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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城市设计(杭州城市设计规划院)

    发布时间:2023-03-07 17:06:23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907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杭州城市设计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的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球各地,相关业务请拨打电话:175-8598-2043,或添加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杭州城市设计(杭州城市设计规划院)

    一、北京上海杭州深圳武汉西安十大城市规划设计院排名?

    共振城市规划集团 —— 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城市设计、城市总体规划、控规、详规、产业园区规划集团 打造举世瞩目的全球性领先城市与园区 国际顶尖的城市设计与园区设计生态综合性平台集团

    二、城市水系规划编制探索——以杭州市为例

    徐承华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一、城市水系规划的背景及意义

    自古以来,人类的文明与水共存。由于江、河、湖、溪、海具有取水之便、通航之利,滨水地带往往从人类最初的栖憩之地发展成为现代城市商贸文化的密集之域。水是城市的命脉,河流蕴藏着城市的历史。

    城市水系具有提供水源、防洪排涝、接纳污水、生态涵养、交通运输、休闲游憩等诸多功能。水系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水系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水系是城市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关键资源和环境载体,水系关系到城市的生存,制约着城市的发展。

    近年来,由于社会对于城市水系的重新认识与定位,一些城市陆续开展了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与研究。由于各地编制的城市水系规划基于编制部门和服务对象的多元性,规划目的不尽相同,编制方法亦有差异,总体而言尚处于探索阶段。

    城市水系作为贴近人民生活并与之息息相关的资源,在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彰显城市形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生态环境建设、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及政府部门逐渐认识到水系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显著地位,认识到水系对城市的规划建设意义重大,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被提到议事日程。

    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是用好水资源、建好水环境、推进滨水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的要求,是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适应社会经济新阶段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而,城市水系规划应是城市规划领域的重要规划之一。编制城市水系规划将是规划师面临的一项新的重要工作。

    二、城市水系规划的内容

    城市水系规划应以注重生态建设、引导环境改善、提升城市形象、服务社会经济、构建人水和谐为目标。城市水系规划应从单一的工程规划走向统领水系保护和建设的综合性规划,体现城市水系的诸多功能要素。

    基于对城市水系规划的重新解读,城市水系规划着重涵盖以下方面:

    (一)合理水布局

    城市依水而建,水与城的关系非常密切,水系空间的形态影响着城市总体空间结构。因此,水系网络应成为城市总体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持城市水系网络连通及形成连续水网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城市的河网布局结构,确定主次河道及水面,构建与城市空间结构相协调的城市水网络系统。

    规划应对现有的河道重新整合,对不合理的河道走向进行调整,提出需沟通及新增加的河道。使河道与规划道路相协调,在河道走向布置上注意使宝贵的土地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二)保障水安全

    水安全是城市水系的前提,水安全包括饮用水源安全和防洪排涝安全。

    城市水源安全是城市水系规划的首要任务。水系规划中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提出城市水源的总体布局,明确备用水源,保证城市供水取水的水资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城市水源地尽量减少其他水体功能设置,避免对水源水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是城市河道的主体功能。水系规划中应根据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提出的布局,反映与水系有关的防洪排涝规划工程措施,同时协调与其他工程设施的矛盾。

    (三)改善水环境

    水环境良好是实现人水和谐、持续发展的基础,良好的水质是水系功能发挥的重要条件。如今,水污染已成为很多地方发展中的共性问题,由于水质下降而影响水系的正常及持续利用,并且污染河道的水质恢复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城市水系规划中的水环境规划应遵循“控源”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原则,从外源控制(截污纳管、面源控制)、内源控制(底泥修复)、河道水源补给(配水、再生水、雨水利用)等方面提出河网水质治理对策。除传统的排水规划外,还应综合运用生物治理技术,对污染源进行治理,辅之河道配水、复氧等措施,恢复河道自净能力。在实施河道两岸截污、河网配水前提下,采用水体修复技术(人工浮岛、河道生物及移动式曝气设施等)以改善河网水质。河岸应注重生态性,避免浆砌,提高透水性,形成地下水与河水的自然循环,为水生动物的繁衍生息提供良好的栖息地,增加水体的自净能力。

    (四)建设水景观

    水景观是城市自然景观中最具特色的部分。水景观规划应形成“以水为脉、以绿为衣、以文为蕴、以人为本、城景交融”的独具城市特色的景观体系。应与城市水系相结合,展现多姿的水景观;与城市功能区相结合,营造丰富多样的水景观;与城市绿地相结合,建立绿色网络体系;与城市文化相结合,塑造富有个性与地方特色的景观体系。

