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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国家级园区条件(申报国家级园区条件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3-03-03 20:54:07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713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申报国家级园区条件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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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目录列表:

    申报国家级园区条件(申报国家级园区条件怎么写)

    一、对国家级开发区,我国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国家对国家级开发区都给予的支持,主要体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等文件精神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国办发〔2005〕15号第5条)

    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

    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商资发〔2006〕257号第63条)

    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商资发〔2006〕257号第86条)

    二、外商投资政策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商资发〔2010〕209号第1条)

    2、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2条)

    3、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3条)

    4、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4条)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5条)

    6、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6条)

    申报国家级园区条件(申报国家级园区条件怎么写)

    三、土地政策

    1、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办发〔2005〕15号第7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四、财税金融政策

    1、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投资区内高成长性的企业,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上市。建立和完善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信托业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进和发展资金管理公司,为各类产权及资本进入、退出、转让、流动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商资发〔2006〕257号第64条)

    2、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扶持。继续扩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89条)

    3、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财建〔2012〕94号第6条)

    4、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财建〔2012〕94号第7条)

    5、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财建〔2012〕94号第8条)

    6、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财建〔2012〕94号第9条)

    7、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国发〔2010〕28号25条)

    8、继续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国办发〔2005〕15号第8条)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

    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国办发〔2005〕15号第9条)

    五、产业发展政策

    1、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向综合产业园区的转变,形成综合性产业增长带。(国办发〔2005〕15号第11条)

    3、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43条)

    4、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商资发〔2006〕257号第90条)

    5、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6、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国发〔2010〕28号第8条)

    六、企业支持政策

    1、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国发〔2010〕28号第26条)

    3、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国发〔2010〕28号第25条)

    七、环境保护政策

    1、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14000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商资发〔2006〕257号第96)

    八、拓园扩区政策

    1、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商资字〔2005〕96号第1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3、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标准。

    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用途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商资发〔2006〕257号第75条)

    九、人才政策

    1、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规划编制

    以下给出生态工业园区规划文本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划工作中各园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增删和调整:

    摘要

    1. 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概况

    (1) 社区、城市、区域的情况

    (2) 园区现状、产业类别、结构、主要资源等状况

    (3) 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 园区建设必要性和有利条件

    (1) 必要性

    (2) 有利条件

    3. 规划目标和原则

    (1) 总体目标

    (2) 具体目标

    (3) 规划原则

    4. 园区总体设计

    (1) 现有建设条件分析

    (2) 生态工业园区的总体框架(包括主要工业链)

    (3) 生态工业园区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4) 生态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

    5. 园区工业代谢分析

    (1) 主要物质代谢分析

    (2) 能量流动分析

    6. 园区建设项目

    (1) 园区建设项目清单及说明(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等)

    (2) 园区建设项目指南

    7. 园区投资和效益分析

    (1) 总投资

    (2) 融资渠道

    (3)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8. 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1) 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协调办公室)、投资开发公司

    (2) 园区管理制度(如果是改造现有园区,须注意与现有园区的管理制度相结合)

    (3) 鼓励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补贴政策、信贷政策、排污收费返还等)

    (4) 支持体系(如信息系统、新技术开发、企业孵化器、环境管理体系、清洁生产审核等)

    附件三:

    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总 则   一、为了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循环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规范示范区申报、审批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发挥示范区建设对改善城市和地区环境、减少废物排放、大幅度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循环经济示范区是一种以污染预防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示范区域。示范区一般在省、市开展试点和示范。

    三、示范区建设要遵循“减量、再用、循环”原则(“3R”原则)。减量原则要求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或消费目的,再用原则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尽可能多次以初始形式被使用,避免一次性用品的泛滥。循环原则要求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产品和废物的循环利用,必须适当进行,不产生新的环境污染。

    四、本规定适用于示范区的申报、规划编制和论证、审批和命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

    申 报   五、示范区建设须由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六、示范区申报条件为:

