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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

    发布时间:2023-04-01 01:04:47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426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国,相关业务请拨打175-8598-2043,或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

    一、在我国商标法上,地理标志如何获得保护? ----请各位专家帮忙解下。

    我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地理标志的内涵

    地理标志的内涵主要从产地标志、质量标志、品质与产地关联度等三个方面体现的。

    产地标准

    地理标志必须明确标示出产品的具体来源地,即地理标志产品是特定地域范围内的产物,是一种地域性的稀缺性资源。

    地理标志产品是特定地域与特定产品的结合,一般采用“地域名称+产品名称”的形式来命名,如乐陵小枣、荣成海带、宝应荷藕等。

    地理标志作为产品的产地标志,对其具体使用的地理空间范围应当进行明确的限定,对地理标志的具体使用区域位于某省、某市、某县、某区等都应进行清晰的界定,比如“罗泉豆腐”的地理标志使用范围明确界定为四川省资中县罗泉镇现辖行政区域。

    质量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不仅要在质量、品质等方面具备区别于同类产品的显著特征,而且必须具备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前提是必须具备特定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可以说地理标志是产品重要的质量标志。

    作为原产地域内持续经营、世代相传的产物,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质量、品质只有经过长期反复的品鉴才能被消费者所认知,故其质量、品质只有保持稳定、持久,才能远近闻名。

    为了保证产品的高质量,地理标志对产品本身及其生产制作工艺有着明确的规定,如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产品的理化成分等都有严格的要求。

    品质与产地的关联

    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声誉被要求是原产地域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厚重的人文积淀共同造就的,其中自然条件包括原产地域的地形、土壤、气候、水源等,人文积淀涵盖了传统的制作技艺、秘诀秘方、质量标准以及与其相关的人文历史等。

    比如中国十大名茶之一的信阳毛尖,其特有的品质、声誉与信阳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优良的茶树品种及传统的制茶工艺密切相关

    三、请举出并分析我国关于地理标志权的事例,需从哪些方面完善地理标志权制度

    (一)法律术语的使用不统一

    目前,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法律及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中使用的与地理来源标志有关的概念主要有原产地 (the Origin of Goods)、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货源标记(Indication of Source)、原产地名称(Applications of Origin)、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等。原产地和原产地证书主要用于贸易领域,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是在法律领域中使用的术语。[3]原产地是指商品的生产或者制造地,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证明文件,原产地和原产地证书不表示商品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更不表示商品的质量与产地之间的联系货源标记是指标示商品来源国或者来源国的某地区的标记。货源标记是指标示商品来源国或者来源国的某地区的标记。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出一项商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地理标志这一术语最早被用于WTO的国际谈判中,概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根据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内涵,地理标志的外延大于原产地名称的外延,小于货源标记的外延。由于WTO的巨大影响,地理标志这一概念的出现,将取代有关国际组织在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中曾经使用的与地理来源标志有关的概念。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商标法律制度采取了与《TRIPS协议》相一致的做法,使用的是地理标志这一法律术语,保护地理标志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使用的是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这一法律术语。

    (二)未规定地理标志应具备的条件

    从理论上讲,地理标志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地理标志是由特定要素构成的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的区别性标志。凡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构成地理标志。世界各国虽然对地理标志中的地理名称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一个场所、地方、地区或国家的现有名称,也可以是一个场所、地方、地区或国家的历史名称,但必须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不能是随意虚构而从来就不存在的地理名称。[4]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地理标志是由地理名称、商品名称和图形三部分构成的,如“章丘大葱”、“信阳毛尖”等。

    第二,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必须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应当说明的是,地理标志虽然具有标示商品特定质量的功能,但该商品的质量是好是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与该地理标志的保护没有必然的关系,因为一个涉及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一个涉及地理标志的保护,这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5]

    第三,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自然因素包括水质、土壤、气候等,人文因素包括当地的传统技术、特殊工艺和制造方法等。

    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虽然都没有规定地理标志应具备的条件,但我们可以根据《商标法》对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及地理标志的定义推出地理标志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未规定地理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对原产地域产品的定义,我们只能推出地理标志应具备的后两个条件。

    (三)在先权制度不完善

    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1款、第31条和第41条第2款对在先权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上述规定对防止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权发生冲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在先权的范围,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地理标志权是否属于在先权的范畴存在不同的认识,对地理标志权能否阻止将该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存在不同的认识,对能否撤销已注册的损害地理标志权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存在不同的认识。

    由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在先权制度未作规定,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能否阻止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批存在不同的认识,对如何处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权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存在不同的认识,对能否撤销已经批准的损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存在不同的认识。

    (四)地理标志权的限制制度不完善

    为了平衡地理标志权人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需要对地理标志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对地理标志权的限制未作规定,《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虽然对地理标志权的限制作了三项规定,[6]但未规定对涉外地理标志权的限制。

    (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请主体和审批程序不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四、目前我国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渠道有什么部门

    在我国,目前共有三个国家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和国家农业部以登记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管理。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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