    通过河道景观评价,确定河道景观分类。将河道细分为重要景观河道、次要景观河道、一般景观河道等,针对各类河道提出景观规划重点与设计引导。分别利用水体形态、河岸处理、沿河植被、滨河建筑界面、视线通廊、夜景灯光、景观节点等设计元素,引导城区河道景观的构筑。

    在确定城市河道的平面线形时,应尽量保持河道的自然弯曲,河道断面收放有致,使城市河流重归自然状态。在景观规划中充分利用河道两侧控制的不少于15米的绿化带,以此作为联系城市各类公园绿地、广场开放空间、生物物种迁徙的纽带与通道,成为市民就近健身、游憩、休闲的场所。

    (五)体现水文化

    文化是城市的灵魂。城市的文化源远流长,类型丰富多样。水系是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城市深厚的人文沉积和千年的文化传承。通过对河道沿岸各种河道文明、历史文化资源的梳理、挖掘、保护、开发河道沿岸古迹的内涵韵味,将无形的文化内涵,转化为有形的物质形体,并结合现代文明,突出历史文化特色,突出民俗文化、突出水文化的多元化,与时俱进创造新的水文化。

    城市的许多文化都是因水而生,因水而兴。如饮水文化、用水文化、治水文化、嬉水文化、求水文化、消水文化、探水文化以及与水相关的商贸文化、航运文化、桥文化、坝文化、河岸建筑文化等。每条河道都有其独特的衍生文化,应通过对各种特色文化的综合把握,提出河道文脉的总体空间架构,并运用多种文化载体,在水系中加以反映。

    (六)发展水经济

    水经济就是将城市水系的景观、环境、工程等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如环境优美的河道带来两岸土地及房产价格的增值,开展水上旅游活动等。而水旅游则是发展水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

    水系给城市带来灵气与活力,水是最不容缺失的旅游要素之一,水旅游能为城市旅游增添浓墨重彩。水旅游是水系和景点的紧密结合,河流的良好环境和沿岸的独特风貌共同构成了精彩多姿、内涵丰富的旅游内容。开展水系旅游不仅能体现城市特色、塑造城市形象,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水旅游规划需要和城市旅游事业规划及其他的旅游资源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密切结合,协调发展,构建内通外联的整体水上旅游网络。按照水旅游资源的分布状况选择具备一定旅游价值的河道,将单个景点景区串联成链,以水路和陆路交通结合的方式,形成流畅的旅游线路。通过合理的游线组织和形式多样的旅游活动开展,形成宏观上具协调性、微观上具异质性,适合不同需求的城市河道水旅游系统。

    (七)有序水空间

    人类与生俱来就具有亲水性。依水而居、面水而乐的生活场景是人们向往的一种境界。随着城市经济基础的逐渐雄厚,滨水地区的开发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建设中的热点,甚至出现亲水经济的现象。

    滨水空间是水系空间向城市建设陆地空间过渡的区域。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作为开展滨水公众活动的场所来体现其公共性和共享性;二是通过水环境、绿化景观、建筑景观的交相辉映来展现和提升城市滨水空间形象;三是作为滨水生物通道和面源污染拦截场所来体现其生态性。

    滨水空间作为城市重要的公共开放空间,应作为彰显城市魅力的窗口,应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人和谐安康,应体现城市的公平,让更多的人享用城市最美好的环境。

    水系规划对滨水地区开发提出规划引导及框架性的城市设计指导。根据河道的特点及功能,控制两岸绿线的最小宽度和常规宽度。在保证步行连贯性的同时,结合周边土地开发形成丰富的河岸空间,在确保城市规划确定的河道蓝线、滨水绿线前提下,提出视线通廊、滨水界面等景观空间要求。

    三、杭州市水系规划编制

    基于以上分析,杭州市水系规划编制着重水系总体布局、水安全、水环境、水景观、水文化、水经济、滨水空间控制等内容。

    (一)合理水布局

    杭州,有江、有河、有湖、有湿地,又邻东海,是一座“五水共导”的江南水乡城市。市区内河道纵横交织,湖塘星罗棋布,形成了特有的水系脉络肌理。河湖水系养育了一方百姓,也使杭州成为钟灵毓秀之地。

