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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空间公司资质(有限空间资质在哪里办理)

    发布时间:2023-04-11 22:55:49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41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有限空间公司资质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的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球各地,相关业务请拨打电话:175-8598-2043,或添加微信:1454722008

    文章目录列表:

    有限空间公司资质(有限空间资质在哪里办理)

    一、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经费投入。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替代人工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提高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建立健全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相适应的风险辨识管控、承发包管理、现场作业管理、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认本单位有限空间名称、数量、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对非固定的有限空间,根据其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基本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确认,并及时更新管理台账。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

    (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易发生中毒事故;

    (二)存在窒息性气体或者缺氧环境,易发生窒息事故;

    (三)存在易燃易爆等可燃性气体、粉尘环境,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四)作业空间内湿度较大,易发生电气设备漏电触电事故;

    (五)作业空间内温度较高或者较低,作业人员不宜长时间作业;

    (六)其他危险因素。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种类、参数、特性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对存在中毒窒息和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应当实施重点管控,划定管控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警示牌(板),载明有限空间名称、编号、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管理责任人、应急装备和器材、禁止事项等信息,并定期对警示标识、警示牌(板)进行检查,发现脱色、污损、残缺、掉落、遗失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补更换。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培训资料存档应当不少于一年。培训内容应当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相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有限空间的类别、数量、分布、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等基本情况;

    (二)有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操作规程等;

    (四)有关设备、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等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开展作业。

    二、四川省有限空间需要监护证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不需要。只需要持四川省市级安监局发放的有限空间上岗操作证就可以,这个证书是需要到有资质的培训学校进行培训的,考试通过方可取证。

    三、有限空间作业证在哪里办理?

    干货推荐

    重要通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拟取消“防爆电气作业”等 5 种;新增有限空间作业等 14 种特种作业。

    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更加有效发挥特种作业人员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作用,应急管理部安全基础司组织有关单位对现有特种作业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6日。

    联系人:殷婷茹、高海东,010-64464799(带传真),电子邮箱:tzzy3015@163.com。

    应急管理部安全基础司

    2020年8月25日

    关于《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我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于 1954 年建立,距今已有 66 年,对推动特种作业人员提高安全素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现行特种作业目录于 2010 年印发,共 10 个作业类别、54 个操作项目(含煤矿),实施近 10 年来,逐渐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一是随着工艺技术进步,一些作业不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二是个别行业领域特种作业范围过宽,实施准入的人员数量过多,不符合“放管服”要求;三是实践中有些容易引发人员伤亡的作业项目没有纳入特种作业管理。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通过修订《特种作业目录》,进一步准确界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对于强化风险较高的作业管控、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十分必要。

    2019年1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调整意见与建议的函》,全面征求有关部门、基层、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对比较集中的修改意见,组织有关行业企业较多的地区和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了专项课题研究,形成了 8 份专题研究报告。先后深入北京、陕西、山东、湖南、浙江、江苏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初稿形成后,多次组织专家进行讨论, 经认真修改、慎重研究,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及修订的主要考虑

    经对各有关方面提出的 296 条修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共采纳181条,未采纳 115 条。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一是以防控事故风险为导向,聚焦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补充调整特种作业目录。二是适应“放管服”要求,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对可留可不留的原则上不保留,对未形成广泛共识的原则上不新增。三是保持总体稳定、适当修改、慎重筛减,对实际执行中有歧义的重新界定,提升目录的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按照以上原则,对《特种作业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目录包括 12 个作业类别,66 个操作项目,一是根据现实安全风险,将“防爆电气作业”等 5 个操作项目不再作为特种作业管理;二是认真汲取近年来事故教训,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等 14 个操作项目纳入特种作业管理,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加 4 个,煤矿安全作业增加 2 个,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增加 1 个,应急救援作业增加 6 个、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增加 1 个;三是根据基层反映的问题,对 9 个特种作业操作项目表述进行了调整, 便于更加准确界定有关工作岗位,取证范围总体减少;四是优化了部分操作项目定义表述。另外,征求意见中部分地区提出新增电动车电工、露天煤矿作业等操作项目的建议,经充分论证,认为有关作业安全风险总体不高,现阶段纳入特种作业管理范畴不成熟,也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未采纳。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部分

