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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建设部2009第87号文件(住建部200987号文)

    发布时间:2023-03-05 15:20:42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598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据建设部2009第87号文件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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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目录列表:

    据建设部2009第87号文件(住建部200987号文)

    一、建质2009 87号与住建部37号令哪个优先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关于基坑的1.基坑的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请专家论证)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建筑模板支撑 什么高度 大跨度 几米? 有没有一个规范??

    模板支撑系统相关规范要求 :

    1、对跨度不小于4m的梁、板,其模板起拱高度宜为梁、板跨度的1/1000~3/1000。

    2、采用扣件式钢管作模板支架时,支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支架搭设所采用的的钢管、扣件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杆纵距、立杆横距、支架步距以及构造要求,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2)立杆纵距、立杆横距不应大于1.5m,支架步距不应大于2.0m;

    (3)立杆接长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两个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一步距内。

    (4)立杆步距的上下两端应设置双向水平杆,水平杆与立杆的交错点应采用扣件连接,双向水平杆与立杆的连接扣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5)支架周围应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支架长度或宽度大于6mm时,应设置中部纵向或横向的竖向剪刀撑,剪刀撑的间距和单幅剪刀撑的宽度均不宜大于8m,剪刀撑和水平杆的夹角宜为45-60度;

    (6)立杆、水平杆、剪刀撑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0.8m,且不应少于2个扣件连接,扣件盖板边缘至杆端不应小于100mm。

    (7)立杆纵向和横向宜设置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立杆底部不宜大于200mm,横向扫地杆宜设置在纵向扫地杆的下方;立杆底部宜设置底座或垫板;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

    (8)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据建设部2009第87号文件(住建部200987号文)

    扩展资料:

    建筑模板支撑架根据其材质进行分类:

    1、木质建筑模板支撑架:所有支撑架的主、副楞及支撑立杆全部由木材制成;

    2、高大建筑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3、钢性建筑模板支撑体系:支撑架的全部用料都为钢制性材料,而且具备可伸缩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模板支撑

    三、满堂红脚手架高度超过多少米需要做专家论证?

    满堂红脚手架高度超过50米需要做专家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对于脚手架工程来说,需要论证的范围为: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据建设部2009第87号文件(住建部200987号文)

    扩展资料

    满堂红脚手架的构造要求及技术措施

    在结构施工时,主体内采用满堂式钢管脚手架。脚手架安装完毕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员验收后才能使用。 

    1、基本要求: 

    用扣件式钢管搭设的脚手架,是保证安全施工的结构,它要求承受施工过程中垂直和水平的作用力,直接影响施工作业的顺利和安全进行,因此脚手架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在施工中受到各种正常荷载时不发生失稳倒塌、变形倾斜、摇晃或扭曲现象,以确保安全。 

    2、受荷情况: 

    采用Ф48×3.5钢管、扣件、丝杠等构成的脚手架,立杆和水平杆是主要受力构件,剪刀撑是保证脚手架整体强度和稳定性的杆件,并具有加强脚手架抵抗垂直和水平作用力的能力,扣件是脚手架组织整体的连接件和传力件。 

    3、脚手架基础: 

    搭设满堂式脚手架时,脚手架的场地必须夯实、平整,基础结构板面砼强度达到设计要求75%以上。 

    4、垂直荷载传力路线: 

    施工荷载、多层板、方木、水平杆、丝杠、立杆、基础或结构板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满堂脚手架

    四、建设部的2008年91号文和2009年87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以上就是关于据建设部2009第87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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