    根据水资源和水系空间分布,从点、线、面三个层次,构架杭州市城区水系的空间总体结构为:江河为轴,湖溪为核,五片三级,互联成网。

    即以钱塘江和京杭运河构架城区水系空间发展的主轴线,以西湖、湘湖和西溪湿地为重要核心,按照河网水系的水位特征,将城区水系划分为五大片区,即运河水系片、上塘河水系片、下沙片、上泗片和江南片。按照河道在安全、环境、文化、景观、经济、滨水空间等方面的权重,将城区河道分为主干河、次干河和支河等三个级别。注重“点线交汇、连片成网”的整体水系互联方式(图1)。

    图1 城区水系空间结构图

    (二)保障水安全

    杭州市的饮用水源来自钱塘江和太湖流域的东苕溪。水系规划中明确了城市水源取水口的位置,提出水源保护的要求,划定了取水口上下游沿岸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对其他有关水系的规划应避免对取水口的不利影响。

    杭州市的防洪主要是钱塘江的江河洪水。而市区涝水排泄方向主要是杭嘉湖东部平原和钱塘江。按照钱塘江及城区内部地形、地势的排水条件,将城区范围内的防洪排涝分区划分为运河水系片、上塘河水系片、上泗片、下沙片、江南片等。确定了主干排涝河道及排涝泵站。

    (三)改善水环境

    杭州市的水系属平原河网,流速极低,河流的自净能力很弱。通过引入客水进入城区河道,增加流量对污染河水进行稀释,亦提高河道的自净能力。引配水工程以钱塘江作为城区河道的配水水源,形成“钱塘江(上游)—运河—上塘河—钱塘江(下游)”的河网水体循环系统,对上泗片和下沙片河道也引入钱塘江水源进行配水,同时通过钱塘江八堡泵站、七堡泵站等设施,尽快外排城区河水入钱塘江,减少污水进入杭嘉湖东部平原河网的可能性。

    按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对污水管道建设的要求,加强河道两岸污水管道建设,拦截排入河道的污水,建设老城区的中河和东河污水重点截流区。明确将城西污水处理厂出水深度处理再生利用到运河水系作为补给水源。利用天然水面建设三墩湿地公园、城西湿地公园、西塘河湿地公园等,对周边的污水进行处理。建设老城区的中河和东河初期雨水重点治理区。建设庆隆片区重点生态河道修复区、城北公园重点生态河道修复区、丁桥重点河道生态修复区等。建设西溪湿地生态示范基地。

    (四)建设水景观

    水景观的布局结构为:“两带、三面、十一廊”。

    两带:运河景观带、钱塘江景观带。

    三面:西湖景观面、西溪湿地景观面、湘湖景观面。

    十一廊:确定对城市景观产生重要影响的主次干河流景观廊道。包括余杭塘河、上塘河、五里塘河、沿山河、西塘河、中河、贴沙河、和睦港、北塘河、五堡直河、官河等。

    按照城区河道的不同类型,分为自然风光区段、人工环境区段、历史风貌区段、商业办公区段、文化教育区段、工业区段等,对居住区内的河道景观以美化、绿化为主,强调游憩、休闲功能,营造优美宁静的居住环境。对公建中心的河道强调开敞性、共享性,以水为特色营造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结合城市广场等开发空间,开展各种亲水城市活动,如运河文化广场、城北体育公园等。对历史街区和古镇的河道以保护与恢复原有功能为主,强调文化性、开放性,如长河历史街区、西兴历史街区、三墩古镇等。

    (五)体现水文化

    按照杭州河道的文化内容和载体,确定“一轴兴五片,两带连四区,三块风水地,六点特色显”的杭州水系文脉总体空间架构。

    一轴:即钱塘江现代文化发展轴,引导现代文明的潮流。

    五片:结合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确定的之江度假区、钱江新城、钱江世纪城、火车东站、下沙副城五个现代文明片。

    两带:即京杭运河和萧绍运河两条历史文化带,承载着千年的文化传承。

    四区:四个文化资源聚集的历史文化区,即主城老城区、萧山老城区、半山历史文化区、三墩历史文化区。

    三块风水地:指西湖风景区、西溪湿地、湘湖旅游区等三个风水宝地,丰富的自然资源是杭城雅文化兴盛的源泉。

    六点:即六个水文化节点,指长河老街、西兴老街、运河的拱宸桥西历史文化街区、运河与小河交界处的小河直街这四个以清末民初杭州城市风貌为特色的文化节点,沿山河与五常河交界处的一个反映历代杭州城市风貌的留下历史地段文化节点,备塘河的一个以民国时期杭州城市风貌为特色的笕桥近代文化节点。