    1.电工作业类别。删除“防爆电气作业”1 个操作项目,将相关要求融入“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操作项目。理由:现行的《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已包含有防爆电气作业相关内容,且无论是在高压(≥1千伏)作业环境,还是低压(<1千伏)作业环境,都有防爆的要求,“防爆电气作业”独立设置造成重复取证。可在高压及低压电工作业中充实防爆电气作业要求。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别。删除“钎焊作业”1 个操作项目。

    理由:“钎焊作业”主要用于制造精密仪表、电气零部件、异种金属构件及负载薄板结构,随着技术进步,“钎焊作业”危险性明显降低,风险可控。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类别。删除“金属非金属矿山 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3 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目前实际从事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普遍是已取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可以达到安全要求。二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工作内容与电工作业重复,无过多特殊要求,没有必要单列。三是爆破作业按相关条例规定已由公安部门核发爆破作业人员操作证,没有必要重复取证。

    (二)增加部分

    1.增加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类别。设“有限空间监护作业”1 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频发,伤亡多,2010 至 2019年,全国工贸行业共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 192 起,死亡609 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事故严重暴露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作业不规范,施救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扩大等问题突出。二是 2010 年北京市开展了有限空间现场监护人员(或管理人员)作为特种作业人员试点工作,对遏制有限空间事故起到了较大作用。三是有限空间作业风险主要来自于特殊环境,作业本身不具备特殊的安全风险,为避免范围过大,将特种作业范围限定为监护作业,主要发挥强制性开展作业前、作业中风险辨识和管控的作用。

    2.增加应急救援作业类别。设“矿山救援作业”“危险化学

    品救援作业”“建筑物坍塌救援作业”“水域救援作业”“高空救援作业”“直升机救援作业”6 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有关作业危险性大,实施准入管理既是提高救援专业化水平、保护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也是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需要。二是实施准入管理可以为政府有效动员、甄别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提供抓手和依据,从而更加高效调配救灾资源,确保救援现场规范有序。

    3.在煤矿安全作业类别中,增加“煤矿防冲作业”“煤矿无轨胶轮车操作作业”2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和深度不断增加,冲击地压灾害日益严重,目前已经成为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灾害之一。煤矿防冲作业(防冲危险性预测、防冲措施的实施、相关参数的观测与记录等)是防治冲击地压关键基础环节,符合特种作业独立性、危险性和特殊性等要求。二是 2017 年至今,全国共发生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事故 9 起,死亡 33 人。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驾驶与一般车辆驾驶相比专业性更强,且井下运输条件复杂(光线阴暗,路面不平,坡道、弯道、交叉路口多, 道路狭窄,人车混行),需熟练掌握驾驶前安全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对操作人员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责任心要求高。

    4.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类别中,增加“金属非金属

    矿山无轨胶轮车操作作业”1 个操作项目。理由:同“煤矿无轨胶轮车操作作业”。

    5.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类别中,增加“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电石生产工艺作业”“偶氮化工艺作业”“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4 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依据原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 号),将“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 等 3 个操作项目纳入目录管理,加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作业”操作项目及原目录 15 个危险化工工艺作业,基本涵盖当前危险化工工艺特点;二是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专业性强、安全风险大,对作业人员要求高,需具备健康安全防护、化学品禁忌、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认真汲取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等教训,有必要将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纳入目录,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

    (三)对操作项目进行调整,人员范围总体减少部分

    1.在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别中,“熔化焊接与热切割”操 作项目的适用范围中删去了“激光焊”。

    理由:激光焊属机器人程序控制操作,危险性仅是针对焊接环境周围群体,没有必要作为特种作业进行管理。

    2.在高处作业类别中,将原“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拆分为“悬空作业”和“攀登作业”2 个操作项目。

