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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城区景观设计(邯郸城区景观设计公司排名)

    发布时间:2023-03-10 13:48:16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26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邯郸城区景观设计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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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目录列表:

    邯郸城区景观设计(邯郸城区景观设计公司排名)

    一、冬天邯郸一日游适合去哪

    冬天去邯郸一日游的地方如下:
    1.古建筑之美——玉皇阁:
    在离南香堂不远的峰峰矿区纸坊村,有一座临街的小楼,看似不起眼,实则建于明代。因小楼内供奉着玉帝,故名“玉帝阁”。这座玉皇阁建在古太行山八景之一的“交口”要道上,形势险要。
    这座玉皇阁是一座砖结构的无梁拱顶建筑,具有很高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玉皇阁作为明代的特色建筑,基本保存至今,非常有价值,是值得一去的古建筑!
    2.最美山村——王金庄:
    王金庄,位于太行山中一个不起眼的小山村。石屋、石街、石巷、石桌、石凳、石磨、石磨,简直就是一座天然的石头博物馆。王金庄的建筑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每一条小巷、每一个院落都散发着淡淡的古韵,透露着厚重的历史质感。
    清晨走在弯弯曲曲的窄巷子里:石路上的灯光可以照出一面镜子,石墙陈旧沧桑,石门洞里驴叫,烟洞里炊烟袅袅,石屋前小脚老太太微笑...它让人瞬间穿越时空,回归简单。
    3.紫气东来——看子山;
    子山,位于邯郸县、武安县、永年县交界处,是太行山的残脉。因其裸露的巨石和悬崖多为紫色、金黄色和褐色的“紫色应时”,故称子山。梓山不仅有独特的自然景观,而且有丰富的历史文化积淀。
    它融合了赵文化、佛道文化、汉文化、元文化和姓氏文化。严冬时节,紫山成了雪中的一片白色世界。天气晴好,阳光明媚,雪松、疏林、偏僻的村落静谧而悠远,别有一番滋味。
    4.曹魏遗址-邺城故事:
    历史上,邺城是曹魏、后赵、魏冉、颜倩、东魏和北齐的古都。它是汉末曹操的大本营,实际上是中国北方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中心。邺城始建于春秋时期的齐桓公,于公元580年被彻底摧毁。它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200多年。
    在隋文帝杨迪的指挥下,邺城满目疮痍,泛滥的漳河将邺城废墟掩埋在地下。目前我们能在地表以上看到的邺城遗迹,只有曹操修建的三座中的金凤台和铜雀台。

    二、河北大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怎么样?

    河北大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是2013-07-01在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56号(邯郸市规划科研大厦)(原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大街机床厂西南角)。

    河北大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403072075888A,企业法人崔建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河北大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城乡规划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园林景观设计;旅游规划设计及咨询;土地规划设计;工程测量;工程咨询;规划、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以上项目按资质证核准的范围经营)。在河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983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1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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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邯郸园博园有什么好玩的

    邯郸园博园好玩的介绍:

    1、山水邯郸:总面积3.08万平方米,其中主场馆建筑面积1.98万平方米,分为植物科普馆、艺术馆、主展馆和报告厅四个部分。在主场馆顶部以邯郸山为意向打造气势恢宏的景观建筑。

    2、浮光揽月:通过入口广场沿花径坡道下到主游览区,一个巨大的人工湖映入眼帘。起伏交错的栈道穿越水畔,与流线的铺装相映成趣。浮光揽月还设有灯光水秀。

    3、清渠如许:占地面积约9.8万平方米,融入“梯田”的自然元素,体现“山水园林情绿色复兴梦”。在清渠如许峰顶建有园区景观至高点环形连廊,站在连廊上俯瞰全园,可感受“一览众山小”的壮阔。

    邯郸城区景观设计(邯郸城区景观设计公司排名)

    4、青山画卷:利用原有堆积的矿渣进行部分换填,打造台田花海。

    5、古风遗痕:位于汉墓遗址文保区内,是花海植物景观的文保区。

    6、芳草寻鹤:连通了邯郸的母亲河沁河,设计中对原生态的湿地环境进行保护,陂塘和树岛营造了有利于生物栖息的小环境。

    7、邯郸园:是园博园核心游览区的景点之一,以开放式的园林博物馆为主题,以时间为线索,从上古女娲神话到解放战争结束,将磁山文化、赵文化、建安文化、太极文化、红色文化等,以主题园的形式,着重体现邯郸千年文化历史积淀。

    8、石家庄园:以藁城“宫灯文化”为主题,围绕宫灯的样式、材料、制作工艺、民俗文化等内容,结合展园内迎旭轩、观澜榭、伴月廊、叠水飞瀑等主要景点,生动形象地展现了具有石家庄地域特色的宫灯文化主题和展园特色。

    9.张家口园:位于园博园核心文化游览区、湿地修复实践区和涧沟村三大分区交汇处。园区以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为创意点,结合2022冬奥会这一靓丽名片,融合现代科技元素,打造了以“首都两区山水奥运”为主题的绿色园林。

    四、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法律法规

    http://www.gywygl.com/rule.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城区。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四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有关部门应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

    第八条 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向广大市民公 示。

    第十条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除外。

    第十一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的详细规划,须经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在实施中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人员必须具有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没有《法人委托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应突出对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和调控作用。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具体核定。

    第十六条 加强对城市市政和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确保河流、铁路、民航等重点项目用地。

    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须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按城市规划集中布置。城市中心区现有工业企业,应按照城市规划逐步调整,有计划地退出城市中心区。

    第十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成街成片地进行。严禁零星征地插建。

    主城区旧城改造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确定。峰峰矿区和各县(市)旧城改造区的范围,由所在地各区、县(市)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地震监测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高压供电走廊、邮电通信线路、文化体育场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安全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用地以及其他国家禁止占用的土地或者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建设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规模等内容;

