。在设计上应突出“步行街”的特点。可视街道宽窄,在道路中央纵向种植2~4行冠形优美、遮荫覆盖面积大、常绿的高大阔叶乔木树。使其形成林荫道。可多个树种搭配。其树宜稀植,留出足够生长空间,以充分展示其单株个体美,同时也给行人留出更多的活动空间。围绕每棵树设置一圈精制而美观的木条或花岗岩座椅,使座椅掩映在树阴下,以便游人小憩。在高大乔木沿街方向植株间或街两侧,即靠近街边商店门面处,可间或设计灌木草花台,花台的面积和长度不宜过大过长,应以不妨碍游人行走或进出商店为宜。其花台可用砖石砌成,也可用木料制成精美工艺花台。除常用植物外,花台中心还可栽植含笑,花台四周栽植小枝栀等香化植物作矮篱笆。花台中的艳丽草花,最好采用塑料小钵在花圃培植好后放置于花台中,以便随季更替,不留观赏空档,使街头周年呈现五彩缤纷,喜庆热烈之氛围。与街中乔木相互辉映,动中有静,动静结合,尽显其实用及美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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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庆交通大学专升本环境设计专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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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交通大学专升本环境设计专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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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名称:环境设计

    专业定位:

    本专业以艺术设计学科为背景,立足环境设计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在形成城市规划、室内设计、环境设计相辅相成的应用型教学体系的基础上,依托重庆交通大学的路桥等专业,从环境设计专业和交通专业的学科交叉点出发,以艺术设计的专业角度对“道路景观设计”等课程进行深入研究,使学院景观设计专业成为学科培养上的一个新亮点。

    核心课程:

    装饰材料与构造、测绘与制图、计算机辅助设计、道路景观设计、居住区景观设计、城市公园景观设计、公共空间设计、居住空间设计。

    就业服务方向及从事主要工作:

    毕业生面向相关设计研究院、企事业单位、设计公司或学校,主要从事室内公共空间设计、居住空间设计、城市环境景观与交通景观设计、园林设计、景观项目策划与经营管理、环境设计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等。

    专业特色:

    立足环境设计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注重与交通类专业的学科交叉,突出交通景观环境设计特色,培养具有系统环境设计专业知识以及环境规划设计、交通景观设计能力的应用型高级设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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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庆现在的园林景观设计方案设计的工作累吗?经常加班不呢?待遇怎么样?具体的一些情况是怎么样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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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 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 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五章 公共空间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

    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集中布局的,应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

    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

    (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

    (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

    (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

    第三十四条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其中,用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

    (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8米。

    (三)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另行确定。

    (四)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经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多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

    第六章 市政及管线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建筑控制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临规划路幅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道路的,退让2米。

    (二)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道路的,退让3米。

    (三)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道路的,退让5米。

    (四)临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标准退让。

    (五)隧道洞口周边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为:

    1.位于隧道洞口上方的,以隧道拱顶中心线与隧道顶部现状地形相交点为基点,垂直隧道方向形成计算基线,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大于1:1.5的,按照1:1.5放坡后与现状地形的相交线即为隧道顶部的建筑控制线,该建筑控制线距离计算基线大于50米的,按照50米划定;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1:1.5的,建筑控制线距计算基线的水平距离按照20米划定。

    2.临隧道洞口两侧的,其建筑控制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照20米划定,该建筑控制线须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距离按照30米划定(如附图1所示)。

    3.隧道上方或者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具备建设条件。

    (六)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执行。

    (七)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

    (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专项规划划定。

    建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绿化、河流、建筑等有严于此退让要求的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控制边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66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50米。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范围为防护绿带。

    (二)位于国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三)位于省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四)临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

    (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划。

    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10米或者突入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架设杆路、埋设管线、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距离不小于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如附图2所示)。

    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3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1.5米。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三)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四)500千伏的,不小于30米;

    (五)超过500千伏的,需专题论证。

    建筑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与档距大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1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确有必要建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新建架空电力线、变电站与现状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二条 除人行天桥、轨道、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5米。

    (二)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10米。

    因建设条件限制不能符合规定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之间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10千伏的,不得小于9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15米;

    (三)220千伏的,不得小于18米;

    (四)500千伏的,不得小于21米;

    (五)500千伏以上的,需专题论证。

    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航道、等级公路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跨江河的轨道专用桥梁上、下游各200米内。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确需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50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30米;临支线及专用铁路的,不小于15米。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二)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构)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危险品仓库、高大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70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5米的,临支线及专用铁路大于15米、小于或者等于25米的;

    2.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构)筑物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

    (三)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四)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铁路;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第四十六条 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退让:

    (一)无人行道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

    (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时,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人行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时,按照现状人行道宽度退让。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车行使用的连续道路用地和绿地;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2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10米、一般冲沟不小于5米划定;

    (四)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琐顶标高(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10米;

    (五)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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