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首页
SERVICE 服务产品
XINMEITI 新媒体代运营
CASE 服务案例
NEWS 热点资讯
ABOUT 关于我们
CONTACT 联系我们
创意岭
让品牌有温度、有情感
专注品牌策划15年

    工会96号文件规定(工会96号文件规定 员工活动费用)

    发布时间:2023-03-19 07:06:01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494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工会96号文件规定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开始之前先推荐一个非常厉害的Ai人工智能工具,一键生成原创文章、方案、文案、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论文、代码、作文、做题和对话答疑等等

    只需要输入关键词,就能返回你想要的内容,越精准,写出的就越详细,有微信小程序端、在线网页版、PC客户端

    官网:https://ai.de1919.com

    如需咨询小红书相关业务请拨打175-8598-2043,或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工会96号文件规定(工会96号文件规定 员工活动费用)

    一、市委机关报改制转企何时运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我市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根据中央、省、市有关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直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政事企分开、多元投入、资源优化配置、机制高效灵活的要求,在总结企业改制实践经验基础上,积极稳妥健康地推动市直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市直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和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即市直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从2003年起三年内基本完成改制转企工作,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事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岗移薪变效率优先、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机制,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市直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界定,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和改革要求,提出意见,报市编委会审定。

    三、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和支持改制。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出售,一般采取市场竞价方式,鼓励市外、境外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购买产权。整个改制过程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坚持阳光操作。

    (二)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在坚持程序、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大胆创新改制的具体形式、途径、方法、措施。

    (三)有利发展、稳步推进。正确处理改制、发展、稳定的关系,以改制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先易后难,分批推进。

    (四)改革到位、机制转换。推动国有(集体)资本全部退出,职工身份全部置换,单位由国有转为民有,职工由“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实现产权改革与劳动关系调整同步到位。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互相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议事规则,改革内部人事、用工、分配三项制度,以新的机制运行。

    四、主要形式

    (一)出售改制。具备资产出售条件的单位将评估后的净资产公开出售给内部职工、市(境)内外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实行开放式改制,将国有(集体)事业单位转变为民营公司制、合伙制或个人独资企业。国有资本一次性退出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采取净资产部分出售、折股的办法,建立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其中的国有资本进入市级国有资本管理、营运、监督体系中。

    (二)兼并重组。按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竞价或双方协商的方式,由兼并方出资收购被兼并方净资产,实行整体式兼并,接受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和负债。鼓励面向市内外、境内外大而强的企业法人,实施大范围、高起点重组兼并。

    (三)注销破产。对于长期停产、出售重组困难的单位,可采用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注销解体的办法。对严重亏损、债务沉重和长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单位,可按《破产法》规范破产。

    五、政策措施

    (一)职工分流、身份置换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1、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富余人员分流人数一次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5%,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0%。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比例的,要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改制后的新企业应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与重新上岗的职工签定新的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2、截止改制方案批准之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按事业待遇办理提前退休。如改制成本经系统内调剂后仍有缺口,单位可批准其办理退养,由单位按事业退休标准计算退休费待遇,填写保留事业退休费待遇审批表,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存入职工本人档案,其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3、单位改制转企后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其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2003年1月1日前事业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按苏政办发〔2000〕100号、苏劳社〔2000〕108号文件规定,采用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2003年改制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至第五年退休的逐年递减20%。

    4、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或工作年限不满3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女干部年满45周岁),再就业困难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实行“协保”,即职工可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与原单位和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单位将按企业办法计算其至退休年龄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含个人应缴部分),一次性交由单位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再发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按企业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5、改制前已离退休和改制时提前退休、退养人员,离退休费待遇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事业单位离退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改制单位的离退休(含提前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

    6、事业单位改制后与职工平等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同时原单位应与职工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并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改制为非国有(含国有不控股)企业的,应按照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改制时以现金一次性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支付给职工(提前退休、退养、协保人员除外)。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不能以现金支付的,应在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支付金额和分期还款、等额财产抵押等支付办法和措施,职工也可将其转作股份。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以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由企业一次性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支付费用分段计算:改制前的,按扣减国有股红利、国有股份顺序依次处理;改制后的,由本企业承担。无论改制为何种性质的企业,职工不再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以现金支付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按市委、市政府淮发〔2001〕53号等文件规定支付。安置费的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工龄×(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额×3)÷30。工龄在30年以上的按30年计算;工龄较短,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安置费如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为:按职工本人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以本人上年实发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本人实发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

    7、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衔接手续。退休(含提前退休、退养、协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退休养老金为基数,按7%的标准(已退休的原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按其标准)一次性补缴到当地居民平均生存年限(男72周岁、女75周岁);大病医疗救助按每年96元的标准预缴到当地平均生存年限(同上),预缴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预缴。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规定标准计提10年。

