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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观设计征询意见(景观设计征询意见范文)

    发布时间:2023-03-10 01:35:57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33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景观设计征询意见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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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目录列表:

    景观设计征询意见(景观设计征询意见范文)

    一、2019年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传统建筑集中连片,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具有地域文化特色、体现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三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负主要责任,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旅游、国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依法制止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并向县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好传统村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结合,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人居环境改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资金,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投入。

    第八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应当调动原住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风貌完整。

    文物建筑、传统建筑、乡土建筑等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1/3,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

    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或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第十条 申报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中推荐。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内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传统村落中,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教育、文化、艺术价值,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

    第十三条 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规划,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合一,在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目标;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村庄规划范围一致的,可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确需编制的,应当落实保护发展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通过国家及省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审查。江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通过设区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二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其他损害传统村落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传统村落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并按程序报批,做到修旧如旧。

    第二十四条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做到建新似旧,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传统村落位于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使传统村落适合现代生活需求。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传统的民风民俗,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社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第二十九条传统村落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按照“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传统村落应当推行农村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沟渠等乡村设施,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

    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传统村落所在乡镇、村委会应当严格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传统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拟定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建筑所有人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传统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拆卸、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

    (三)擅自迁移、拆除传统建筑;

    (四)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对传统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将传统村落打造成为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促进居民就业,增加居民收入。

    禁止对传统村落进行破坏性开发建设。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

    第三十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控股公司,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传统村落的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传统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八条传统村落被辟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居民的合理收益。

    传统建筑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景区经营者可以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给予传统建筑所有人合理的收益分成。

    第三十九条经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同意,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在集体土地性质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流转,或者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出让。

    政府可以在产权所有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房屋的产权。

    传统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第四十条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传统建筑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四十一条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可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四十二条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居民任监督员。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七条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提请该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将其列入濒危名录,直至撤销其传统村落称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标志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的传统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消防、防盗、防御的特殊设施等。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二、2022大学里最受欢迎10个设计类专业

    设计类专业是一个算是比较好就业的专业门类,在我们选择专业的时候肯定是会比较偏向于就业前景好的专业。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22大学里最受欢迎10个设计类专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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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里最受欢迎10个设计类专业

    1.工业设计

    受欢迎指数:★★★★★

    工业设计是指以工学、美学、经济学为基础对工业产品进行设计。且工业设计专业是近几年比较热门的专业,也是与今日经济发展的态势相关联的,工业设计专业人才在各个行业领域都不乏用武之地。

    工业设计专业 毕业 生可从事建筑类产品设计、室内外环境与设施设计、产品包装、 广告 设计、平面设计、展示设计、陈设设计、产品研发等设计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所)或相关企业中的相关专业部分的相关设计、科研和管理工作。

    2.建筑设计

    受欢迎指数:★★★★★

    在《100个最具前景的职业》之中,建筑设计师是名列其中的,建筑设计师既是设计师也是艺术家。建筑设计师需要具有扎实的美术绘画功底和较强的设计能力,同时建筑设计师是一个艺术性较强的职业,一个优秀的建筑设计师具备较高的艺术天赋。

    由于建筑专业被称为越老越吃香的专业,且薪水不菲,称为了不少学生选择的热门专业,堪称为“香饽饽专业”。

    3.服装设计

    受欢迎指数:★★★★★

    一提到时尚行业,最先想到的应该就是服装、T台和设计师。服装设计师是指对服装线条、色彩、色调、质感、光线、空间等,进行艺术表达和结构造型的人,同时需要很强的手绘功底和艺术品位。

    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这几年,中国的服装业正经历着由简单的加工仿制向开发创新的巨大转变。拥有独特设计理念,深谙市场,能够进行原创设计的服装设计师十分紧缺。因此,服装设计师就业前景可谓是非常可观。

    4.插画设计

    受欢迎指数:★★★★★

    近年来,众多行业和领域都对插画技术表现出强烈渴求,插画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朝阳产业,插画师也被视为未来高收入的职业之一。

    漫画、影视动画、游戏原画、绘本小说、出版物插图、卡通造型设计、广告插画、 教育 、网络等行业,对插画师需求很多。且据悉,在欧美等国家,“商业插画师”的收入是一般 职场 人士平均收入的3倍。

    5.珠宝首饰设计

    受欢迎指数:★★★★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兴的职业发展也带来了很多新兴的专业,珠宝设计师就是其中一种。如今越来越多的学生对“珠宝设计专业”表现出极大的兴趣,这这要源于珠宝业的迅速发展,国民消费购买审美水平的不断上升,各大珠宝公司、设计院对珠宝设计师的需求正处于上升的趋势。

    珠宝首饰设计专业的毕业生适合于专业设计公司、全国各大珠宝公司、首饰加工制作厂、珠宝首饰专卖店、相关专业的学校以及服装服饰公司、广告公司艺术设计,能在珠宝首饰及艺术设计领域的教育、研究、生产和管理单位从事艺术设计、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

    6.环境艺术设计

    受欢迎指数:★★★★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档次的提高,国内房地产和装饰行业的高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建设的加快,企业对专业设计人才的需求呈井喷态势,环境艺术设计行业人才缺口突破近百万,是最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之一。

    环境艺术设计包括室内装饰设计、景观园林设计等范畴,市场需求旺盛,服务领域广泛,为环境艺术设计师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得环境艺术设计行业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行业,不但人才需求量大而且薪资水平很高。

