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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万资产评估收费(评估收费最新标准)

    发布时间:2023-03-01 19:23:23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499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3000万资产评估收费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3000万资产评估收费(评估收费最新标准)

    一、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资产评估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和执业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格(含资质,下同)证书,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

    评估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第四条 评估机构分为综合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机构。

    综合评估机构是指取得综合评估资格证书,从事土地、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

    专业评估机构是指取得某一专业评估资格证书,从事某一专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第五条 评估机构的设立和执业资格实行“分类审核、统一审批”原则。

    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实行A、B、C等级管理制度。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资产评估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评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市评估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工商、税务、物价、土地房屋、林业、乡镇等资产评估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专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估机构的设立和执业资格的审批或审查。第七条 市评估主管部门、市专业主管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评估机构,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不得参与评估机构的执业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第二章 执业资格等级标准与执业范围第八条 A级综合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国家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B级综合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70万元人民币;

    (二)专职职龄评估人员不少于2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4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4名,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名,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专业分别不少于2名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估执业时间不少于3年,有固定经营场所、现代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C级综合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专职职龄评估人员不少于9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2名,土地估价师不少于1名,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专业分别不少于1名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现代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九条 A级专业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国家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B级和C级专业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国家和市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综合评估机构执业范围:

    (一)A级可从事证券评估业务在内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及资产评估咨询业务;

    (二)B级可从事除证券评估业务以外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及资产评估咨询业务;

    (三)C级可从事除证券评估业务以外的帐面价值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及资产评估咨询业务。

    专业评估机构执业范围:

    (一)A级按国家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B级和C级按国家和市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依法开展评估业务,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确认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确认,并办结有关变更手续。

    评估机构依法开展土地、房屋等资产抵押评估业务,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所涉及的抵押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设立评估机构资格和评估机构申请执业资格等级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和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五)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设立评估机构资格的除外),评估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设立评估机构资格的除外);

    (七)两个资产评估模拟案例。

    申请设立评估机构资格和评估机构申请执业资格等级应报送的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下面是我为您收集整理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3000万资产评估收费(评估收费最新标准)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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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企业原购买一幢办公楼,历史成本3000万,现市场评估6000万

    如果只从理论层面考虑,这个题目还是可以操作的,实际上是要将成本计价改为公允价值计价,涉及的是房产,所以将该房产转为以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就可以达到目的了。

    从实务角度考虑就没有可行性了,一方面,公允价值计价,要有极其充分的证据,如资产评估报告等,这些往往就会要企业付出比较大的费用,另外一方面,确认3000万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当于增加了3000万的利润,要缴纳750万元的所得税,花750万的税金去换取融资机会,除非企业想自杀。

    四、年终利润审计费按资产的多少?

    有按资产的一定百分比算的.还有按收入的百分比算的.

    给你一个收费办法.你看一下吧.

    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

    为了统一我省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严肃注册会计师职业纪律,更好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精神》和财政部《加快发展会计咨询业的规划纲要和政策要点(草案)》的规定,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参照国内外同行业的收费办法,总结我省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本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重新加以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在经济上实行自受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二、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分计件和计时两类。对承办具体业务项目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办一般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

    (一)计件收费标准按委托单位经济性质的不同分为如下三类: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涉外经济业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2、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种联营企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3、上市(募集公司)股份制企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4、本省会计师事务所与外国或港、澳地区会计公司合作办理的业务,可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分为如下五类:

    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人民币200元;

    2、注册会计师 每人每小时人民币150元;

    3、会计师 每人每小时人民币70元;

    4、助理会计师 每人每小时人民币45元;

    5、会计员及一般工作人员 每人每小时人民币25元。

    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国营、集体、私营、联营等企业委托的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并收取人民币。但对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委托的,可以收取外币或外汇人民币。

    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单位,如委托办理各项业务时,可以优先安排,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减收10%--20%以示优惠。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人选,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也可以由委托单位提出人选意见,经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后安排。但指定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人员必须与委托单位无利害关系。

    五、委托单位委托办理属于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单位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费用。

    六、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应填具业务委托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后,一份存会计师事务所,一份存委托单位。在办好委托手续之后,应按收费标准,先收50%,工作完成后再收其余的50%,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按委托书所列要求派员进行工作。如该项目委托方因故中途停止的,所收费用不再退还。

    七、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国内各地委托单位。

    凡外省市、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派员来本省执行业务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收取费用。

    八、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式五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本的,酌收成本费及翻译费用。两种文本遇有解释不一致时,应以中文本为准。

    九、本试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是业务收费的下限,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委托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的大小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金额,任何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得搞削价竞争。

    十、本试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涉外经济业务收费标准。

    附表二:国内企业、事业单位收费标准。

    附表三:上市(募集公司)股份制企业收费标准。

    附表一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涉外经济业务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人民币元

    号 收 收费依据

    项目 准 按项目或企业的投资总额(美元)

    100万美元以下 101—500万美元 501—2000万美元 2001—5000万美元 5001—7000万美元 7001—10000万美元 10000万美元以上

    1、经济业务见证 (1)委托人自作可行性研究报告,事务所对经济部分提出意见予以见证。 2000 300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按万分之三计算

    (2)委托人提供经济资料,事务所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部分)并予以见证。 3000 5000 7000 12000 18000 22000 按万分之三计算

    (3)委托人提供技术与经济资料,事务所综合性研究报告,并予以见证。 5000 7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按万分之四计算