    1.设立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

    2.地区经济建设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和示范性;

    3. 在企业、区域和社会层面存在循环经济的典型或雏形;

    4. 具有在整个经济活动和全社会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经济模式或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条件;

    5. 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水平,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建设示范区的基础条件。

    七、示范区申报应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区基本情况、循环经济区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

    规划编制和论证   八、 示范区创建申请经过国家环保总局同意后,示范区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示范区规划(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示范区规划编制经验的单位进行。

    九、 规划应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编写,对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做出重点分析,以使规划能指导示范区建设实践。

    十、示范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由园区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规划送审稿,由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规划进行论证。   十一、专家委员会应由工业生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城市和区域规划以及所涉及行业的国内知名专家组成。

    十二、专家论证包括实地考核、听取规划汇报、提问、讨论及评议、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等步骤,专家委员会重点对示范区建设的意义、建设条件是否成熟、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循环经济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等方面进行论证。

    十三、 示范区规划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划开展建设。经过一段时间建设试点后,建设单位可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示范区命名申请,并由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审 批 和 命 名   十四、示范区建设单位提出命名申请后,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的规划报批稿(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 专家论证意见;

    3. 示范区创建工作背景情况说明;

    4. 示范区建设的组织机构名单;

    5. 地方政府已有或拟给予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十五、 国家环保总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总局局务会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批准为循环经济示范区,并授予统一规格的标牌。

    十六、示范区命名格式为:示范区所在地名+ “循环经济示范省(市)”。

    十七、示范区建设在其地方政府设立的领导机构领导下,按批准的规划内容和时间实施。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应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并征得其同意。

    监 督 管 理   十八、示范区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示范区建设和发展情况与存在问题等,年终上报年度总结。国家环保总局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形式,发布全国循环经济示范区发展的最新信息。《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由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负责承办。

    十九、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区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出现以下情况的示范区,国家环保总局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撤消其命名:

    1.示范区建设机构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示范区发展动态;

    2.示范区中的重点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3.未按示范区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推进示范区的建设,示范区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使示范区建设滞后或成效不明显。

    组 织 实 施   二十一、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协调推动循环经济在全国的试点工作,组织制定示范区规划指南,组织制订循环经济发展指标体系,对各地示范区建设进行指导。

    二十二、国家清洁生产中心作为示范区建设的技术支持单位,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对示范区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循环经济国内外进展情况,定期发布全国循环经济发展信息。

    二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要求,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示范区建设和环境监督、管理,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规划,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规划和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二十四、示范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可提供以下支持:

    1.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调整区域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的重大战略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2.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地区实际,制订促进示范区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3.有利于示范区发展的管理体制,动员和组织有关部门,支持示范区建设;

    4.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利于示范区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

    5.依靠企业自愿行为,按照市场规律,组织建设示范区;

    6.开展循环经济的宣传和培训,建立激励政策和措施。

    二十五、示范区企业要按照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在从事业务活动中,根据“3R”原则,有责任采取措施控制原材料的使用量,对可利用的产品和废物进行循环利用,对最终不能利用的产品进行合理处理处置。

    二十六、示范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资源的循环利用。按照示范区规划分期分批实施示范区建设项目,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和推动的原则,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运作模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协助企业建立企业间的共生组织和产业链,高标准完成示范区建设。

    附件四:

    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试行)

    循环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一种以污染预防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的示范区域。它运用生态学规律把区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组织成若干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流程,在生产和消费的源头努力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对可利用的产品和废物循环利用,对最终不能利用的产品进行合理处理处置,实现物质生产、消费的“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一、 示范区的基本特征

    示范区比生态工业园区的内容更丰富,影响更广泛。其主要特征如下:

    1. 示范区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区,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多赢”。

    2. 示范区需要以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法律制度的重建作为保障。

    3. 示范区具体活动主要集中在企业层面实施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区域层面建立共生企业间或产业间的生态工业网络;以及社会层面建立废物回收和再利用体系。