    7.影视动画设计

    受欢迎指数:★★★★

    目前,影视动画设计行业已经成为最热门的招聘行业,对职位需求量超过了十万,且影视动画设计作为一个集动画设计与创意设计为一体的技术,可涉及 文化 、艺术、科技、传媒、出版、商业等多种行业,拥有广阔的就业空间。

    中国目前至少有5亿影视动画消费者,每年有1000亿元的巨大市场空间,但国内影视动画人才的缺口却高达100万以上。在2011年各大人才招聘会上,曾出现了“一个设计师10家用人单位抢”的尴尬局面,影视动画人才的供不应求也暗示着新一轮设计人才抢夺战即将上演。

    8.动漫游戏设计

    受欢迎指数:★★★★

    众所周知,动漫游戏产业,被誉为21世纪最具潜力的朝阳产业,可见,动漫游戏产业给我们带来了可观的效益,也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甚至中国将国产动画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列入文化产业和经济发展规划。

    据统计,目前我国动漫相关产业年产值约500亿人民币左右。

    如今,动漫游戏产业在不断完善与成熟,对人才的渴望越发变大。特别是,对于未来的游戏行业来说,公司团队对于高端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特别是特效人才,就更是缺口巨大,这对于特效新人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

    9.时尚设计

    受欢迎指数:★★★★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时尚的需求也日益提高,时尚设计既是美术,也是最具颠覆性的表演艺术。时尚设计既影响穿戴者的外貌,还能影响其在社会和物质环境中的体验。

    在很多人眼中,时尚是一个既高端又遥远的领域,而作为一名从事时尚行业的美术生,不但要有很好的手绘功底,更要了解不同时期,不同流派艺术品的风格特点,永远高逼格的走在时尚前沿。

    10.UI/产品设计

    受欢迎指数:★★★★

    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产品UI设计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美工,而是成为了非常热门的设计专业,好的互联网产品都需要美观大气的设计,一个友好美观的界面会给人带来舒适的视觉享受,拉近人与产品的距离,为商家创造卖点,可以优化用户对产品的体验。

    UI/产品设计是时下最为火爆的设计行业之一,一直以旺盛,高薪资,高福利,就业面宽等优势吸引了众多在校大学生的侧目。且随着互联网公司职能分工的逐渐细化,UI/产品设计等工作岗位也逐渐明确,需求也不断增大。

    设计类专业需要美术功底吗

    不一定

    学设计不一定要有美术基础,但是设计师需要有审美能力,学习美术就是提升审美能力的 方法 。画的多了,知道美术基础的东西,才知道什么样的图案、画面、设计才是好看的,有美术基础的设计师无疑在工作中的前景更大,再加上现在很多设计都需要用到手绘,所以建议有意向学设计的同学先去学美术。

    2022大专设计专业好找工作吗

    虽然设计专业在市场上有很大的发展,但是很多时候学校学的东西在社会工作中还是不够的,就单单是软件上,有些学校的课程还是用旧的制作软件来教。

    目前设计专业已经不好找工作,原因是动漫设计就业门槛要求较高,大都要求设计必须创新,现在的情况一般都是模仿,设计缺乏创新性。但如果专业能力很强,也比较好找工作。

    2022设计专业就业前景

    目前说我们国内的这种经济的发展,从改革开放到现在,经济的快速增长,大部分是靠了一些外贸企业,就是出口企业。国内的经济要持续的稳步的增长,那靠的就一定是拉动内需。拉动内需的支柱产业就是我们的房地产业。房地产业也恰恰是我们室内设计息息相关的产业,室内设计也是房地产产业链当中的一个环节。

    设计师的收入水平,那么也会随着我们工作年龄的增长,随着我们的努力程度和专业程度的提高,那么收入呢也是在不断的增长。至于具体能到多少钱这里就不细说了,每个地区市场形式不一样,差距会很大,但是一个成熟的设计师,其薪资水平是要远高于当地评价薪资水平的。设计师的收入水平是一个相对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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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景观设计征询意见(景观设计征询意见范文)

    四、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维护商业特色街区良好的社会秩序,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购物、休闲和旅游环境,促进商业特色街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

    凡在商业特色街区内居住、办公,以及从事经营、购物、旅游、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色街区,是指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具有餐饮、购物、休闲、旅游、文化、娱乐等特色功能的商业街区。

    商业特色街区(以下简称街区)的具体四至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予以公布。第四条 街区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街区的专业规划、特色定位、商业网点布局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街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可以组建街区管理机构并具体负责街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街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街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街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街区管理机构对街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商业经营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街区管理经费的投入,街区管理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九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对街区管理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将行政许可结果定期抄告所在地的街区管理机构。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街区内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第十一条 街区管理机构对街区内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结果定期通报所在地的街区管理机构。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街区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

    街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和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和橱窗内吊挂、晾晒和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丢、乱倒各种废弃物;

    (四)施工场地不按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五)在喷水设施中洗澡或者洗涤物品;

    (六)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街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第十四条 街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检查街区内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具体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街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及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与街区的特色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街区内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不得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第十六条 街区内临街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街区内的业主、商户装修临街建筑物的门面,应当与街区的特色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第十七条 街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征询所在地街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由街区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立面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

    (六)其他影响街区景观的活动。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景观设计征询意见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如有疑问,可拨打网站上的电话,或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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