    8、事业单位改制中撤销、注销和破产的,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其应发数一次性计提10年,并上缴社保经办机构。

    9、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前死亡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和费用,由改制单位在原渠道支付;改制后死亡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用,由企业按文件规定标准和支付渠道办理。

    (二)资产和债务的处置

    1、事业单位改制审计评估时,在落实债权债务的前提下,按市政府淮政发〔2002〕96号文件规定,经市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同意,允许核销、剥离不良资产。核销或剥离内容:(1)三年以上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2)改制前历年亏损挂帐;(3)盘亏、毁损的实物资产;(4)报废资产扣除残值后净损失。核销或剥离程序:由资产经营公司、单位主管部门或授权集团组织对改制单位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列出要求核销、剥离不良资产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经中介机构按规定对要求核销、剥离的内容、金额进行全面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告书后,由单位提出核销、剥离报告书;报告书须在单位内公示一周后先报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再报市财政(国资)、地税部门审批。对于核销、剥离的资产,由资产经营公司、单位主管部门或授权集团具体负责管理、处置和变现。

    2、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转让或出售的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专户储存,用于上缴单位系统内改制成本的调剂。改制转企前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涉及银行贷款和财政周转金的,经相关金融机构或市财政部门同意,办理换据过户手续,并与之签订相关还款合同(协议)。

    3、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允许下列资产或费用从评估后的净资产或资产出售收入中剥离或支付:(1)幼儿园、医务室、食堂、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包括非经营性土地资产)。(2)改制前所欠的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和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死亡职工抚恤金等。(3)离休人员的统筹医疗费、非统筹费用。(4)提前退休和退养人员按原机关事业单位平均缴费比例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每年按10%递增)、提前退休年限事业标准养老金、退养年限生活费、退休(含提前退休、退养)人员至生存年限医疗保险费。(5)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6)工伤及职业病费用、遗属生活补助费、五十或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7)协保人员按企业办法计提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含个人应缴部分)。

    养老医疗等各项保险费用、提前退休或退养年限养老金或生活费一次性剥离,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金、生活费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欠职工的上述各项费用(社会保险费除外)、各种生活补助费及工伤和职业病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剥离,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个人。

    以上几项资产和费用(除第(1)项外)在评估后的净资产或资产出售收入中不够支付或剥离的部分,经批准,可用土地资产补足,仍不够的,可在系统内国有资产(含土地资产,下同)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收入中平衡解决。无净资产可支付或剥离,系统内又无调剂余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从市改制基金、财政部门集中收缴的资产变现收入经各系统内调剂后的剩余部分和核销、剥离资产处置收益中按低限平衡解决。养老医疗等费用一次缴清有困难的,可与经办机构签订分期上缴协议。

    剥离后的非经营性资产由产权持有者公开竞价出售,可与单位经营性资产一并出售,也可分开出售。职工宿舍按房改政策执行。

    4、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如净资产足够剥离职工安置费等理顺劳动关系费用,则改制后补交不低于地价40%的土地出让金。如净资产不够剥离职工安置费等理顺劳动关系费用,则改制后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总地价-理顺劳动关系费用)×50%;国有划拨土地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按地价推算或比照当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由企业交纳土地年租金。原事业单位依法破产,其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依法抵押外)不计入破产财产,可将原使用的土地资产变现,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用国有土地资产冲抵职工安置费等理顺劳动关系费用和净负债,必须经市人事、国土、体改、财政(国资)等部门审批。科研机构改制,本条款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100号文件执行。

    5、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其资产的出售要遵循市场经济优质优价、劣质劣价、卖不出折价的价值规律,首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拍卖方式。竞价拍卖不出的,再采用协商定价方式出售,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改制成本能够余缺调剂,广大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资产出售底价为经评估、备案后的净资产价值。市场竞价方式主要程序:(1)选择中介机构;(2)在媒体上发布公开出售信息;(3)对报名者进行资信审查;(4)征求主要债权人和广大职工的意见;(5)取得购买资格者交纳抵押金;(6)召开拍卖会,通过交易市场公开竞价拍卖。为鼓励单位职工、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参与公开竞价,竞拍成交后一次性付款的,售价可下浮20%。竞拍不成采取协商定价方式出售的,经市政府批准,售价可在评估后的净资产(扣除应剥离的部分)基础上下浮10%;资产质量差且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单位出售时,经财政、税务部门审定,市政府批准,售价可再下浮10%;一次性付款的,售价可再下浮10%。凡资产出售,购买者原则上都要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等额财产抵押担保,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售价的60%。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以零价出售。有无形资产但未能评估作价的,可抵冲资不抵债部分,也可作为优惠条件。协商定价出售不成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降低底价和起拍价,再次公开拍卖。