    4. 示范区强调在区域和社会层面上的一、二、三产间的物质循环和流动。

    二、 示范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

    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将发展循环经济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相结合,促进社会经济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的根本转变。

    2. 基本原则

    示范区的规划和建立遵循“减量、再用、循环”为内容的行为原则(即3R原则)。

    (1) 减量原则。要求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流程的物质量,即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满足既定的生产或消费需求,在经济活动的源头就做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在生产中,常要求产品体积小型化和产品重量轻型化,产品包装追求简单朴实而不是豪华浪费;在生活中,减少人们对物品的过度需求,从而达到减少废弃物排放的目的。

    (2) 再用原则。要求产品和包装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多次使用。在生产中,常要求制造商使用标准尺寸进行设计,以便于更换部件而不必更换整个产品,同时鼓励发展再制造产业;在生活中,鼓励人们购买能够重复使用的物品、饮料瓶和包装物。

    (3) 循环原则。要求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而不是无用的垃圾。物质循环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资源循环利用后形成与原来相同的产品,二是资源循环利用后形成不同的新产品。循环原则要求消费者和生产者购买循环物质比例大的产品,以使循环经济的整个过程实现闭合。

    以上原则中,减量原则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再循环原则是输出端方法,通过把废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末端处理负荷。

    3R原则重要性是不一样的。循环经济的根本目标是要求在经济过程中系统地避免和减少废物,再利用和再循环都应建立在对经济过程进行了充分的源削减的基础之上。

    三、 示范区的规划步骤  示范区规划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 组建规划队伍:建立规划队伍,包括领导机构和技术机构。

    2. 现状调研:主要调查和分析当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背景、主要的环境问题;分析现有经济运行模式的特点、主要存在问题。

    3. 建设目标确定:针对示范区建设的指标体系(见后文)中各类指标,提出循环经济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目标应尽可能量化和易于考核。

    4. 方案设计:包括总体框架设计、产业发展规划(包括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循环型服务业、循环再生产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态景观建设规划、重点实施项目筛选、项目详细规划、法律法规制订、支持系统设计。

    5. 投资和效益分析:包括示范区建设的投资预算,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分析。

    四、 示范区的硬件建设

    示范区硬件建设体现在具体的项目实施上,主要集中在企业、区域和社会三个层面。企业层面的循环经济要求实现清洁生产和污染排放最小化;区域层面的循环经济要求企业之间建立工业生态系统或生态工业园区,实现企业间废物相互交换;社会层面的循环经济要求废物得到再利用和再循环,产品消费过程中和消费后进行物质循环。不同地区的示范区建设内容不一定相同,以下仅针对三个层面给出一般性介绍:

    1. 建设循环型企业

    2. 建设生态工业园区

    运用工业生态学和循环经济理论,对现有工业园区分类指导,建设生态工业园,提升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档次和竞争力,引导老工业区的改造。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生态工业型经济开发区

    用生态工业思想改造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对新建的开发区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进行整体规划和选择入园企业,构建合理的产业和产品链网,实现园区工业结构最优组合。

    (2) 用循环经济指导老工业区改造

    在老工业区改造中引入循环经济理念,逐步建立新型的工业组织形态,以循环经济指导老工业区的改造,结构调整和产品调整。

    (3) 资源枯竭地区经济转型

    在资源枯竭地区,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调整资源开采型企业产品结构,建立生态工业网络,开发二次资源,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转型。

    3. 建设资源循环型社会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旧物分类、回收、再造系统,城市及区域中水回用系统,生态型产业系统,信息系统等初步建设起循环型社会。

    循环经济的建设范围不仅涉及第二产业,而且也涉及到第一、三产业。对于第一产业,要求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建立工农业之间的产业共生联系,形成新型生态产业。对于第三产业,要求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废物进行分类回收,为再循环创造条件。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建筑废物实现产生量最小化和再利用。消费者应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自觉参与循环资源的回收活动,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建立。  在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中,要将第一、二、三产业作为整体进行考虑,统一规划三产内部和三产之间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使区域内的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形成协调、优化的关系。