    (4)委托人自订合同、章程、协议、事务所予以辅导并提出审阅意见。 2000 2500 4000 6000 8000 10000 按万分之二计算

    (5)委托人提供资料,事务所代拟合同、章程、协议等。 3000 4000 5000 7000 10000 12000 按万分之二计算

    2、 验证资本 (1)一次验证 3000 5000 7000 10000 15000 20000 按万分之三计算

    (2)多次验证,第一次按(1)项标准70%收费,以后每次按(1)项标准50%收费。 × × × × × × ×

    (3)各方投资如均为现金,按(1)、(2)项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500元。 × × × × × × ×

    3、设计会计制度 (1)委托人自行设计,事务所辅导并提出审阅意见。 2000 2500 3000 4000 5000 6000 按万分之一计算

    (2) 事务所代为设计,并进行辅导。(注:印刷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按万分之四计算

    4 检查验证会计报表 3000 5000 8000 12000 15000 20000 按万分之三计算

    5 常年会计顾问 3000 5000 8000 12000 15000 20000 按万分之三计算

    6 解散清算审计 5000 7000 10000 14000 18000 25000 按万分之三计算

    7 专项审计(包括经济纠纷案件查帐)按案件内容及工作量决定。

    8 代理申报企业所得税。(只限填报申请表,不涉及审计内容) 500 500 500 800 800 1000 按万分之零点二收费

    9 代理申报个人所得税 按应纳税的5%计算,但每一件收费起点为100元。

    10 代理各种登记业务。(每项每次1000元) × × × × × × ×

    11 其 他 另 行 商 定

    注:如企业无投资总额只有注册资本的按上述标准加倍收费。

    附表二

    国内企业、事业单位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项 目 100万元以下 101万元至500万元 501万元至1000万元 1001万元至3000万元 3001万元至5000万元 5001万元至一亿元 10001万元至二亿元 二亿元以上

    1 设计会计制度并辅导执行 3000 5000 7000 10000 12000 15000 20000 按万分之一点五计算

    2 帮助建立车间成本核算,并辅导执行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按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3 担任常年会计顾问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按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4 验证资本 2000 3000 4000 5000 7000 10000 15000 按万分之一计算

    5 发行股票查帐与效益预测(每年) × 3000 4000 5000 7000 10000 15000 按万分之一计算

    6 检查验证会计报表 2000 3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5000 按万分之一计算

    7 专题查帐(包括经济纠纷与贪污案件)按案件金额的5%至30% × × × × × × × ×

    8 企业经营管理全面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建议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10000 按万分之一计算

    9 企业经营管理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建议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5000 按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10 帮助联营企业编制可行性研究 25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按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11 帮助联营企业拟定合同、章程、协议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按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12 办理各种登记(每项每次500元) × × × × × × × ×

    13 会计电算化设计及其他 另 行 商 定

    14 资产评估 按有关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执行

    注:1、50万元以下的验证资本,收费酌情降低,但最低不小于400元;

    2、基建工程审计收费,新建工程审计劳务费按核减金额的5%,房屋大修和装饰工程按核减金额的8%—10%收费;

    3、收费依据:企业按资本金、事业单位按资产总额(人民币)作为收费依据。

    附表三

    上市募集公司、股份制企业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人民币元

    收费内容 项目 500万元以下 501万元至1000万元 1001万元至3000万元 3001万元至5000万元 5001万元至1亿元 10001万元至5亿元 50001万元至10亿元 10亿元以上

    费 查帐验证年度会计报表(效益预测每一年) 40000—50000 50001—60000 60001—70000 70001—80000 80001—100000 100001—130000 130001—180000 18万元以上

    查帐验证中期会计报表 22000—28000 28001—33000 33001—38000 38001—44000 44001—55000 55001—70000 70001—100000 10万元以上

    查帐验证资本 22000—28000 28001—33000 33001—38000 38001—44000 44001—55000 55001—70000 70001—100000 10万元以上

    解散和破产清算 40000—50000 50001—60000 60001—70000 70001—80000 80001—100000 100001—130000 130001—180000 18万元以上

    单项查帐和鉴定经济案件证据 按劳务计时收费

    经济管理和财会咨询并出具报告 10000—12000 12001—17000 17001—22000 22001—25000 25001—28000 28001—31000 31001—35000 35000元以上

    代理纳税申报 按应纳税额的3%——5%计算收费

    劳务收费 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人民币200元; 4、助理会计师:每人每小时人民币45元;

    2、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人民币150元;5、会计员及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小时人民币25元。

    3、会计师:每人每小时人民币70元;

    注:收费依据按企业资产总额(人民币)作为收费依据。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2]价费字625号,1992年12月十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省级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总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档次 计费额(万元) 差额计费率‰ 帐面原值 (万元) 计算额度 (万元) 计费率‰ 评估收费(元)

    1 100以下 (含100) 6 50

    100 100以下 6 3000

    6000

    2 100以上~1000 (含1000) 2.5 200

    400

    600

    800

    1000 100—1000 2.5 6000+2500=8500

    6000+7500=13500

    6000+12500=18500

    6000+17500=23500

    6000+22500=28500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0.8 2000

    3000

    4000

    5000 1000—5000 0.8 28500+8000=36500

    28500+16000=44500

    28500+24000=52500

    28500+32000=60500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5000—10000 0.5 60500+5000=65500

    60500+10000=70500

    60500+15000=75500

    60500+20000=80500

    60500+25000=85500

    5 10000以上 0.1 15000

    20000

    30000

    50000 10000以上 0.1 85500+5000=90500

    85500+10000=95500

    85500+20000=105500

    85500+40000=125500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3000万资产评估收费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如有更多相关问题,可拨打网站上的电话,或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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