    (六)发展水经济

    “东方休闲之都,人间幸福天堂”(Waterside,Heaven site)是杭州旅游城市品牌理念的口号,其中“Waterside”强调了水的重要地位,“Heaven site”则体现了优质感受。在结合杭州旅游总体定位基础上,突出“水”在营造滨水天堂中的决定性作用,树立充满号召力和竞争力的水旅游形象。

    规划充分挖掘水旅游资源,从较为狭窄的西湖、西溪、运河、钱塘江等水旅游重点向外延伸,由点及面地带动整个水系旅游资源的充分利用,形成流畅的水旅游网络,使杭州不仅有“水”的资源,更有“水”的旅游产品,使“水”成为旅游者对杭州城市的第一感知。

    围绕西湖、西溪湿地、运河、钱塘江、湘湖等五大水旅游点,构筑以西湖为水旅游发展中心、以京杭运河和钱塘江为双轴、以西湖风景名胜区和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及湘湖休闲商务旅游区为三片的水旅游空间发展结构。塑造生态水都、人文水都、繁荣水都、生活水都的理念,提出四个可分可合的游览主题:自然体验游、历史人文游、都会时尚游、水乡风情游等。

    规划中提出的余杭塘河旅游线路、运河旅游线路、上塘河旅游线路已作为杭州市的三条水上黄金旅游线路于2008年国庆节推出。沿途可将西溪湿地的清丽细致、余杭塘河的漕运文化、上塘河的田园风光、京杭运河的古老文明、钱塘江的大气壮阔等悉数体验。

    (七)有序水空间

    水系规划提出滨水空间规划引导。包括通则、一般规定、开发控制、开发引导等部分。其中一般规定包括功能要素、生态要素、景观空间要求、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利用、交通通路等。

    在水域控制线外控制一定宽度的滨水绿化带,滨水绿化带的范围通过划定滨水绿化控制线界定。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宜布置为公共绿地,绿化应有足够的公共性和连续性,并结合滨水绿化控制线布置滨水游憩道路。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保持一定的空间开敞度。因地制宜控制通往岸线的交通、绿化及视线通廊,通廊的宽度宜大于20米。滨水区每隔200~250米应设置可直达水边的公共通道。与河道平行设置的道路与河道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证滨水空间的环境需要。

    在滨水绿化带外控制一定区域作为滨水建筑控制区。滨水建筑控制线与滨水绿化控制线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滨水建筑控制区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水体自然特征、天际轮廓线、观水视线以及建筑布局对滨水景观的影响,应有利于滨水空间景观的塑造。

    四、结语与思考

    城市水系规划应通过“合理水布局、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建设水景观、体现水文化、发展水经济、有序水空间”等规划目标的定位,实现城市水系“水清、流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总目标。

    城市水系规划涉及水文、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市政工程等诸多领域,是自然系统、社会系统、经济系统共同耦合的结果。城市水系规划应从单一的工程规划走向统领水系保护和建设的综合性规划,将各专业从不同角度完成的规划进行有机衔接,对涉及水系的基础设施进行协调,避免冲突和矛盾,使各专业规划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体现规划的整体性、安全性、历史性、协调性和综合性。

    城市的水系规划编制,宜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是城市水系规划,相当于总体规划阶段;第二阶段是单条河道的规划,相当于详细规划阶段。在城市水系规划的框架下,再编制单条河道的规划,将城市水系规划中的有关理念及方案予以具体落实。

    应通过各地城市水系规划的实践,建立城市水系规划的技术体系及标准体系,制定适用于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办法及技术导则,为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填补国家在城市水系规划理论方面的空白。

    参加本项目的还有汤海孺、高群、毛斌、冯一军、蒋江峰、桂明、杨毅栋、丁小平、黄文柳、陈玮玮、龙彦等。

    三、杭州萧山未来总部社区一期完成什么

    建成总部经济集聚区。未来总部位于杭州萧山市中心北侧,毗邻钱江世纪城,杭州萧山未来总部社区一期完成建成总部经济集聚区。于2019年1月启动这是一期概念性规划及城市设计工作,总规划面积达5300余亩。

    四、杭州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会颁布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杭州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杭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三条 编制《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

