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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级设计院资质转让(乙级设计院资质转让流程)

    发布时间:2023-03-19 15:40:03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916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乙级设计院资质转让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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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乙级设计院资质转让(乙级设计院资质转让流程)

    一、电力设计资质办理条件

    不同类型的电力设计项目,需要不同类型的电力设计专业资质,从项目规模,大家自行对应具体需要的资质类型及等级。

    1、电力设计行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接一切设计项目无限制,乙级可以承接中型、小型项目。

    2、电力设计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接对应专业甲级设计规模无限制,乙级应该中型、小型项目与专业对应的设计范围。

    企业取得电力设计资质的方法

    1、通过建设厅申请而得到:具体流程: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或者设计院形式;根据电力设计资质办理目标,配置注册相应的人员,按照建设厅审批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提交主管部门审批,经过审查合格,公示通告之后,领取相应的电力设计资质。周期大约3个月;优点:无债权债务担心,成本较低;缺点:周期较长,而且不可控。

    2、通过市场上股权转让而得到:具体办理流程:通过寻找符合需求的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办理流程付款,经过工商局将目标电力设计公司股权收购过来,拿到新营业执照,通过资质变更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过程,完成收购,直接获取公司控制权。

    周期大约1-2个月左右。优点:目标可控,周期短;缺点:需要做好全面尽职调查,方可避免后期债务,成本较高。

    二、河南有哪些设计院

    1.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

    成立于1980年,隶属于郑州大学,是一所集工程勘察、设计、研究、咨询、开发为一体的综合设计研究院,前身为郑州工学院综合设计研究院、郑州工业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2013年7月,整体改制为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创建于1951年,是拥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国家大型综合设计研究院,隶属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前身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始建于1964年,是一家综合性全国性工程设计咨询单位。

    拥有公路行业设计甲级、市政行业设计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测绘、甲级、工程咨询(公路、市政、建筑)甲级、工程监理(公路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甲级、工程试验检测甲级等甲级资质20余项,业务范围基本覆盖了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4. 郑州市建筑设计院

    始建于1958年,是建设部批准的甲级建筑设计单位。

    具有国家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城乡规划乙级资质、风景园林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乙级资质、市政行业(道路、给水、排水工程)专业乙级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丙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大中型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居住小区规划设计、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招标咨询等各项服务。

    5. 中赟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前身为煤炭工业部郑州设计研究院,创立于1971年,是原煤炭工业部重点设计院之一,全国首批核准的甲级工业设计院,建设部命名的全国优秀设计院,高新技术企业,AAA级信用单位。

    2006年改制为科技型企业;2012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15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连续进入创新层。2017年5月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更名为中赟国际工程公司,证券简称:中赟国际;股票代码:834695。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

    百度百科——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百度百科——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百度百科——郑州市建筑设计院

    百度百科——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和资格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资格证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合并、分立或者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资质和资格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名称、地址、合伙人、股权、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单独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对外报审、发送勘察设计文件。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并按要求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承接业务的,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外发出和报审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及其变更必须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咨询。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融资的大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咨询。

    承担勘察、设计优化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方案优劣和业绩、信誉等条件公开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依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勘察设计费。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单位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第三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范;

    (四)有关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五)勘察、设计合同;

    (六)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土地;

    (七)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八)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除遵循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

    (二)有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三)加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专用章。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前进行方案设计。技术复杂或者设计经验不足的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后、施工图设计前增加技术设计。第十四条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对技术、经济、资源环境、规划条件等进行总体研究,提出总体方案、技术路线和投资估算,并满足编制初步设计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确定的方案,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经济技术比选,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对设计的各组成部分进行调协,并划定工程范围,准确表达工程量、设备型号及数量、实施标准、施工周期和投资概算等,满足施工招标、主要设备订货、材料采购和指导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提供满足施工、设备与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需要的图文。设计图文相互关联的深度应当满足专业承包和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四、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七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四)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一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包同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方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再分包。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第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第十七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第十八条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以上就是关于乙级设计院资质转让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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