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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建筑市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名认证失败)

    发布时间:2023-04-01 07:59:04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883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浙江省建筑市场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国,相关业务请拨打175-8598-2043,或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浙江省建筑市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名认证失败)

    一、浙江二建入库成功怎么查询?

    浙江二建入库并非人人都可以的,首先要先通过考核认定,或者是取得了相关的资格证书,其次要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具备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建建造师等身份的人员才能填报。 大致流程如下:

    1、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官网,如果是新用户,则要先进行实名认证,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账号,然后再进行登录。

    2、顺利登录网站之后,在搜索栏这个位置上输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字样后,点击栏后的小箭头或者回车键就可以进入到相关页面,选择其中的“在线办理”。

    3、进入“在线办理”页面后,需要勾选几个注意事项,之后便可以对浙江建筑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进行填写。通常在填写的过程当中,还需要上传一些文件,比如毕业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等等。

    4、填写全部的正确信息并提交成功,将申报号以及查询密码给保留下来,这样下一次登录查询页面后,就可以利用申报号、查询密码来查看结果了。

    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业活动,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及其承发包、中介服务等活动。第四条 从事建筑业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业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筑业行业协会根据章程维护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督促建筑业企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第二章 业主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发包建设工程并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业主应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不得发包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按规定应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的,应事先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第九条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采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招标。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应按规定选择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商。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单位。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业主应按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业主不得指令施工。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监理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由业主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以及供货时间、地点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由承包商验收。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国家和省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业主不得擅自使用。第十四条 业主必须按合同约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办理竣工决算。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他不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费用或延误工期,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第三章 承包商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承包商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活动的企业。第十七条 设立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承包商在省内跨市、县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承包商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商出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经承包商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承包工程证明手续。

    承包商出国(境)从事建设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省外承包商来本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持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承包商应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按规定应予招标的建设工程,承包商应通过投标方式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第二十一条 具有总包资格的承包商可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总包商对业主负责,分包商对总包商负责。

    总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管理。

    分包商不得将建设工程再分包,特殊专业工程需要再分包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应对建设的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保障制度,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承包商施工时,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并在设计文件实施中,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勘察、设计承包商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三、2022年浙江省二建初始注册专业信息不显示怎么解决

    2022年浙江省二建初始注册专业信息不显示,请先检查企业是否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录入或更新企业信息如未录入或未更新请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补录企业信息。然后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已拥有个人账号的直接登录)→选择个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建设厅→搜索框输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选择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对应注册事项→选择在线办理。

    四、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30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鉴定)、节能评估等建筑市场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三)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定,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本市建筑市场活动,协助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引导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四)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一开放、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五)支持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开发和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推行电子化档案管理。

    二、准入管理规定

    (一)从事建筑市场活动,有资质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无资质要求的,应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职专业人员,专职专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注册资格或岗位职业资格。

    承接本市业务的工程勘察单位应在本市范围内设置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土工试验室;检测(鉴定)机构应在本市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人员、设备等,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在计量认证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建设单位可自行管理项目,或按有关规定聘用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管理,并明确相关责任。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应将企业基本情况、相关专业人员等信息按《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信息表办理指南》录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确保录入信息的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三、发包(委托)与承包(受托)规定

    (一)发包(委托)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委托)项目,不得支解发包,不得指定分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因特殊原因确需压缩工期的,应经过专家认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本市统一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

    2.国有投资、装配式建筑等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国有投资项目提倡采用“评定分离”招标。鼓励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信用良好的企业为承包(受托)单位,国有投资项目不宜选用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慎用名单”的企业或从业人员。

    (二)承包(受托)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承接业务,投标报价应遵守我市行业自律规定。所承接的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支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设计、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项目。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各方主体和受检样品来源单位委托的业务。

    四、合同签订和履约

    (一)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承接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或委托合同,鼓励推行合同网签。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承包(受托)单位应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合同业务和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信息发生变更的,承包(受托)单位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录入变更信息。经录入并按合同履行完结的业务,方可作为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信用评价的有效业绩。

    (二)发承包双方可以采取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约的风险。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工程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确定分包单位或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者事先经发包单位同意。

    (四)工程开工报告报审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施工进度计划、资金安排计划。

    (五)企业承接业务后应按合同约定派驻与承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或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并出具任命文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资关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派驻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到岗履职,相关负责人还应按本办法规定在项目重要工作环节到场。

    1.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勘探施工现场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参加项目验槽、试桩、基础验收、竣工验收;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全程参与勘探施工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加项目验槽、试桩、基础验收。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参加项目施工图交底、基础验收、竣工验收及重大设计变更会签;建筑、市政项目中的结构、建筑、水电、道路、交通工程等项目设计主要专业负责人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加施工图交底、基础验收(结构专业)、主体验收(结构专业)、竣工验收。

    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须参加基础、主体、竣工验收;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及总监须参加所有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履职不到位或工作失误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变更后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资格、业绩等条件,国有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人员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同意,并向施工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人员变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的50%。

    (七)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及总监代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1.到岗履职时间少于合同约定应到岗时间70%的;

    2.半年内缺席工地(监理)例会四分之一及以上的;

    3.未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4.未按有关规定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八)施工现场应建立人脸识别实名制考勤系统,人脸识别实名制考勤系统应按规定接入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实名制考核平台。

    五、项目结算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委托费用。鼓励国有投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国有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约定人工、材料结算价格允许调整的内容和范围,合同未约定的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浙江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报送竣工结算书,咨询单位根据“管理系统”上的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审核并及时上传结算审核报告。“管理系统”上的结算审核报告是拨付工程结算款的有效依据。

    (四)国有投资项目变更估价申请及审批应及时在“管理系统”办理,超过期限未审批或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变更申请。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变更估价单方可作为结算编制和审计的有效依据。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施工等单位按照要求在“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并及时完成审批。

    六、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本区域内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从业资格和企业市场行为,重点对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合同履约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并加强监督检查情况信息公开,建立台账和整改问题闭合制度。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建筑市场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评奖评优、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应用力度,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

    1.信用评级A级的企业,可减少双随机监管抽查频次,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免缴保证金;

    2.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3.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鉴定)等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纳入金华市限额以下工程交易在线,作为建设单位优先选择的重要依据。

    七、违规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企业资质或市场准入条件已经不符合标准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整改的,应当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建筑市场相关企业投标报价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管机构进行约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工程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

    2.“管理系统”上信息不全、审批不及时的。

    (五)企业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3个月至6个月:

    1.未按本办法规定录入信息或录入信息与实际不符,逾期未整改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接业务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派相关人员到岗履职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半年内有二个及以上本市项目擅自变更或主要管理人员变更人数在50%及以上的;

    5.在本市建设领域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在本市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或连续两年未参加本市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的;

    7.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检查或投诉、举报案件调查中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8.半年内连续2次及以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本市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岗人数低于80%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有1人不在岗的;

    9.一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二次及以上的;

    10.默许本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被他人“冒名顶替”的;

    11.连续两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业务且无纳税记录的;

    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人员名单”6个月至12个月: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管理义务的;

    2.在本市建设领域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检查或投诉、举报案件调查中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未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本市业务更换岗位或单位,一年内累计二次及以上的;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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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关于浙江省建筑市场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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