    五、示范区的软件建设  1. 法律法规支撑体系设计

    (1)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地方(城市、省)的循环经济发展条例和相关的实施细则。

    (2)制定推动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

    制定优惠的财政、税收、投资、土地、排污费返还政策和其他经济激励政策;基建和技改项目审批中鼓励循环经济示范区内的建设项目;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垃圾处理费,使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运行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制定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激励性经济政策。制定政策明确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

    (3)制定鼓励绿色消费和绿色采购的政策

    绿色消费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再生利用产品和经过清洁生产审核、通过ISO14001认证的企业的产品以及通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在使用中,注意节约及多次重复利用,回收废弃办公用品。通过政府的表率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绿色消费活动。

    2. 技术支撑体系设计

    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包括环境工程技术、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等。要重点开发或运用生态工业的关键联接技术,如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技术、水回用技术、工业废物资源化技术、生物化工联接技术;能源的梯级利用技术;开发和运用煤矸石等大宗工业废物的综合利用、深加工等二次资源开发技术,建立生态工业技术研发基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六、示范区建设的指标体系

    示范区应按照下述四类指标体系进行规划建设:

    1. 经济发展指标

    2. 循环经济特征指标

    3. 生态环境保护指标

    4. 绿色管理指标

    七、示范区规划文本的编制

    以下给出示范区规划文本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划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增删和调整:

    摘要

    1. 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概况,存在的主要经济、社会、环境问题及分析

    2. 建设必要性和有利条件

    (1) 必要性

    (2) 有利条件

    3. 建设目标和原则

    (1) 总体目标

    (2) 具体目标

    (3) 建设原则

    4. 总体设计

    (1) 循环经济建设总体框架

    (2) 主要物流、能流和元素代谢

    (3) 一、二、三产业循环方案

    5. 产业发展规划

    (1) 生态工业发展规划

    (2) 生态农业发展规划

    (3) 循环型社会发展规划

    6.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7. 生态景观建设规划

    8. 重点建设项目及分析,项目清单表

    9. 建设投资和效益分析

    (1) 总投资

    (2) 融资渠道

    (3)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10. 法律法规、政策

    (1) 法律法规

    (2) 鼓励政策

    11. 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1) 领导小组、实施小组、专家小组

    (2) 保障措施(如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中介组织、宣传教育、环境管理体系、清洁生产审核等)