    6、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在单位改制时,理顺劳动关系后仍有净资产(不含实收资本和土地资产)的,可从净资产中剥离或从其出售收入中支付;购房补贴及未享受公有住房(含单位住房补贴)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补贴,只能从单位原有公房出售收入结余和福利基金中解决。

    (三)无形资产及其他政策措施

    1、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可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允许以评估后的商誉、商标、名称、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其入股比例等按照《公司法》和省科技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成〔1998〕第48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租赁国有资产的,如交纳年租金确有困难,经市政府批准,在3年内可给予减免租金的照顾。

    3、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收费,参照市委、市政府淮发〔2001〕53号、淮发〔1997〕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其摆脱困境、增强活力、加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各新闻单位、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改制的重要意义,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发动的力度,并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改制全过程,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改制的认识,统一思想,全力推进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改制转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指导组负责改制政策、业务、操作程序的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每个改制单位由市派工作组具体指导。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系统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负起责任。要建立以主要负责人挂帅的领导小组和以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班子,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制订本系统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总体方案,抓好所属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动员教育、方案拟定、成本筹措调剂、人员分流安置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要把所属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进度、质量作为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主管部门要将责任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人员。事业单位是改制转企的工作主体,由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现任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把改制转企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制订改制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规范运作,确保政府改制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肃纪律,周密实施。事业单位在改制转企工作中要严肃各项纪律,绝不允许借改制转企之名,以无偿量化、低价转让等形式侵吞国有(集体)资产。对于严重违反改制转企程序和纪律,对国家、集体和职工利益造成侵害的,决不姑息迁就,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四)扎实工作,确保稳定。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单位既要想方设法大力推进改制,又要注意把握各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要准确把握改革的政策规范,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生产经营不停,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确保改制转企工作顺利进行。

    七、工作步骤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一般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宣传准备阶段。1、召开改制动员会议,做好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相关文件,提高对改制转企的认识。2、建立本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3、制订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改制申请和改制预案。预案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帐面资产及损益情况、人员结构情况)、改制指导思想、拟改制形式、资产出售方式、改制工作计划。4、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指导组备案。

    (二)审计评估阶段。1、清产核资。改制单位在主管部门、市财政(国资)部门、中介机构的指导下清产核资,搞好资产清查、登记工作。2、财务审计。由国有(集体)资产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财务审计。3、资产评估。由国有(集体)资产持有单位(土地资产由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在单位内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4、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土地资产报市国土局备案。

    (三)方案制定阶段。制定改制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改制形式、资产出售方式、评估后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净资产处置、企业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债权债务关系、职工身份置换分流、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抵押、经营者(层)产生办法、时间部署、改制后的发展规划、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措施等。改制方案制定期间,要组织单位领导班子、中层干部、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座谈讨论,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指导组组织论证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内部职工购买产权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在股权设置上要符合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的要求,经营者(层)的产生,参照市委、市政府淮发〔2002〕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方案实施阶段。1、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改制申请、改制方案及职代会通过的决议、方案论证会纪要、资产评估和处置的报告及文件等。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市政府批复。3、改制单位持市政府批复文件,报请市财政(国资)部门出具产权界定结果的通知;报请市人事局对职工身份置换安置方案批复;报请市国土局对土地资产处置批复;报请市政府对国有资产处置意见批复;中介机构出具基准日至创立日期间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按方案要求,落实购买方资信审查、资产出售、净资产处置、职工身份置换、股本募集、章程起草、金融债权债务确认、国有资产变动或注销登记、名称预先登记等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组建新企业的相关工作。

    (五)改制创立阶段。1、改制单位召开首次股东会即公司创立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监事。2、持市政府批复、改制方案、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材料,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注销、企业注册登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改制档案及房产土地税收等各项变更手续。3、用等额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对未以现金支付的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进行抵押。由主管部门监督,在改制后新企业成立的各项手续办完后一个月内,由新企业工会代表未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与新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新企业所欠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总额、还款期限、抵押财产、违约责任等。由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持以上协议及股东会关于抵押的决议、新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到市有关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并交由新企业工会保管。待新企业全部还清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将房地产他项权证依法注销。

    本意见适用于该文发布之日后改制转企的市直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未尽事项,按市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执行。

    各县(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意见。

    八、本意见由市体改办负责解释

    二、

    三、

    四、

    以上就是关于工会96号文件规定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推荐阅读:

    视频号直播需要加工会吗(视频号直播公会入驻)

    微信直播工会入驻

    工会96号文件规定(工会96号文件规定 员工活动费用)

    池州凯旋门景观设计(池州凯旋门景观设计图)

    景观设计说明书(景观设计说明书格式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