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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条件(申报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3-03 22:15:39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697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申报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条件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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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目录列表:

    申报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条件(申报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条件)

    一、经济开发区要什么标准才能称得国家级的

    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

     

    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

      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

      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

     

    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二、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设立、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按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其它各种类型的开发区。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经济技术发展,成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区和经济建设的示范区。第四条 开发区以兴办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为主,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基础产业和第三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形式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协调管理开发区的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开发区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章 开发区的设立第八条 开发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和能源、交通、通讯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二)所依托的城市有较好的科技、教育条件,有相应的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功能;

    (三)有明确的区域界限。第九条 设立开发区,应当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根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由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第十条 申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由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和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一条 申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由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和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开发区。

    对开发区实行定期检查考评,项目、资金不落实,建设无进展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开发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三条 开发区应当坚持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第十四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设立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对开发区实行管理。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修改本开发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意见,报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四)制定本开发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开发区内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

    (六)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

    (七)处理开发区内的有关涉外事务,管理进出口业务;

    (八)协调管理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监督,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国土、建设、环保、海关、商检等有关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办事机构或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从事会计、审计、律师、公证等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办事机构,提供服务。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办事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第四章 开发建设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应当统一规划、滚 

    动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出让。

    开发区应当节约用地和合理用地,严禁荒芜土地。

    三、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适用本条例。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划定的地域内,实行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政策的经济区域。第四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区行使管理职权。第五条 开发区采用多种形式,引进资金,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与科技开发相关的第三产业。

    开发区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企业。第六条 开发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工矿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七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八条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法律、法规在开发区的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发布开发区的管理规定;

    (四)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五)审查或者批准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六)负责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管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和进出口业务;

    (八)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协调和服务;

    (九)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须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民政、公安、教育、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环保等方面社会管理的职责范围,由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 投资经营第十三条 鼓励国外、国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企业,或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其他投资经营。第十四条 举办企业应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经批准延期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指定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应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机构投保。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议账簿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财政、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股份制的国内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聘用、录用或者辞退员工。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企业歇业或者停业,应提前向开发区有关部门申报理由,按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破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办理。第四章 技术引进和开发第二十条 鼓励国外、国内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发区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发展先进技术或者高新技术。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可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先进技术或者高新技术的引进、开发。

    科技发展专项资本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企业在开发区的常驻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或者华侨在开发区投资举办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快、规范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包括对外贸易加工区)。第三条 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政府授权管理全省经济开发区的职能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开发区的管理办法,负责设立开发区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 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依法行政,简化手续,下放权力,提高效率,为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五条 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 经所在地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有关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四)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进行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开发和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工作;

    (七)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八)负责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汇总上报统计数据;

    (九)所在地政府和委托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开发区建设应纳入省、市、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第八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须经所在地政府同意,报省政府审批。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遵循国家和省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开发区详细规划经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对涉及开发区总体布局重大变更或在区外设立配套协作区,须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根据开发程度,确需扩大开发区起步区面积和规划面积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第九条 开发区建设要严格节约用地,严禁闲置、撂荒和滥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土地使用制度。第十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进行“包片开发”,当地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优惠。第十一条 开发区重点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创汇型企业,相应发展金融、贸易、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有污染而无切实治理措施以及产品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的项目。第十三条 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可根据财政状况,经批准,对产品出口、技术先进、投资较大的进区项目,给予税收返还、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鼓励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到开发区兴办外向型企业。对易地整体搬迁到开发区的国有企业,其转让原厂址土地依法收回,出让收益部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率留给企业用于企业的改造和发展。第十五条 海关、商检等其他涉外监管部门可根据发展需要,在开发区设立监管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实行监督管理。鼓励开发区企业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车间、保税仓库。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对外经贸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第十七条 鼓励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有条件的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八条 开发区应改善投资环境,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条件,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各类中介组织和咨询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缴纳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企业摊派和收取费用;对于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在开发区内设置会计账簿,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接受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就是关于申报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条件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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