    12.通过验收批准命名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序号 名 称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1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08]9号 2008年3月31日 2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08]9号 2008年3月31日 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08]9号 2008年3月31日 4 无锡新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46号 2010年4月1日 5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46号 2010年4月1日 6 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47号 2010年4月1日 7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103号 2010年8月26日 8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103号 2010年8月26日 9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135号 2010年11月29日 10 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135号 2010年11月29日 11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发[2010]135号 2010年11月29日 12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环发[2011]40号2011.4.21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环发[2011]50号2011.4.2514广州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环发[2011]144号2011.12.51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发[2012]35号2012.3.1916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环发[2012]158号2012.12.2617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环发[2012]158号2012.12.2618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发[2013]25号2013.2.619山东阳谷祥光生态工业园区环发[2013]25号2013.2.620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25号 2013.2.621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发[2014]145号2014.10.1122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发[2014]145号2014.10.112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发[2014]145号2014.10.1124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发[2014]145号2014.10.1125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环发[2014]145号2014.10.1113.批准建设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序号 名 称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1 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贵港 环函[2001]170号 2001年8月14日 2 南海国家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 环函[2001]293号 2001年11月29日 3 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建设示范园区 环函[2003]102号 2003年4月18日 4 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区 环函[2003]115号 2003年4月29日 5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 环函[2003]324号 2003年11月18日 6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环函[2004]113号 2004年4月26日 7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函[2004]114号 2004年4月26日 8 贵阳市开阳磷煤化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 环函[2004]418号 2004年11月22日 9 郑州市上街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函[2005]144号 2005年4月21日 10 包头钢铁生态工业园 环函[2005]536号 2005年12月8日 11 山西安泰集团 环函[2006]198号 2006年5月18日 12 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 环函[2006]347号 2006年9月11日 13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函[2006]417号 2006年10月24日 14 绍兴袍江工业区 环函[2006]481号 2006年12月4日 15 青岛高新区市北新产业园 环函[2007]166号 2007年5月16日 16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08]75号 2008年8月25日 17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09]3号 2009年1月7日 18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 环发[2010]45号 2010年4月1日 19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0]45号 2010年4月1日 20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0]45号 2010年4月1日 21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0]104号 2010年8月26日 22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0]104号 2010年8月26日 23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0]117号 2010年9月20日 24 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 环发[2010]129号 2010年11月4日 25 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0]129号 2010年11月4日 26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0]129号 2010年11月4日 27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0]129号 2010年11月4日 28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0]149号 2010年12月25日 29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0]149号 2010年12月25日 30 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0]149号 2010年12月25日 31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0]149号 2010年12月25日 32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1]46号 2011年4月2日 33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1]46号 2011年4月2日 34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1]46号 2011年4月2日 35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1]122号 2011年10月10日 36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1]122号 2011年10月10日 37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1]122号 2011年10月10日 38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1]122号 2011年10月10日 39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2]64号 2012年5月30日 40 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2]64号 2012年5月30日 41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2]64号 2012年5月30日 42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2]64号 2012年5月30日 43 上海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 环发[2012]114号 2012年9月3日 44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2]114号 2012年9月3日 45 天津港保税区暨空港经济区 环发[2013]24号 2013年2月6日 46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3]24号 2013年2月6日 47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24号 2013年2月6日 48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24号 2013年2月6日 49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26号 2013年2月5日 50 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3]26号 2013年2月5日 51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41号 2013年4月9日 52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41号 2013年4月9日 53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 环发[2013]41号 2013年4月9日 54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53号 2013年4月18日 55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53号 2013年4月18日 56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53号 2013年4月18日 57 广东东莞生态产业园区 环发[2013]53号 2013年4月18日 58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环发[2013]53号 2013年4月18日 59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环发[2013]158号 2013年12月20日 60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环发[2013]158号 2013年12月20日 61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158号 2013年12月20日 62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发[2013]158号 2013年12月20日

    申报国家级园区条件(申报国家级园区条件怎么写)

    三、国家6部位对化工园区认定标准与江西省认定标准的区别

    六部委联合认定标准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包含管理机构、选址布局、产业规划、安全环保、危废处理等12条要求。江西省认定标准科学规划布局、集约创新发展、安全绿色发展、设施服务共享。

    六部委联合园区认定的内容有3条。《办法》明确,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园区管理的内容有5条。《办法》明确,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办法》规定,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办法》还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遵循以下原则:科学规划布局。化工园区选址应符合设区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应符合国家、区域、地方产业发展规划要求。集约创新发展。化工园区按照产业链条布局专业特色发展,坚持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绿色发展。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设施服务共享。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四、园区可以申报哪些国家级示范项目?

    你好,可以具体点说明要申报哪个类型的特色产业园,我做过省级广告产业园、省级工业设计基地、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省级动漫产业园等等,不知道是否对你能有帮助

    一般来说,申报此类项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考虑:

    1. 具体特色产业发展背景、趋势;

    2. 申报特色产业园的SWOT模型分析,重点说明优势;

    3. 建设特色产业园的规划;

    4. 具体保障措施,包括领导分工、后勤保障、政策支持等等。

    具体地,你说下要申请哪方面的产业园,如果我申报过的,我可以给你个参考模板。

    以上就是关于申报国家级园区条件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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