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基本要素(公文写作基本要素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公文写作基本要素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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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公文写作五要素
公文写作五要素一、格式五要素牢记心间
申论公文题中所有的格式问题都包括在“格式五要素”中,那五要素都是哪五个呢?
首先是标题,无论什么文种都需要有标题,这是最基本的格式,而标题最常见的写法就是“关于+事由+文种”的类型。所以,考生在作答时,除了题干中明确有不需要写标题的要求,剩下的情况都需要写标题,按照“关于+事由+文种”的形式书写即可。
接下来是发文对象,也就是“写给谁的”、“给谁看的”,具体发文对象需要根据题干要求来确定。
然后就是正文了,按照“开头+主体+结尾”的逻辑来书写要点即可。
紧随其后出现的就是发文单位,也就是“我是谁”、“谁写的”,具体发文对象同样需要根据题干信息来确定。
最后便是发文时间,一般情况下按照“X年X月X日”书写即可,当然,写考试当天的日期也可以。
二、五要素如何做取舍?
掌握了格式五要素之后,就到了考生最纠结的地方,那就是,如何确定具体格式呢?
首先要根据具体文种来决定,比如报告类文种,只需要标题+正文即可,无需写明发文对象和发文单位;倡议书类文种需要五要素齐全;演讲稿类文种不需要写明发文单位等等。考生在做练习时就要尝试记忆这些文种的具体格式,或把自己放到规定情境中设身处地去考虑一下。
这里我们还有一个小技巧,如果考生无法决定具体格式,可以尝试把五要素都写上,因为多写、写错是不扣分的。
三、“重内容轻格式”牢记心间
由于公文写作类型多样,所以考生的关注点总是在不同文种的不同格式上。然而,真正考试当中,要点才是最重要的部分。格式写错了最多也就是把格式分全部扣掉,要点没写到就得不偿失了。所以考生的备考重点依然要放在内容的书写上。
公文有哪些格式要素?
公文写作的最后一个格式要素为落款,即公文的发文单位和发文日期。发文单位和发文日期写在公文的右下角,发文单位在上,发文日期在下,发文单位和发文日期上下居中对称。
以上四个格式要素(标题、发文对象、正文、落款)即为公文写作的一般格式要素,不同的公文格式会在一般格式要素的基础上会有所变化,例如讲话类的公文如讲话稿、发言稿等,一般不需要落款。
正文部分是公文写作的核心部分,主要的采分点也集中在这个部分。公文写作的正文部分包括开头、主体、结尾三个部分。
公文的开头部分主要是写一些背景性的信息,例如开场白、写作目的、缘由、意义等公文的主体部分是公文采分点的关键所在。
具体写作内容要根据题干要求概括材料或根据工作经验和生活实际来写。公文结尾常见的结尾方式有:总结式,呼吁号召式,贯彻要求式。考生可根据文种的不同,选择相应的结尾方式。
公文一般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我国公文有统一性的特点,它的格式、种类、行文规则、办理等都是全国统一的,一般按照****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的新的国家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执行,此次修订于2012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扩展资料
公文写作原则
1、内容上“三查三改”
查立意:看是否明确、完整、突出,改观点错误、浮泛空洞、文不切题、含混冗杂、不合逻辑之处。
查措施政策:看措施、规定、办法、意见是否符合政策,切实可行;改矛盾抵触之处及不求实效的官话、套话、大话、空话和不力之处。
查材料:看是否具体、真实、典型,改一般化、概念化和不实之处。
2、文字上“三查三改”
查篇章:看是否明确、紧凑、合理,改杂乱无章、上下脱节、主次详略不当等。
查行文:看是否精炼、合乎语法和逻辑,改用词不当、啰嗦累赘、逻辑错误之处。
查文字:看是否规范,改错别字、生造词语、滥用简称、标点错误和文面款式毛病。
3、体式上“五查五改”
查文种、标题、主抄送单位、附件、附加标记有否问题,如有即行订正。
办文必须迅速及时,不失时效。公文一般有一定的时效,特别是有明显时间要求的公文,如果超过时限,就会耽误工作,造成损失。因此,为了做到公文处理及时、迅速,必须健全制度,简化手续,增强时间观念,以保证公文尽快处理。
公文的保密也要符合要求,必须严格地执行保密制度,严格控制拟稿过程、印刷过程、处理过程,不管是什么人泄密,都是失职渎职,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文
公文写作的要素
公文的行文规则公文的行文规则,是关公文制发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的概括和总结。
1、行文原则。有2条值得注意:(1)“少而精”的原则。《中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也有同样规定。在具体联络协调工作中,也是提倡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
(2)不以机关名义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中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也有相同规定。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有损领导机关的权威,违背公文流转办理程序,从报送者角度看可以提高效率,但对领导机关而言,则损害了效率。就法院而言,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案件比较多,对于交办案件,领导同志明确批示“望复”、“回告结果”等意思的,可以公文形式对领导同志个人报送,除此之外,一般不要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2、行文关系。分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互不统属关系三类。
3、行文方式。根据制发机关划分,可分为单独行文和联合行文;根据接收机关划分,可分为纵向行文(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通行行文)和横向行文。
4、具体要求。(1)恪守隶属关系,一般不越级行文。《中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相同规定。允许越级行文的情形:发生了严重紧急情况;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越级交办某些事项,同时指令越级上报的;询问只有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才能答复的某些重要问题或事项,且这些问题和事项与直接上级机关没有任何联系的;数次向直接上级机关行文请求解决某项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是直接上级机关长期不予解决,以致对工作或即将对工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的;等等。
(2)明晰发文权限,向适宜的对象行文。根据规定,党委和政府可以向各自的上一级或下一级党委和政府行文;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在得到党委、政府授权后,可以向下一级党委、政府正式行文;党委、政府的其他下设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正式行文;其行文对象,包括各自的上一级或下一级党委、政府的对口部门,以及同级党委、政府的下设部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适用“函”这一商洽性公文,不能采用指令性、指导性和规范性公文文种。法院公文的行文对象要求是一样的。
(3)尊重机关职权,准确认定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简单地说,谁是主管,那么主送就是谁。公文的主送机关,一般只能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第20条规定: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第23条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级机关。《中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相同。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同志对一些重要公文忽视抄送,导致法院的一些重要工作部署和动态不能及时被上级和地方有关机关了解和掌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效果。要准确确定抄送机关,需要全面把握公文内容和与之有工作联系的有关机关,才能做到既不漏送,又不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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