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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产业园景观设计(西宁产业园景观设计招标)

    发布时间:2023-03-08 10:18:28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77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西宁产业园景观设计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的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球各地,相关业务请拨打电话:175-8598-2043,或添加微信:1454722008

    文章目录列表:

    西宁产业园景观设计(西宁产业园景观设计招标)

    一、多巴以后会不会拆迁

    没直接公示的话近期不会拆迁。

    湟水河穿城而过,见证了多巴的过去,如今又继续守望,迎接一座西宁城市副中心的诞生。

    超前规划 发展可期

    靠着湟水河的滋润,多巴孕育和发展了灿烂的农耕文明。东距省会西宁市20余公里,青藏铁路、109国道、西和高速、京藏高速、315省道、大湟公路的穿境而过,使其具备西宁市城市副中心建设的基础条件。

    本着“面积为13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33.9平方公里,至2030年规划人口规模达到30万人。”的总规划,西宁市紧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按照“一区两翼四园”区域协调发展布局,以河湟文化为内涵,逐步将多巴朝着全省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旅游产业改革创新区为标志的省会城市副中心全力打造。

    航拍多巴新城新华联旅游城(摄影:黎晓刚)

    2015年6月按照“从容规划、从容建设、从长计议”的原则,多巴新城管委会首先启动编制完成《多巴新城战略规划》,明确了新城功能定位以及发展战略,后为开拓思路,创新发展理念,又开展《多巴新城概念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国际方案征集活动,最终确定《西宁市多巴新城总体规划(2016-2030)》。

    万事之始,事无巨细。五年来,管委会先后编制完成了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通信、人防和地下空间八类市政专项规划和《多巴新城重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提升城镇基础设施功能,编制《多巴新城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为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网络,编制完成《多巴新城综合交通规划》;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开展《多巴新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为提升新城城市建设品质,开展多巴新城城市风貌导则编制、多巴湖片区及河湟片区的城市设计工作;本着先安置后拆迁的工作思路,编制完成五个片区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已分批实施,以安置促征迁,为征迁农户解决后顾之忧,为项目开发腾空土地。

    “多巴新城作为西宁市城市副中心,将成为西宁市未来新型城镇化发展、城市空间拓展、功能结构完善、主城区人口疏解、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的重要空间载体。其开发建设对于西宁市落实国家与区域重大战略,谋划城市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多巴新城管委会副主任赵红说。

    与“绿”为伴 宜居宜业

    正值国庆假期,漫步在西宁园博园,夕阳里,树叶微黄,虫叫鸟鸣,一派生态宜居的迷人景象。

    西宁园博园位于多巴新城康城村南侧。园区内水系贯通,植物种类丰富,园林造型布局巧妙,海绵城市理念也融入园林建设和苗木栽植中。

    为在生态脆弱、欠发达地区走出一条整体实现绿色发展的新路子,2015年8月,西宁市委市政府决定将6540亩工业用地用于建设西宁园博园。由此也可看出,多巴新城的规划发展是“大处着眼、细节着手”,奔着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让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归属感。

    西宁园博园位于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总规划占地面积6540亩,所处位置平均海拔2200米,集中展示了高原园林、自然风貌、河湟文化等特色景观。(摄影:张进萍)

    不仅仅是园博园,在多巴新城的建设中,“绿色”始终是其发展的永恒底色。结合“河湖清”行动更好实施“城市空间重构”和“双城联动”战略,新城针还对性的开展了“四河一湖十一条沟道”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

    据了解,2015-2019年多巴新城共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84.94亿元,其中生态建设投资占了不少比例。

    为给园博园提供良好的生态载体,投资1.37亿元,开展湟水流域教场河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保护工程,使得当地生物多样性将得到有效保护,水土流失得到遏制的同时,使河流的水文泥沙分配状况有一定改善;

    为使湟水河降低含沙量和次生地质灾害,总投资2.5亿元开展西纳川河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一举提高了项目区域内的植被覆盖率,减少了土壤风蚀,增加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能力;

    为改善河道环境和水体质量,湟水河湟中县段河道治理工程正在抓紧建设中,目前已完成河道1.568公里的治理,待完工后利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为使水土资源得到较合理的开发利用,投资1.02亿元开展甘河生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改善了当地的生产条件,提高了甘河防洪能力,两岸环境进行绿化整治后,也提高了城市品质;