    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3、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图纸、资料。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项目进行选址,核定土地使用性质和规模,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出让、转让和拍卖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包括新征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计划;

    3、现状地形图(1:500);

    4、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设计方案;

    5、其他与项目有关文件、图纸。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文件、图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地形图上标示建设用地范围和按城市规划要求代征用地范围,标示有关规划控制线,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单位、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经规划、土地部门定位丈量,方可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抄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新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一)有闲地可利用的;

    (二)通过改造可满足用地要求的;

    (三)国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扩建项目;

    (四)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护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30日内清场退地,恢复原貌。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使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抵押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章 城市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筑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应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提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现状地形图(1:500);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及现状基础条件,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设计方案,其中大型公建、临主要街道的建筑、重要建筑,大型雕塑、城市标志须报送两套以上方案;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体量、造型、色彩、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内容;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和各县(市)标志性建筑、标志性雕塑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邯郸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建设单位按审定方案报送拟建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临时建筑、低层建筑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二条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最凸出部位计起)。

    (一)建筑高度15米以下(含本数)的不得小于4米。

    (二)建筑高度15至24米(含本数)的不得小于6米。

    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得小于10米。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室外标高不得擅自抬高。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公共建筑不超过0.6米,住宅不超过0.45米,退让道路红线不计台阶,否则应适当多退道路红线。

    第三十四条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亮化。

    第三十五条 公共建筑、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六条 多层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按附表一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地界外是住宅、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的,除须满足附表一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十九条(一)至(五)款之规定;

    (三)旧城改造区内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南侧新建建筑退让北地界不得小于新建楼高的一倍;

    (四)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北侧新建建筑退让南地界不得小于6米;

    (五)地界外是河流、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规定:

    (一)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视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容积率

    1、旧城改造区:多层≤1.7 中高层≤2.0 高层≤3.5

    2、新区开发区:多层≤1.4;中高层≤1.8 高层≤3.0

    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

    (二) 建筑密度

    1、 旧城改造区 多层≤30% 高层≤25%。

    2、 新开发区 多层≤28% 高层≤20%。

    (三)绿地率

    旧城改造区≥25% 新开发区≥30%

    (四)人均公共绿地

    旧城改造区≥0.5平方米 新开发区≥1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住宅的日照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四至七层住宅之间楼的日照间距按附表二规定的要求控制;

    (二)三层(含三层)以下住宅楼日照间距按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三)七层以上住宅楼的日照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四)住宅底层为其他用房时的日照间距可适当折减;

    (五)各类建筑物与北面的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之间的日照间距按上述几款规定再增加10%。

    第四十条 当多层住宅与各类多层建筑物之间平行布置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避免视线干扰等因素,其间距不得小于14米。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况建筑物的日照间距均以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

    (一)住宅楼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米;

    (二) 建筑物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米;

    (三)建筑物的错接距离不大于4米。

    第四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总长度应控制在75米以内。 多层以上住宅楼提倡建设公共停车场或半地下储藏室。

    第四十三条 临街布置的住宅楼,其出入口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道路。临城市道路住宅楼的阳台,应统一封闭,其形式要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第四十四条 主城区内严格禁止零星插建住宅,限制建设低层住宅或别墅式住宅。

    第四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不得建设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完毕后自行无偿拆除,腾清场地,因故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无条件拆除,并且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各类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书报栏等设施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工业专用管线及其所属构筑物和道路工程等。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填报管线工程规划申请书、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

    (三)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纸(图纸比例尺要求:隐蔽工程1:500,地面工程一般不小于1:2000,坐标高程系统应符合城市统一要求)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 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走向、位置、标高、断面要求进行建设。需作变更时,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新建道路应按规划统筹建设各种地下管线,合理安排用户甩线。新建桥涵应按规划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

    第五十二条 主要地下管线应按道路西侧或北侧布置给水、煤气、电力管线,东侧或南侧布置排水、热力、电讯管线。道路宽度在45米以上各类管线应双侧布置。同类管线应同沟敷设或同杆架设,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设。

    第五十三条 临街建筑配置管线不宜沿街布置,确需临道路一侧布置的,应退出道路红线。

    第五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五十五条 雨水、污水要严格实行分流排水体制。已有合流管道要逐步进行改造。按规划要求需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要达标排放。

    第五十六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尚未实行集中供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

    第五十七条 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绿地与管线施工发生矛盾时,应服从施工需要。建设单位负责赔偿恢复所需费用。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放线通知单。放线后,凭放线通知单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或管线工程施工至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复土。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填报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2、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图件等;

    3、核准的验线、复验单;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性质等);

    (二)未按规划要求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的;

    (三)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硬化、停车等配套工程的。

    第六十二条 规划监察人员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城市规划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拍摄、录制有关证据,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有权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并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开工、质检等各种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第六十六条 下列情况属违法用地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占用土地的;

    (二)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使用面积的;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占地的;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使用土地的。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况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开工建设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违法审批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复验建设的;

    (五)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的;

    (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建筑的;

    (七)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各类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书报栏等设施的;

    (八)擅自凿井取水的;

    (九)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六十八条 对下列违法建设工程,应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一)非法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河道、文化体育用地、泄洪区、高压供电走廊、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二)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景观的;

    (三)妨碍城市交通、通讯、消防及航空安全的;

    (四)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生态的;

    (五)危及自身或相邻建筑安全的、严重影响相邻日照等居住环境的;

    (六)严重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七)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复验进行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为非经营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为经营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其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十三条 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强制拆除。

    第七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休养区、文物风景旅游区,依照本细则进行规划和管理。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OO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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