    第五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杭州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规划管理处在各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的领导下(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

    第八条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所含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各类详细规划,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每5年编制1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遵循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原则,认真组织规划方案的讨论及成果的审查,保证规划设计质量。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规划审批权限:(一)《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市人大或其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大或其会审查同意。(三)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有关部门对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权限报批。(四)城市分区规划、重要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五)西湖风景名胜区各类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六)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大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

    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或其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需作重大修改的,须经市人大或其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它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保护人文景观,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间。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市规划局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1个月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1年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市规划局应在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6个月内未申请用地,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批准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划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在列项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市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必需迁建的用地,由市规划局按实际需要另行安排。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清退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清场退出。

    第十九条 根据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或个人,搬迁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接收。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规划局按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由市规划局会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塘,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沿河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征用、划拨一定面积的规划道路用地或沿河规划绿化带用地,并在拆除其地

    面建筑后,无偿移交市政公用、绿化管理部门,用于道路或绿化建设。建设工程的保护用地,如不准建设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同时予以征。

    第二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相互结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区性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其它新建、迁建项目,应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建的地区内进行建设。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市规划局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范围内安排建设,因特殊情况需在村镇建设范围之外建房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规划局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下列图件:(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旧有建筑物产权证;(四)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五)全套工程施工图(包括三废处理);(六)其它。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局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设施,必须持土地使用权证向市规划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一)报送

    根据出让合同中载明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编制的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和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报送施工图。经市规划局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规划局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1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妥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市规划局申明理由,经同意可先动工,并及时补办各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等未预见设施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须经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定建设地址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内,按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

    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规划局许可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场地。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市规划局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应由市规划局审核,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作绿化、停车和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等使用。建筑物

    (以阳台、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两侧的,后退距离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两侧的,不少于2米。在旧区改建地段后退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

    (二)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等建筑,除应符合有关消防、卫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4米,次干道不少于3米。

    (三)高层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四)工厂、仓库、商店等建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后退3米至5米。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应按规定退让。

    第四十一条 一般建筑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

    (一)南北朝向时,在旧城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东西朝向时,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间距与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二条 建造公厕,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配备冲洗设施。公厕建在民用房屋的无窗两侧和平房背侧面的,其间距不少于6米;建在民用建筑开设门窗一侧的,其间距不少于10米。大型公共设施应同时建造室内或室外厕所。

    第四十三条 主要道路沿线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十四条 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阳台改建,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住宅小区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确实需要的,可设置通透式围墙或以绿篱代替围墙。学校、医院、厂区、仓库等设置通透式围墙或栅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 新建雕塑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凡属一般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批准;重要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雕塑建设,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

    (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

    (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

    (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验营业用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管线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施工,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 下列管线工程可以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规划管位轴线和管径不变的原有管线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规划道路中心线,接入各类管线的支管;

    (三)铁路、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用地范围内的专用管线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四)居住区、小区、街坊内部管线在小区级道路上敷设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五)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地段外,长度在500米以内的低压电力架空线、电信线。

    第五十条 各项管线工程应按照市规划局所确定的管线位置、标高进行施工,目前确实不能实施的,可暂作临时敷设,今后按规划修建道路时,原建设单位应对临时性设施同时进行改造,所需资金和材料由原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 穿越河道的管线的埋设深度,应以不妨碍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架空管线跨越通航河道的,应符合港务、航道等部门核定的高度和有关技术规定。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内用地。

    第五十三条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同意。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电力、电信线缆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统或相同电压线路应组合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

    第五十五条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设置,并报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同意。微波通讯的空中通道,应避开规划高层建筑或高于规划高层建筑。

    第六章 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五十六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经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

    现有乡(镇)村企业应严格控制在现有规模,并逐步转为旅游服务的企业。在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厂和单位。

    第五十九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各种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应与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景。

    第六十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疗养院和干休所、医院等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现有规模(包括床位数和用地面积),不得扩建。

    第六十一条 严禁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开挖深井和沉箱井。开挖隧道、人防工程须经专业技术部门作可行性研究,确保泉源完好,经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造公厕、垃圾中转站应当避开溪流、泉源,无法避开时,距离溪流、泉源不得少于10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对违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城市规划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市规划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施工的,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市规划局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或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不拆除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2%至15%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凡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理完毕前,市规划局有权暂停受理违法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第六十八条 市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规划管理人员有权凭证进入各单位施工现场检查和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九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由市规划局会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规划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的有关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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