    为改善多巴新城总体生态环境,做到泥不下山、水不出沟,新区总投资3.2亿元,对周边11条沟道进行综合治理,主要实施山体植被修复和种植、防治水土流失与侵蚀等工程,治理总面积约1019.57公顷,项目实施后,林草覆盖率将达到90%以上。

    城市发展,教育为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新城建立占地314亩的湟中区职业教育多巴新校区,其中一期主要建设综合楼、实训楼、食堂、男女生公寓、风雨操场、运动场及室外工程,目前已建成并交付使用。同时,新建多巴镇清源学校,解决约3000名学生教育问题,极大的缓解多巴地区教学资源紧张现状。

    在其他基础设施方面,新城5年来相继开工建设了一批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生工程。

    总面积3990平米的燕尔沟消防站建设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多巴新城小寨体育中心可为1.2万人提供文体活动服务;小寨、物流片区加压泵站工程建设,有效解决了周边村子吃水难的问题,提高了居民生活质量;西宁市多巴污水处理厂目前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公共停车场及公交场站项目已投入使用,极大夯实了多巴地区停车设施,解决了童梦乐园停车、开园及运行的问题;湟中县多巴医疗综合体建设项目,截至目前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藏医院主体工程已完工;多巴综合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目前也已完成场地平整及临建搭设。

    湟中区副区长胡生玉说, 7月22日,湟中县正式撤县设区进入新的发展时代,新的湟中区以更高站位谋划推进多巴城市副中心、西宁文化旅游产业园建设,着力打造省会隆起的增长极和全省新型城镇化示范区,为省会隆起提供有力支撑,未来估算多巴新城总投资将达到总投资达到4000亿元。

    站在新的起点上,多巴新城再出发!

    二、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景观照明水平,美化城市夜景,优化人居环境,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观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

    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具、灯杆、工作井、地上地下管线及其他附属设备。第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楼体景观照明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河道、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等景观照明的设置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景观照明并网工作和智能控制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城市景观照明工作负责,承担楼体亮化的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并网等各环节工作。

    规划、财政、房产、园林、公安、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等标志性景观河道及其两侧堤岸或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和广场周边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三)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四)公园、绿地、广场、车站、桥梁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

    (五)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博物馆、标志性建筑物、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场所、三星级以上宾馆等公共场所;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范围。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片区夜景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相关规划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范围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其配套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投资纳入该项目总投资。

    本规定实施以前竣工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以及需要改造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或者改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片区夜景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验收不合格的,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十一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改造及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强制性标准、光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政府支持城市景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景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环保水平,降低城市景观照明能耗。鼓励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十三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建筑物、构筑物和周边自然环境特点,体现出不同的主题,突出风格,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第十四条 纳入并网控制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费用由财政列支。

    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本辖区内的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鼓励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

    三、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优化人居环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观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第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照明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照明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园林、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景观照明严格按照规划标准设计和建设,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满足人的安全和舒适感,避免光污染,使夜间景观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协调。第七条 市辖区内的下列设施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及其他城市景观河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三)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四)公园、绿地、车站、城市立交桥等市政公用设施;

    (五)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场所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设施。

    市辖县景观照明设施设置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的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划定。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配套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

    在实施本条第一款的建设项目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施方案和施工图,并征求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验收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知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条 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改造及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强制性标准、合理用电标准、光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或者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建设和改造。第十二条 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城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和政府为主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经费,应当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第十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移交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二)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设施所有权人负责。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第十五条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维护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

    (二)符合纳入统一管理的城市照明技术和安全标准;

    (三)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四)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四、西宁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青海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西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革命纪念胜地、寺观教堂、温泉疗养地、自然保护区、度假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水库以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域。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农牧、林业、城管执法、国土资源、水利、文化、体育、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景点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旅游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引导、配套和扶持。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八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九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景区景点内游览、景区景点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景点环境协调一致。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景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三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第十四条 在旅游景区景点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景点内倾倒建筑垃圾。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以游客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游客服务机构,为游客提供游览讲解、咨询、投诉、医疗救护等相关服务;

    (三)按照规定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景区引导标示标牌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七)按照规定填报旅游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节假日报表;

    (八)经营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经有关法定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九)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十)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及人文景观;

    (十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环境卫生工作;

    (十二)主动接受旅游、价格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西宁产业园景观设计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如有疑问,可拨打网站上的电话,或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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