    理由:存在高处作业的行业越来越多,作业环境复杂度也在不断增大,通过作业方式区分,并明确适用范围,可覆盖原“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中 6 个类别,且便于界定工作岗位,避免重复取证,符合“放管服”要求。

    3.在制冷与空调作业类别,将原“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2 个操作项目修改为 “制冷设备运行、安装、修理操作作业”和“空调设备运行、安装、修理操作作业”2 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制冷、空调是两个范畴。制冷、空调工况不同, 制冷剂差别较大,两种作业人员需掌握技能差异较大,应作区分;二是无论制冷设备还是空调设备,运行、安装、修理操作技能在实际生产中是无法独立的,作业人员均需掌握,应作合并。操作项目重新划分后定位更精准,便于界定工作岗位,进一步提升制冷与空调作业类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在煤矿安全作业类别中,将原“煤矿采煤机(掘进机) 操作作业”拆分为“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2 个操作项目。

    理由:煤矿采煤机和掘进机操作作业属于两个不同的操作作业,作业环境和作业内容均不相同,将其分列为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和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 2 个操作项目。

    5.在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类别中,将原“司钻作业”拆分 为“钻井司钻作业”和“作业司钻作业”2 个操作项目,适用范围扩大至海洋石油、天然气司钻作业。

    理由:钻井和井下作业使用设备不同,工艺不同,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与管控措施不同,实际工作中属两个不同工作岗位,拆分处理更加准确。海洋石油钻井、作业安全风险因特殊环境比陆地更突出,应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6.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类别中,修改完善了“煤 气作业”操作项目定义和适用范围。

    理由:一是冶金有色企业产生的冶金煤气主要安全风险是中毒、火灾和爆炸,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现行目录中“煤气作业”定义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取证范围不尽合理,修改后更加精准,有利于突出实际存在高风险的作业岗位。二是建材、陶瓷企业有关作业同样具有较高危险性,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建材、陶瓷企业。

    7.在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类别中,修改完善“烟花爆竹储存 作业”操作项目定义并明确适用范围。

    理由:一是 C 级及以下成品一般不存在整体爆炸危险,但现行定义较笼统,取证人员范围太宽泛。二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中的引火线、黑火药、烟火药、有药半成品的搬运、储存保管作业危险性大且易酿事故,应在定义中加以明确。三是进一步明确企业范围,重点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不包括零售企业,因零售企业人员较少,一般都是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兼任,已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四)规范了 5 个作业类别和 9 个操作项目的文字表述分别是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5 个作业类别;煤矿安全作业类别中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3个操作项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类别中的“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护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排水作业”4 个操作项目;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类别中的“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2 个操作项目

    四、浅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新建工程、续建工程以及物业管理等,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是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等。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综合办公室、分项管理部、各项目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配套单位等根据职责或合同条款,负责对有限空间进行管理和实施的主体单位。以下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理单位,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项目分部负责项目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综合办公室负责大厦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分项管理部负责项目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 参建的监理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宣传教育,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知识。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旁站监理员(无监理的工程,应有监管单位或部门派驻旁站监管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和监理员旁站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理员、监护人和作业人,对作业安全各自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人应当确认作业人、监护人、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应急救援等作业安全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当及时掌握作业情况变化,当作业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终止作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救援。

    (二)监理员应当履行旁站工作,施工过程中如有违反程序或是违章作业的下达停工通知,直至达到规范要求。

    (三)监护人应当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全员撤离;监督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定时出外换气;作业期间与作业人员进行有限信息沟通,保证持续监护;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发出撤离警告并实施紧急救援。

    (四)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就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定时外出换气,服从监护人管理。

    第十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请监理单位等专业部门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状态。(如生产经营单位无检测分析能力,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氧浓度值、有害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粉尘浓度值等指标进行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记录,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

    第十二条 评估人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降低作业危险。

    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者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监理员、监护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并按照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逐级汇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材、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项目部汇报并按要求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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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有限空间公司资质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如有疑问,可拨打网站上的电话,或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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